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41:13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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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查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管理分支局重新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名单公告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廊坊、承德、邯郸、秦皇岛、唐山、邢台、衡水、沧州、保定、张家口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大同、朔州、沂州、阳泉、榆次、离石、临汾、运城、长治、晋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赤峰、呼和浩特、哲里木、呼伦贝尔、兴安、伊克昭、锡林郭勒、阿拉善、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乌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锦州、辽阳、盘锦、阜新、铁岭、葫芦岛、朝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春、吉林、延边、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七台河、绥化、伊春、黑河、大兴安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盐城、淮阴、宿迁、南通、无锡、苏州、连云港、扬州、常州、镇江、徐州、泰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宁、六合、东台、射阳、大丰、淮安、启东、通州、如东、如皋、海安、锡山、江阴、宜兴、昆山、吴江、张家港、常熟、吴县、太仓、连云港开发区、邗江、仪征、高邮、兴化、姜堰、泰兴、靖江、丹阳、句容、新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舟山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淮北、淮南、铜陵、安庆、黄山、阜阳、滁州、六安、宿州、巢湖、宣州、池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莆田、三明、龙岩、福州、宁德、南平、泉州、漳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南昌、九江、上饶、抚州、宜春、吉安、赣州、景德镇、萍乡、鹰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枣庄、烟台、泰安、潍坊、济南、青岛、日照、莱芜、聊城、德州、淄博、滨州、威海、东营、荷泽、临沂、济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郑州、洛阳、新乡、许昌、南阳、周口、信阳、开封、安阳、漯河、焦作、平顶山、商丘、驻马店、濮阳、三门峡、鹤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襄樊、鄂州、孝感、黄冈、黄石、咸宁、荆州、宜昌、恩施、十堰、荆门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沙、湘潭、株州、益阳、岳阳、常德、张家界、吉首、娄底、怀化、衡阳、邵阳、郴州、永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清远、梅州、揭阳、汕头、汕尾、潮州、惠州、东莞、江门、中山、佛山、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河源、广州、珠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三亚、洋浦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百色、钦州、河池、防城港、贵港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朔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毕节兴义、六盘水、铜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昆明、大理、红河、曲靖、保山、文山、玉溪、楚雄、思茅、昭通、东川、西双版纳、德宏、临沧、迪庆、努江、丽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乐山、德阳、南充、宜宾、泸州、绵阳、自贡、隧宁、雅安、攀枝花、广元、内江、达川、广安、巴中、凉山、甘孜、阿坝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县、涪陵、黔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樟木、阿里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安、咸阳、铜川、汉中、安康、宝鸡、渭南、商洛、榆林、延安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潼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州、白银、定西、天水、平凉、庆阳、陇南、临夏、金昌、甘南、酒泉、武威、张掖、嘉峪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宁、海东、海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银南、固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鲁木齐、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克拉玛依、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克尔柯孜自治州分局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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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2002年3月原国家计委、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制定全国、流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重要城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一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水利部各流域机构积极行动,努力工作,目前规划的各项工作正在全面深入开展,总的进展情况是好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的工作要求和安排,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组织对这项规划工作进展情况进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规划工作严重滞后,与我国水资源紧缺形势和工作要求极不适应。为了进一步加快规划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当前,北方的大部分地区持续干旱,供水不足,水资源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问题已成为影响部.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加快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尽快制定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水资源优化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的总体布局和对策措施,提出重要区域及城市的应急供水预案和供水对策,确保供水安全是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涉及全局、公益性的规划,其组织编制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各流域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规划作为当…前规划工作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凡是未按进度要求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将不再安排新建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划任务和统一的,技术要求,加大对各地方部门的检查、指导,支持、配合各规划工作单位做好工作。
  二、2003年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重点是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水资源保护规划。通过调查评价,将建立起全面可靠的国家水资源工作平台,为今后的规划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2003年的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等相关规划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规划工作进展,并及时检查、监督和报告规划工作进展情况。
  具体从事水文勘测和规划设计科研单位,要根据总体计划开展工作,落实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组织精干的技术力量,形成稳定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分工及落实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各单位领导要对规划成果负责,工作人员要对具体数据负责;规划技术负责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专业技术班子,对规划各阶段工作中涉及的重要技术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集中攻关,及时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技术协作和交流,资料成果要共享,对于工作进度滞后的单位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加快工作的计划,对于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要及时通报情况,按照规划工作技术大纲要求,尽快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要建立规划工作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技术工作单位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每月15日前向流域机构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报告。
  三、为保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已经安排了的部分规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需要,并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了适当补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要将水资源综合规划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安排、确保经费落实并及时到位。对于规划经费不落实的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经费安排计划,确保规划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各部门之间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经费安排,各地方计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协调各方面的意见,保证及时提供规划所需各种基础性资料;各规划工作承担单位要加强规划经费使用管理,精打细算节约使用,确保规划工作经费全额用于生产工作需要,严禁用于日常工作开支。
  四、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中,加强对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节水和治污、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多种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研究;对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的地区,要认真研究对策和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布局或结构等提出建议;要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总结经验,争取在水资源配置上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
  五、对于近年来出现持续干旱的地区,在按计划开展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同时,要加强对应对持续干旱对策和措施的研究,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总体布局和长远举措,认真做好持续干旱情况下的供水预案和应急供水工程的建设方案,重点保障城市的供水安全。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7〕2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使政府法律顾问更好地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学者、专家和律师。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和市政府负责处理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市法制局考察、推荐合适人选,报市政府审定确认。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组织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并负责提供有关材料;综合、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政府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顾问费和委托代理费。顾问费按年支付;委托代理费根据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从法律顾问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可以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调阅相关资料提供便利;

  (三)为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在聘用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等其他活动;不得在名片上印制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

  (四)如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给市政府的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