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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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预[2012]3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高法院,高检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和《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两个配套文件。现予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

   2.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3.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财政部

2012年9月21日



附件1: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结果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并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效率观念和绩效理念,取得了初步成效。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增强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保障;绩效目标管理日益加强,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扩大,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应用,增强了结果导向的管理理念和部门支出责任意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框架逐渐清晰,中央地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推动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同时,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绩效理念还未牢固树立,“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绩效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统一的工作规划尚未制定,管理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相关办法不具体、不细化、不系统,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支撑不强;绩效评价主体单一,第三方评价欠缺,绩效评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待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还刚刚实行,绩效目标编制仍没有实质突破;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指标体系、信息系统、人员队伍、专业绩效评价机构建设等相对滞后,制约了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试点面偏小、范围偏窄、进展不平衡,试点工作在省级开展的较多,市、县级开展的较少;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还未有机结合,优化、促进预算管理的作用尚未充分体现。总体上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亟需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二)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就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预算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支出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国务院还专门批准建立了由监察部牵头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试点。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财政工作的各项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预算绩效管理强调结果导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公共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要求使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是一致的。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重要内容。预算绩效管理注重支出的责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的支出责任意识,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政府职能,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效率,改善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效率观念的拓展和提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预算编制时申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监督和结果问责,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有机结合机制,把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既可有效缓解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又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预算绩效管理更加关注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财政工作从“重分配”向“重管理”、“重绩效”转变,解决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和支出责任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管理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国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总体要求,以及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部署,在全面认识预算管理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找准方向、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统一组织”是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财政部负责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区域性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有预算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扎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
——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统筹规划”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统筹谋划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长远规划,确定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远近结合”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规划时,要结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推进情况,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既要有中长期规划,又要有年度目标,建立完善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结合的机制。
——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覆盖面,逐年增加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和绩效评价项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正视现阶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抓住关键,以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民生项目作为突破口,积累经验,扩大影响,以点带面,早出实效。
——改革创新,协力推动。“改革创新”是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解决当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又要敢于突破旧框架旧观念的束缚,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内部流程,从制度机制上解决财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创新中推进,在改革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协力推动”是指在发挥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能动性,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借助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总体要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牢固树立“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进一步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绩效目标逐步覆盖。不断增加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和部门,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评价范围明显扩大。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逐年扩大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重点评价全面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开展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都开展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都开展重大民生支出评价试点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试点。
——结果应用实质突破。所有评价结果都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增强支出责任;实现绩效报告及评价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的全面公开,扩大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预算管理;重点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实行绩效问责。
——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较为科学、适用的分级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成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三个智库建设;建成有机融合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绩效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为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2012-2015年,预算绩效管理着重围绕“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健全智库”、“实施工程”等重点工作来推进。
(一)建立一个机制。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部门(单位)申请预算时,要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依据明确、相对具体、可衡量,并在一定时期可实现。财政部门应加强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试点范围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主要依据,并在批复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信息适时进行跟踪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要认真分析和积极利用决算数据,对财政支出的实际绩效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提高预算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实效。预算绩效监督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要充分发挥绩效监督的作用,建立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紧密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健全制衡机制,强化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运行全过程的绩效监督。
(二)完善两个体系。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从方向和目标上加以规划和指导,增强可操作性。绩效评价体系着力规范评价主体范围,合理运用评价方式方法,切实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建设,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以政府名义出台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和主要内容。二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涵盖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中介、专家、数据库和档案等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单位决算报表、资产配置标准、部门项目支出标准等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业务规程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制订系统、规范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分级分类、适用高效、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及业务规范。
——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一是完善绩效评价主体。强化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绩效评价主体功能,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支出绩效的评价或再评价,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下属单位支出进行评价或再评价。第三方评价可以在接受财政或预算部门委托的情况下独立开展。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对部门基本支出、部门项目支出、部门支出管理和财政综合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二是完善评价方式方法。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种绩效评价方式,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合理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三是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对绩效指标的研究设计和修订补充,初步形成涵盖各类各项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突出绩效特色,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加强各类标准值的收集和整理,初步形成体现计划、行业、专业、历史等各方面特点的各类评价标准;强化评价权重设置的研究,选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合理设置权重分值,构建体现相关性、重要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实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共建共享。
(三)健全三个智库。
健全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分建共享,动态管理,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制衡监督。
——健全专家学者库。通过发布公告、申请邀请、审核审查等程序和方式,建立中央、省两级涵盖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学者库,按照其实际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态度、能力、道德水平及民主评议结果,实行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分建共享。
——健全中介机构库。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符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的社会中介机构库,加强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行业咨询等机构在内的社会中介力量的引导和培训,强化管理和规范。
——健全监督指导库。积极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研究建立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人员库。
(四)实施四项工程。
拓展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在所有预算部门(单位)的全覆盖,并通过重点评价的深入推进、评价质量的有效提升、评价结果的切实应用,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
——实施扩面增点工程。一是扩大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部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10%,各地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20%。二是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到2015年,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一级预算单位占本级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比例力争达到30%。编报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占本级对下转移支付规模的比例力争达到40%。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资金占本部门项目预算资金的比例力争达到50%,并将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逐步覆盖到绝大部分预算资金。三是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方参与行为,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各类智库,逐步扩大第三方参与的范围,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实施重点评价工程。以党委、政府关心关注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形象的重大、重点民生工程等为重点,以县级财政支出、部门支出、重大民生项目为切入口,实施重点评价。一是推进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开展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促进县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2012年,财政部开展全国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2013年起,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二是推进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以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评价为突破口,对部门或单位的基础工作、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改革创新等管理进行评价,逐步拓展,推进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促进部门或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2013年,财政部开展中央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201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都开展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三是推进重大民生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每年选择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开展重点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民生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逐步将涉及“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支出项目,尤其是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纳入重点评价范围,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确保民生工程的顺利开展。以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相关财税政策为评价重点,开展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完善资金监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宏观政策目标。
——实施质量提升工程。以绩效评价质量控制为手段,以绩效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预算绩效监督开展为保障,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质量的有效提升。一是实施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探索研究不同部门同类项目绩效比较的方法和途径;发挥投资评审机构作用;建立部门绩效自评抽查审核机制,财政部门要对部门评价报告实施抽查,出具审核意见,促进部门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第三方组织评价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实施绩效评价报告质量的评审、考核和通报,确保工作质量,并与绩效评价业务委托相挂钩,营造“专家敢说、中介真评”的绩效评价氛围。二是完善绩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强化对现有预算绩效管理数据的整合,逐步实现预算绩效信息资源的共享,增强绩效信息数据对比分析能力,提升绩效信息的质量。三是加强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加强预算编制监督,重点检查绩效目标设置,确保科学合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监督,重点检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切实督促其整改落实;加强绩效评价监督,重点检查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重点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情况,向政府报告情况以及结果公开情况,不断提高绩效监督质量。
——实施结果应用工程。以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为落脚点,以促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实施结果奖惩为突破口,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一是促进预算管理。建立完善绩效报告机制、反馈整改机制以及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2013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将预算部门报送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为其决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督促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或调减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二是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加强预算绩效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内部的公开范围,到2015年,实现在本部门内部的全面公开。扩大向社会公开绩效信息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结果奖惩。建立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约谈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和激励,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得较差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督促。研究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地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四、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扩大舆论宣传,健全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素质培训,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规划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加强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制订工作规划作为下一阶段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具体实施、专业机构支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要伴随预算绩效管理始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理论研讨、要报简报、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倡导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切实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培育绩效管理文化,扩大预算绩效管理的社会影响,有效引导社会各界主动了解预算绩效管理、支持预算绩效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机构人员。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机构,已成立单独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要完善机构职能,充实工作人员;未单独设立或暂不具备条件设立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要明确工作职责,并在相应职能部门增加专门人员。将绩效管理岗位作为锻炼、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把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有事业心、善于研究、敢于创新的人员充实到绩效管理队伍中来,为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五)强化素质培训。
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选送深造,以及“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力争三年之内对所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三级以上预算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廉政意识,建设一支踏实肯干、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预算绩效管理队伍,有效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附件2:

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对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国家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强化县级财政支出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丰富财政管理手段,着力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评价范围
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县、县级市和旗(以下简称县)。
三、评价内容及标准
评价内容主要是县级财政支出管理情况,具体包括重点支出保障程度、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和财政管理水平三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
(一) 重点支出保障程度(60分)
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等六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通过总体保障评价和分项保障评价两种方式测算并汇总得分。
1.总体保障评价(20分)
对县级财政六项重点支出的总和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进行考核,评价县级财政保障重点支出的努力程度和整体效果。
第一步:根据各县的人均财政支出状况(人均财政支出按总人口计算,下同)进行分档。第二步:计算某县六项重点支出占比与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某县得分。重点支出占比超过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重点支出占比低于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重点支出占比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20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重点支出占比差-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 ÷[max(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 ×20。
其中:
某县重点支出占比差=某县重点支出占比-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大值;
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小值。
2.分项保障评价(40分)
评价县级财政对各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六项重点支出分为两组,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评价方式。
(1)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
主要考核县级上述三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率,即将县级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与该项标准支出进行比较,评价各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和年度间改进情况,分静态和动态评价。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分值分别为10分、6分、3分。其中,各项支出的静态评价占各项分值的70%,动态评价占30%。
① 静态评价
静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当年保障率高低确定。保障率大于或等于100%的,得满分;保障率小于或等于50%的,得0分;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保障率-min(保障率)] ÷[max(保障率)-min(保障率)]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70%)。
其中:
某县保障率=某县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某县某项重点支出的标准支出×某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调整系数)×100%。
某项重点支出的标准支出=客观因素×客观因素单位支出×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的客观因素为总人口,教育的客观因素为学生数,成本差异系数按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核定);
某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调整系数=某县近三年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平均数÷全国县级近三年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平均数×100%;
max(保障率)指各县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之间的最大值;
min(保障率)指各县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之间的最小值。
② 动态评价
动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年度间保障率的变化情况确定。当年保障率达到100%及以上的,得满分。当年保障率在100%以下的,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的得0.1分,最高以分项重点支出分值乘以30%为限(即该项重点支出的动态分值上限)。
(2)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
主要考核县级上述三项重点支出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分静态和动态评价。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分值分别为8分、4分、9分。其中,各项支出的静态评价占各项分值的70%,动态评价占30%。
① 静态评价
第一步:参照总体保障评价分档情况进行分档。第二步:计算某县上述三项重点支出与所在档平均重点支出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某县得分,某项重点支出占比超过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低于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该项重点支出占比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占比差-min(所在档占比差)] ÷[max(所在档占比差)-min(所在档占比差)]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70%)。
其中:
某县占比差=某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所在档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大值;
min(所在档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小值。
② 动态评价
动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年度间某项重点支出占比的增长率情况确定。
得分=[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min(增长率)] ÷[max(增长率)-min(增长率)]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30%)。
其中:
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当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上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上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100%;
max(增长率)指各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的最大值;
min(增长率)指各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的最小值。
(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20分)
以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为评价标准,评价县级财政实际在职供养人员数的控制情况。
1.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
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按照总人口、面积等客观因素,分类、分档计算确定。
某县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某县按总人口因素分档计算的标准人员数×85%+某县按面积因素分档计算的标准人员数×15%。
2.得分
(1)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低于或等于标准人员数的,得满分。
(2)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高于标准人员数的,以超出率为评价指标,超出率高于或等于50%的,得0分;超出率低于50%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 max(超出率)-某县超出率] ÷[max(超出率)-min(超出率)] ×20。
其中:
某县超出率=(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100%;
max(超出率)指各县超出率低于50%范围内的最高值;
min(超出率)指各县超出率低于50%范围内的最低值。
(三)财政管理水平(20分)
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
1.预算收支平衡(6分)
预算净结余大于或等于零的,得满分;预算净结余小于零的,得0分。
2.总预算暂存暂付款(2分)
以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分别进行评价,每项各为1分。暂存款、暂付款比率低于或等于零的按照1分计算,高于或等于50%的按照0分计算。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1分之间计算确定。
(1)暂付款
得分= [ max(暂付款率)-某县暂付款率] ÷[max(暂付款率)-min(暂付款率)] ×1;
其中:
某县暂付款率=暂付款÷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暂付款率)指各县暂付款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暂付款率)指各县暂付款率高于0的最低值。
(2)暂存款
得分= [ max(暂存款率)-某县暂存款率] ÷[max(暂存款率)-min(暂存款率)] ×1;
其中:
某县暂存款率=暂存款÷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暂存款率)指各县暂存款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暂存款率)指各县暂存款率高于0的最低值。
3.债务风险(8分)
债务风险得分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确定,各县具体得分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测算得出。
4.年终结转(4分)
以当年年终结转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进行考核,低于或等于零的按照4分计算,高于或等于50%的按照0分计算。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4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 [ max(年终结转率)-某县年终结转率] ÷[max(年终结转率)-min(年终结转率)] ×4;
其中:
某县年终结转率=年终结转÷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年终结转率)指各县年终结转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年终结转率)指各县年终结转率高于0的最低值。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财政部每年组织对上年度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得分进行排名。对得分排名前200名的县,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激励性奖励。同时,分省下发所辖县评价得分及全国排名情况。对管理基础较好、综合得分较高(所辖县平均得分前10名)的省,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基础较差、综合得分较低(所辖县平均得分后10名)的省,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对县级财政管理的指导。
五、其他事项
评价数据来源于各地财政总决算、地方财政分析评价系统、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其他统计数据。
本方案自2012年开始执行。

附: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


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概要
分值合计 100
一、重点支出保障程度 60 以6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和重视程度。
(一)总体保障评价(20分) 以县级财政6项重点支出的总和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评价内容,以分档的县级重点支出平均占比水平为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二)分项保障评价(40分) "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主要考核县级重点支出的保障率,即将县级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与该项标准支出进行比较,分静态和动态评价。
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主要考核县级重点支出占该县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分静态和动态评价。"
1、教育(10分)
2、医疗卫生(6分)
3、文化体育与传媒(3分)
4、社会保障和就业(8分)
5、节能环保(4分)
6、农林水事务(9分)
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 20 以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数为评价标准,评价县级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数的控制情况。低于或等于标准的得满分,超出标准50%以上的得0分,超出标准在50%以下的按一定公式计算得分。
三、财政管理水平 20 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
(一)预算收支平衡(6分) 预算净结余大于或等于零的得满分,预算净结余小于零的得0分。
(二)总预算暂存暂付款(2分) 以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分别进行评价,每项各占1分。
(三)债务风险(8分) 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确定。
(四)年终结转(4分) 以年终结转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进行评价。



附件3:

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促进部门从整体上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评价主体和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主体。评价范围为本级各预算部门。
三、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主要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创新、监督发现问题七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和加减分制相结合。
(一)基础工作管理(20分)
1.推进度(2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组织队伍、规章制度、专家中介库、指标体系、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的评价,反映部门绩效管理整体推进情况。
得分=(部门自评得分×40%+财政部门再评得分×60%)×20/100
部门自评得分,是指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自我评价得分;财政部门再评得分,是指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审核确认的得分。
(二)绩效目标管理(25分)
2.申报率(1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年度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与按规定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进行比较,反映部门落实财政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数量情况。
申报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100%。
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是根据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时提出的相关要求所确定的部门应该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数。
申报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目标覆盖率(1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本年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与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比较,反映部门落实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资金覆盖情况。
覆盖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覆盖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4.细化率(5分)
是指通过对填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资金额与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资金额的分别比较,反映绩效目标的细化程度。
得分=(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三)绩效运行监控(10分)
5.监控率(10分)
是指通过对是否有项目运行跟踪监控措施,以及纳入绩效监控的项目数量比重和资金规模比重进行评价,反映部门在项目运行中实施绩效管理的水平和程度。
得分=(有无绩效监控措施)×5+(实施绩效监控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实施绩效监控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有为1,无为0。
(四)绩效评价实施(20分)
6.评价覆盖率(20分)
是指通过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占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比重的评价,反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覆盖情况。
覆盖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覆盖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2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五)评价结果应用(25分)
7.应用率(25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应用绩效评价结果项目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较,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水平和程度。
得分=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向被评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评价结果内部公开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已落实整改措施项目数/应整改绩效评价项目数×10。
绩效评价项目数包括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数和部门自主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数。
已落实整改措施包括调整预算结构、改进预算管理、整改发现问题、健全制度措施、实施绩效问责等。
(六)绩效管理创新(加分项目,20分)
8.目标管理创新(7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和申报绩效目标资金数量、规模超过规定要求的评价,反映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创新工作情况。
得分=规定要求外绩效目标数量(小于等于3)×1+(申报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规定规模)×1+(部门是否编报整体绩效目标)×3 
部门在财政部门要求的绩效目标填报数量之外自行扩大1个绩效目标项目为1,最高为3。
是为1,否为0 。
9.评价推进创新(7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超过规定规模以及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的考核,反映部门拓展评价模式、扩大评价范围等创新情况。
得分=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小于等于3)×1+(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是否超过规定要求)×1+(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3
部门每自主组织开展1个绩效评价项目为1,最高为3。
是为1,否为0。
10.结果应用创新(6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将绩效结果主动对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的评价,反映部门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的创新情况。
得分=(是否主动对社会公开)×3+(是否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3
是为1,否为0。
涉密部门不考核对社会公开因素,相应分值分别计入“9.评价推进创新”的3个项下。
(七)监督发现问题(减分项目,-10分)
11.违规率(-10分)
是指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金额分别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的比率,反映部门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得分=(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50%+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资金额/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总额×50%)×(-10)。
违规问题是指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并已受到处理处罚的行为。
四、评价程序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评工作,撰写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评价
财政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必要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开展现场评价。
(三)撰写报告
评价工作组对部门评价结果分类分析,形成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对涉密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单独组织开展。
五、评价结果和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评价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部门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将整改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三)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报告。
(四)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给予激励性奖励。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2013年开始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评价实施方案;部门对所属单位支出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指标解释 分值 评价标准 计算方法
一、基础工作管理 推进度 包括组织队伍、规章制度、专家中介库、指标体系、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推进情况 20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得分=(部门自评得分×40%+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得分×60%)×20/100
二、绩效目标管理 申报率 部门年度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与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的比率 1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申报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100%。申报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目标覆盖率 部门年度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占部门项目预算总额的比率 1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覆盖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覆盖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细化率 填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资金额与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资金额的比率 5 绩效指标细化程度 得分=(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三、绩效运行监控 监控率 实施绩效监控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与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的比率 10 绩效监控实施 得分=(有无绩效监控措施)×5+(实施绩效监控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实施绩效监控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有为1,无为0
四、绩效评价实施 评价覆盖率 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与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比率 2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覆盖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覆盖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2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五、评价结果应用 应用率 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与绩效评价项目数的比率 25 评价结果应用方式 得分=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向被评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评价结果向内部公开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已落实整改措施项目数/应整改绩效评价项目数×10
六、绩效管理创新 目标管理创新 部门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和扩大绩效目标申报数量、资金规模等创新 7 超出既定要求、突破原有模式、超越既定标准 得分=规定要求外绩效目标数量(小于等于3)×1+(申报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规定规模)×1+(部门是否编报整体绩效目标)×3   是为1,否为0
评价推进创新 拓展评价模式、扩大评价范围等创新 7 得分=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小于等于3)×1+(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是否超过规定要求)×1+(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3  是为1,否为0
结果应用创新 评价结果公开、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创新 6 得分=(是否主动对社会公开)×3+(是否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3   是为1,否为0
七、监督发现问题 违规率 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金额分别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的比率 -10 处理处罚结果 得分=(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50%+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金额/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总额×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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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2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给水工作的安全,不断改善给水条件,适应运输、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维修及施工作业。对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条 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因此,加强给水作业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4条 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5条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是保证给水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基本规程。铁路给水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团结互助、互相关心,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 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其性质严重者,建议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时,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8条 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准喝酒,工作负责人发现有人酒后工作,应停止其工作。
第9条 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并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与人闲谈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10条 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条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潮湿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
第12条 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抢越线路或在道床范围内行走。横越道岔时,不得足踏岔尖和道岔转动部分。
第13条 一切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严禁私自操作设备。
第14条 在上水塔、进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装及起重、检修电气设备等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不得一人单独进行。
第15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16条 对给水司机、净软水司机、消毒工、管道工、机车上水工、化验人员、水表及设备检修人员和科室等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二年一次。
2.非定期考试:
(1)新参加工作满六个月者;
(2)工种或职务改为本条规定职名者;
(3)工作连续中断一年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对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汽车及轨道车司机等工种的技术安全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局机务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段)分管给水的领导干部、分局给水技术人员的考试;铁路分局机务科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技术人员、安全员、调度人员、分段长(车间主任)、分段技术人员的考试;水电段负责给水上述有关工种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给水安全合格证》。考试成绩要记入职工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工作。
第17条 新参加给水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顶岗工作。

第三章 安全组织措施制度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18条 水电段应有段长参加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段的安全工作;车间应有车间主任参加组成的安全小组,负责车间的安全工作;班组应设安全员,在工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上述组织构成水电段的三级安全网。
水电段安全委员会要动员全段职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经常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注意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安全组织生产。定期检查全段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间主任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指导,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工班长(司机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直接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导。经常检查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工具、材料、备品,保证其处于安全、完好、整洁状态。严禁工人使用状态不良或未经试验合格
的工具、设备,严禁在防护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场地进行工作。在所担任的工作范围内,实现本规程有关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引起工作事故的因素,对危险性的工作,亲自领导组织进行。
水电段的有关股室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所担当的工作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二节 作业审批制度
第19条 下列给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1.检修给水设备或因施工需封锁行车线路时;
2.在危险地点检修或施工时;
3.检修给水设备或对给水设备施工,需停用给水设备或减少、限制给水设备能力时。
当作业影响范围涉及相邻局、分局或水电段时,必须由同级单位出面商定,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当施工单位要在水电段管辖的给水设备上施工时,应首先向水电段办理审批手续。
第20条 计划停水及作业的审批权限:
1.对涉及行车的给水作业或停止供水需经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分局制定。
2.中间站全站停水24小时及以上或区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需经分局批准;中间站全站停水不足24小时由水电段批准。
3.站区局部连续停水在8小时及以上时需经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下时由车间批准,报段备案。
4.停水前,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停水的审批及实施情况要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节 作业监护制度
第21条 对作业条件复杂,作业人员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监护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四节 作业结束制度
第22条 作业完成,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质量达到合格后,即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标准化作业制度
第23条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对管道工、给水清灰工、给水司机(净、软水工)、消毒工、电机钳工等主要工种的作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化作业内容,并监督严格执行。
第六节 作业检查制度
第24条 为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发现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段各级安全组织要建立对设备、安全器具和作业安全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促进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四章 运行和养护
第一节 给水设备的保安设施
第25条 原动机及扬水机的保安设施:
1.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扬水机上应有正确的真空表及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3.扬水管上应装有指示正确的流量计或水量表,根据需要增设水锤消除设施。
4.电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必须采用良好的封闭型,应有量度适宜的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
5.在扬水机组上,应有红色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有起动、运行及停止等标志。
6.电机及其开关控制设备应有重复接地。电机接地线的截面,铜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铝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值,当设备功率大于100千瓦时不得大于4欧,当设备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下时,不得大于10欧。
不得向电机及开关控制设备处洒水与堆放工具、材料、杂物等,并须保持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26条 配电及自动化扬水的保安设施: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有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接地线要求同25条)。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设施。
3.实行自动化扬水的设备应装有机组过热、超负荷、真空破坏、断电、避雷及防止水锤等保护装置。
第27条 水源的保安设施: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及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牢固的平台,并安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及踏梯,井盖应有通气孔。水源井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3.水泵井应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
4.岸边水源井及进水口处应设坚固的护坡及堤坝。
第28条 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设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护装置。应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应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盖,水池、山上水槽应有良好的通气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盖和水塔门应完好并加锁。
3.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水塔(山上水槽)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欧。水塔塔顶周围应有防护设施。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当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可靠的水位计或联系电话。
第29条 水鹤的保安设施:
1.水鹤及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并应设有安全电压的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链或装置。
2.水鹤应有作业的照明装置,寒冷地区应有防冻设施。
3.水鹤应有独立畅通的排水。
4.采用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有水锤消除装置。
第30条 管道的保安设施: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完整正确的水道标。
3.寒冷地区的各种水栓应有防冻装置。
第31条 水处理设备的保安设施:
1.净化、软化、除盐、消毒药品所使用的构筑物、设备及管道应采用适当的耐腐蚀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软化、除盐用酸作还原剂时,储存、传输酸液的设备、管道等应尽量密封,避免酸雾泄漏于空气中。
2.酸、碱、盐、氯等贮药间、配制间需与其他房间分开或隔开。用酸还原的软水所和用液氯消毒的给水所的贮药间、值班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室内设有相应的强制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宜采用暖气。
3.在加氯间的出入口外,应设有工具箱、抢修用品箱及防毒面具等,照明及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4.根据需要应设有压力表、流量计、排气阀、安全阀、报警装置及踏梯、扶手、安全操作台、照明及防毒设施等。
第32条 其他保安设施:
1.水鹤清灰点应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电话。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防护围墙。
3.对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及安全防护设施。
4.电气化区段水鹤处,应设接触网分段、隔离开关及照明,并应完整良好。
第33条 锅炉及受压容器的保安设施:
1.应有一个正确灵敏的汽压表,表盘上应有标明锅炉最高容许压力红线。汽压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在表上注明检验日期并加铅封。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解体检查。
2.锅炉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表示水位的装置(二个水表或一个水表及一组验水阀),水表外部应加护罩,表下应装有排水管,并在水表上划有最高、最低水位的红线。
3.锅炉外钣上,应有内顶钣最高位置的表示牌或表示线,以表示内顶钣与水表最低水位的距离。
4.应有正确灵活的安全阀,并有专人每半年检查整修校验一次,注明日期并加铅封,平时不准擅自变动。
5.应有两个注水器,每个均应保证在锅炉最大蒸发量时能充分给水。
6.锅炉排水管上,应装有两个串联的放水阀,或一个机车放水阀。
7.锅炉烟筒穿过木结构的房顶处,应设防火装置。
第二节 扬水作业
第34条 锅炉、蒸汽机、往复泵、电动机、离心泵、柴油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上的保安装置与监督指示器等,均应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确保其作用良好。
第35条 起动前对动力机械各转动摩擦部分、皮带接口和各连接等处,应进行详细检查,对长期停运的电机,还应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各种机械转动部分(如轴头、皮带轮、轮轴上键、销等)及有危险的外露部分,均应装设防护装置。机械起动前,应盘车2~3周,检查有无卡阻现象。对电动机械,还应检查三相电压是否正常。
第36条 检查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按作业程序起动机械设备。女职工应将发辫挽束于帽内方可操作起车。起动电动设备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站立于绝缘板上起动设备。
第37条 蒸汽机械开汽前,应先开放水阀排出凝结水;开汽时,不得开放过猛,以防管路与汽阀内积水过多,发生水锤冲击。
第38条 柴油机起动前,应先打开汽缸减压阀,用手摇柄转动曲轴2~3转,观察有无卡阻和杂音,将离合器放在离开位置。每次启动时间不宜超过5秒,一次启动无效,应间隔10秒后再行起动。启动后,转速应固定在中速上进行预温。待水温、油温达到要求温度后(一般水温在50~55℃之间,机油温度约为45℃),用离合器与水泵接合,徐徐加负荷至额定转数。
第39条 值班人员在动力机械运转中,要注意监视机械设备的运转状态,定时抄写仪表指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成记录,必要时报告上级单位。禁止在动力机械运转过程中对运动部分进行修理、给油及擦拭工作。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要时先停止运转,而后离开。关闭后尚有惰力的动力机械,禁止以手制止转动。
第40条 机械动力设备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并将电力设备电源断开:
1.电机内或启动装置内有火花或冒烟时。
2.发生剧烈震动,威胁设备安全时。
3.轴承发生高热时。
4.电流突然升高超过允许范围时。
5.机械有不正常的声响威胁其安全时。
6.设备转速急剧减低或电机迅速发热时。
7.压力突然升高或降至不正常范围时。
8.水泵无水空转或反向运转时。
9.原动机所带的机械损坏时。
10.发生人身伤亡、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时。
第41条 电力开关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保险丝额定电流一般为电机额定电流的2倍),不得以其他金属丝等物代替。在操纵设备前方下面,须铺设绝缘板,除穿用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外,不得穿潮湿的衣服进行拉合闸工作。停电时,要及时将电源开关断开。
如因开关设备的接触器发生故障不能断开,需要带负荷断开电源时,操作人员应着用绝缘手套,持用长度不小于1米的绝缘棒,脸部背向电源将电源开关迅速拉开,以免电弧烧伤和损坏设备。
第三节 净、软水及消毒作业
第42条 进行净、软水及消毒工作时,应着用规定的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品,以防药物烧伤皮肤和眼睛。
第43条 氯瓶房间外应设有石灰液坑,坑内配备有适量、浓度适宜的石灰液,值班人员发现氯瓶漏气不能及时处理时,可将氯瓶推入石灰液内。
第44条 消毒设备应设双套。值班人员如发现消毒设备漏氯气,应立即佩带防护用品关闭氯瓶阀门,迅速切断气源,强制通风,处理设备故障,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45条 对电渗析设备的运行须做到:
1.启动设备时,必须先通水后送电,停止设备运行时,要先停电后断水,禁止与此相反的操作。设备停运后要注意保持其处于湿润状态。
2.启动和倒换电极时,要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升电压速度要缓慢,避免因电压升高过快而损坏设备。
3.设备在运行期间,膜堆上禁止放金属器具及杂物,以防短路,并保持环境清洁,注意不要用手或身体摸、触电渗析膜堆,防止触电。
4.设备停运后,在电源盘或整流盘上应挂上“不许合闸”的标示牌。
第四节 水源防护作业
第46条 给水值班人员应每天对水源及给水所周围进行巡视,发现有干扰性的水源开采或对水源造成有害污染,应给予劝阻,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47条 值班人员没经过上级同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给水所和水源内,以保证水源安全。
第五节 机车上水作业
第48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衣服应整齐,在炎热季节亦不得赤足裸臂,冬季不得用棉帽遮严耳朵,以免妨碍听觉,禁止穿高跟及有钉鞋。迎接列车时,应站在列车建筑接近限界以外的安全地带,注意来往的列车。作业前应与有关人员联系好,严禁机车起动时上下机车和作业。
第49条 水鹤周围及水柜注水口附近,冬季注意及时消除结冰。上下机车时,应注意防止滑倒摔伤。登上水台之前应检查其踏梯、栏杆、平台等是否牢固,冬季作业时还应检查有无防滑设施。在水柜上,抓取拉链或其他装置移动水鹤臂管时,应注意两脚站稳,不得过分靠近水柜边缘以防摔下,并注意防止被水鹤漏斗碰伤。
第50条 水鹤拉链必须由地面人员传递给车上人员,禁止将拉链甩向机车。给水完了后立即将水鹤臂管恢复定位,并将拉链固定好和实行二人确认呼唤应答制度。
第51条 开放灰箱前,应注意地沟内是否有人;关闭灰箱时,须在机车开动前完全关好,机车移动后不得进行作业;作业前必须通知乘务员。作业时,须注意躲开机车溢水管及放水阀,防止烫伤。清除的积灰有未燃尽的煤火,应及时用水熄灭,并搬运至储灰地点,严禁积存。
第52条 装卸炉灰车时,应先将止轮器打好,如炉灰车须停在坡道上作业时,应先打好止轮器再摘钩。运搬炉灰时,须注意线路、道岔的开通状态,工具的摆放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横过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驶近,方准通过,不准沿线路上行走,更不准在行驶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
第53条 在作业中应实行呼唤应答,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并避于安全地点,在地沟内或线路上作业时,应随时前后了望,以防有机车车辆通过造成危险。无渡板的地沟,应由前后绕行,不得由地沟上面横跨,也不得在线路上或车辆下面坐卧休息。
第54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人员(水鹤维修人员)和设备安全,应严格实行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倒闸票和作业许可票制度。
1.倒闸票和许可票的填写和使用规定
(1)本票为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专用,每张票只办理一座水鹤一次上水或维修水鹤一次作业,每人手中同时只能有一张工作票。
(2)本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作业倒闸票和许可票的编号应一致,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本票用后保存一个月。
(3)倒闸票第一栏在机车上水时由车站人员填写并签字,也可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作电话记录代填;水鹤维修时,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主管技术人员及水道工长填写并签字。第二、三、五、六栏均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由一名上水工兼任)填写,其中第三栏应根据车站人员通知或上级批准的通知内容填写。第四栏由上水人员(另一名上水工)或维修水鹤负责人填写签字。
(4)机车上水(水鹤维修)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签字;第四、五栏由上水人员或维修水鹤负责人员填写签字。
2.作业规则
(1)机车上水人员,一个固定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另一个为上水人员并为隔离开关操作者,不得随意变更。
(2)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在接到车站人员或水电段调度通知后(并征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填写倒闸票第二、三栏,站方人员填写第一栏(如系电话传达由许可人代填)后,按下列顺序作业:
①两位机车上水工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一起携带套管到隔离开关处,由许可人监护,另一人操作。
②二人呼唤应答,确认隔离开关与车站通知相符、开关接地线及开关状态良好后方可操作,其步骤为:
操作者打开隔离开关机构锁,解除机械闭锁;
操作者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柄上,拉开隔离开关;
二人确认开关断开正常;
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
③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后,交上水人员(或水鹤维修负责人),上水人员(或水鹤维修负责人)收到许可票后在倒闸票第四栏签字。
④机车到站,对准水鹤停稳后,两位上水人员确认所停股道与许可票许可作业股道相符后方可开始上水作业。
如系检修水鹤,检修负责人确认水鹤与许可票所指水鹤相符后方可开始作业。
⑤作业完毕后,许可人(水鹤维修负责人)抓紧将水鹤臂管定位,将拉链拴牢后即可离开。
上水人员(水鹤维修负责人)填写许可票的第四、五栏后,将许可票交还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并监督许可人填好倒闸票第五栏。交出许可票后,禁止再行上水、维修作业。
⑥列车开出后,两个机车上水工重新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由许可人将隔离开关的锁钥匙交给另一个机车上水工并负责监护,另一个上水工进行下列合闸作业:
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打开;
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
拉合隔离开关;
确认开关闭合正常;
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机构加锁。
(3)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倒闸票第六栏。
(4)电话通知车站值班员消记。
3.作业规定
(1)拉合接触网隔离开关、机车上水、维修水鹤,必须执行倒闸票制度、许可票制度,并按上述规定填写,不得简化或变更。
(2)机车上水作业必须取得本站站方人员命令,水鹤维修、设备故障处理必须取得段调度室命令,由车间主任、技术人员或水道工长传达给许可人。许可人对口头或电话命令,需作电话录音保留一个月,并复诵无误填在倒闸票第一栏。
(3)水鹤计划维修,由车间随月施工计划报段调度室,由段报分局批准后执行。水鹤故障临修原则上报段调度室经分局批准并下达命令后进行,短时处理亦可直接与车站联系,按上水作业对待。
(4)发布倒闸作业命令人:上水时为站方人员,水鹤维修和故障处理由段调度、车间主任或技术员、水道工长担任。
接受倒闸作业命令人:由一名上水工担任,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负责对隔离开关的确认和加、开锁。
(5)上水或水鹤维修人员对作业许可票有疑问时,应立即向许可人询问清楚后方可进行工作,许可人要回答清楚。
(6)严禁私自约定时间拉、合隔离开关。
(7)上水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非工作时间,禁止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存放于指定地点,每次使用前要用干布擦净,并对绝缘手套进行简易漏气试验,每6个月由段检测一次。
(8)隔离开关操作人员身体各部不得与开关支柱及其构件接触。雷电来临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操作要果断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应上报段调度,不得自行修理,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
(9)隔离开关钥匙每班进行交接。
(10)每组水鹤立柱上,应在明显处注明水鹤所在股道和编号,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触网应有停、送电状态的指示装置,用以确认停送电状态。
第六节 固定锅炉运行作业
第55条 一般要求
1.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受过训练或具有相当的操作技术水平,并且经过考试合格。
2.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的采光、照明,特别对各仪表处的光线,不得被障碍物遮蔽,必要时须在各仪表上单独装设照明。锅炉应定期进行洗炉、检修、排污,并经常保持清洁。
3.在火室内有火及锅炉内尚有蒸汽压力时,值班运行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他工作。
4.蒸汽锅炉的水表玻璃管,须设有防护罩。更换新品时,应先少量放汽,实行预热后再全部开放;使用中的蒸汽锅炉和各蒸汽管路,应以隔热材料隔离,以防散热烫伤,并减少辐射热。
5.锅炉房内应备有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情况,在交接班时,由交班人员签字。
第56条 锅炉点火
1.锅炉点火前,直接工作人员应做到:
(1)在关闭锅炉人孔、烟道门以前,确认锅炉、火室内无任何人员或物体在内;
(2)检查火室、安全阀、烟道是否完整;
(3)检查附属品及注水装置是否完整;
(4)检查蒸汽管、给水管、放水管及吹洗管等与锅炉间的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并适当开闭之;
(5)锅炉水位必须在最低容许水位以上;
(6)开始生火时,应通知全体有关工作人员。
2.在点火过程中,应注意汽压表和水表的指示、压力及水位,并注意锅炉附件是否良好。投煤时,应注意煤中有无爆炸物,运煤、清灰时应洒水;炉火升起后,如有漏泄时,严禁带汽进行修理。在锅炉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并禁止使用有明火的照明灯。
3.多台锅炉连结,如其中任一锅炉因检修或停止使用时,除将与其他锅炉相连通的蒸汽止阀严密关闭外,并须于法兰盘处加铁垫堵塞。
第57条 锅炉运用
1.锅炉内水位不应低于水表玻璃管所示的最低水位,或高于最高容许水位。水位变动应轻微。
锅炉蒸汽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常用压力的保安红线。
2.安全阀罩应加铅封,杠杆式安全阀应加锁链。严禁用楔铁塞紧各安全阀或在锤上悬挂其他重物,加重安全阀的负荷。亦不得移动阀杆上现有荷重的位置。
3.对锅炉压力表、水表及安全阀应由锅炉房负责人特别注意经常施行检查,并于交接班时,将压力表压力,水表水位及安全阀状态,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
除离心水泵外,其他给水装置每班至少应检查一次,以确认其状态及作用是否良好。
4.锅炉放水时应谨慎缓慢进行,如发生水压冲击、震动或放水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即停止放水查明原因;禁止用手锤或杠杆等工具开放放水阀。
5.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第58条 锅炉熄火及故障处理
1.禁止向火室内以浇水的方法实行熄火;已熄火的锅炉须关闭蒸汽主阀,不使与主汽管相通。
2.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时;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时。
3.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先经锅炉负责人许可,然后停止运用:
(1)锅炉某部发现漏泄时;
(2)锅炉管、火室内前排水管、过热管发生膨胀及孔隙时;
(3)锅炉汽压表发生故障时;
(4)锅炉在运用中发现原因不明的不正常现象(杂音、打音等)时。
4.锅炉因故障须迅速停止工作时,应作如下处理:
(1)停止投入燃料及送风;
(2)由火室内扒出余烬,如不可能时,应速将火埋死;
(3)由火室清出余烬后,应暂时开放烟道闸板及火室门;
(4)关闭锅炉与主蒸汽管间的蒸汽阀;
(5)如测验水表下部水阀尚有水排出,可向锅炉内进行注水;
(6)排出蒸汽(经安全阀或紧急放泄阀)。
5.遇有火灾及发生其他紧急事件时,须采取以下措施:
(1)如在锅炉房外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时,锅炉房值班工作人员应固守岗位;
(2)如果火势或其他事件威胁到锅炉房或在锅炉房内失火与发生其他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焚火,向锅炉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第五章 检修与施工作业
第一节 水源检修
第59条 在河流中检查修理进水口时,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与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下水前,须详测水的深度,严禁冒险下水。
第60条 下井工作时,须先检查井内气体是否有碍健康,踏梯是否完整牢固。对长期封闭无通风洞的水井,下井前应将井内碳酸气换出。下井工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下井人员应缠系腰绳,腰绳的另一端应由井上人员谨慎管理。进入较深水井工作时,须设上下连络信号。下井工作时,应戴安全帽。水中作业,应穿防水服装。上下水井时,应从铁梯上下,不得攀登吸水管。
第61条 在井中拆装吸水管及足阀时,应设滑车或其他起重工具。滑车架脚如放在井盖上,必须先检查井盖及梁是否牢固。吸水管及足阀取出后,须移出井壁之外,严禁放置井盖上。
材料、工具及从井内挖出的泥土,不得靠近井口堆放,以防井口受压坍塌及坠入井内。
零星工具及材料,须放在工具袋或笼筐内,用绳索吊上、系下,不许随身携带或用手传递投掷。吊绳在使用前须经过周密检查。
第62条 在水中工作,水温在6~15摄氏度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半小时,15~25摄氏度时不得超过1小时,6摄氏度以下不得下水(指不穿泅水衣及防寒服装时)。
第二节 水塔、水槽(水池)检修 第63条 水塔铁梯应有坚固的防护栏杆。禁止二人同时从水塔铁梯上下,须等先上的人上至塔顶(或中间休息平台)或先下的人降至地面(或中间休息平台)后,另一个人方可上下。
修理水塔上部时,应避免在大风、雨、雪及冰冻时进行。
第64条 从地面至塔顶传送工具、材料时,须用工具袋或笼筐吊上或系下,严禁抛掷。传送工具、材料吊起后,塔下工作人员应离开可能落下的地点,以防打伤。进入场地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65条 在水槽(水池)内部工作时,槽(池)内不得有大量积水。水槽(水池)内有消毒液投加管时,须事先关闭。水槽(水池)满水进行附件修理时,必须二人在场。
第66条 在水塔周围15米半径内不应修建架空电力电线路和其他建筑物。如在水塔周围有电力线路时,测量水塔高度应使用经纬仪、尼龙绳,而不得使用含有导体的皮尺或绳索等测量。
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67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68条 高空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登高前应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做好准备和防护工作。
2.工作中应时刻注意站在平稳安全的位置,作业时应站在牢固的架子上。
3.使用工具、材料及拆下的零件应放置于安全地点,禁止抛掷。
4.禁止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攀登上下。传送工具、材料应用工具袋(箱)吊上或系下。
5.高度在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其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米,安全带应固定在牢固适当的位置。在高处走动作业时,应搭设安全渡板。作业高度超过5米时应设安全网。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有防护棚板等隔离设施,并应避免在同一垂直线上同时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69条 登高用梯子应符合以下标准:
1.移动式的竖梯下端须有防滑装置。
2.用于转动轴上的梯子,上端应设有保险挂钩(转动轴转动中不得使用)。
3.木梯两柱间应有固定的保安拉条,木梯上的裂纹、节疤如有碍安全时,应禁止使用。木制梯子的横梁,应镶入立柱槽内,禁止使用钉子钉的梯子。
4.竹梯两柱必须坚牢,其顶端直径不小于50毫米,上下两端应在竹节处切断,不得有裂纹、劈头,横挡应用麻绳或棕绳捆扎坚实,并从上到下互相连结,不得用铁丝捆绑。
5.固定铁梯两侧立柱必须坚牢,横挡须穿过立柱,较高的梯子,应在适当距离设穿透墙壁的支柱固定之,并设安全栏杆。
6.移动叉梯两侧,应设有坚牢的挂钩,以防滑动叉开。
7.梯阶间距以300毫米为宜。
第70条 登高梯子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1.应备有长短不等、数量足够的梯子,禁止接高使用。
2.使用时应和地面保持60~70度的角度。
3.上下攀登或站在梯子上进行工作时,须有人扶持与照管。
第四节 水鹤检修及安装
第71条 安设、拆装、检修水鹤上部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或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应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应设防护人员和防护信号。安装修理水鹤其他部分时,须保持水鹤臂管与轨道平行的位置。
第72条 拆装水鹤直管、弯管、臂管时,应设置高度适当材质坚牢的支架,并悬挂滑车。支架不得侵入限界,柱脚位置应稳固,并须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准进行起吊工作。
拆下的直管、弯管、臂管等,应妥善放置,不得侵入线路建筑接近限界。
严禁把梯子放在臂管上对水鹤上部进行修理,以免发生滑动摔伤。
第五节 管道检修与施工
第73条 埋设及修理水道管路,如影响行车线路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批准,或与车站及有关单位联系,批准施工时间,并施行妥善防护。靠近铁路股道施工,应设专人防护,严禁机具、材料侵入行车限界,并应放置在掘起的槽沟边缘1米以外的地点。在列车通过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离开作业地点,避至安全地带(不准在其他股道停留或避车)。列车通过后,应首先检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方准施工。
第74条 挖掘管沟时,如土质松软有坍塌危险,应设置挡土设备。
弃土及其他材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5米,坡脚距沟槽边缘,不得小于0.8米。沟槽开挖深度超过1米时,不得一人单独工作。在沟内工作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在沟内休息。
沟槽开挖如在公路上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设置路挡、红灯、慢行牌等。在交通繁忙地段,施工期间应设专人防护。
第75条 挖掘不加侧板的槽沟时,应视土质及施工地点环境确定其上部挖开的阔度。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底宽度,不小于管外径加600毫米。
2.在土壤结构均匀和无地下水的情况下,开挖沟槽的边坡不得小于表中的规定:
沟槽及基坑的开挖边坡
----------------------------------------------------------------------
| | 边坡坡度(垂直:水平) |
| |------------------------------------------------------|
|土壤名称 | 沟(坑)顶 | 沟(坑)顶 | 沟(坑)顶 |
| | 无载重 | 有静载 | 有动载 |
|----------|------------------|----------------|----------------|
| 砂 | 1∶1.00 | 1∶1.25 | 1∶1.50 |
|----------|------------------|----------------|----------------|
|卵石、砾石| 1∶0.75 | 1∶1.00 | 1∶1.25 |
|----------|------------------|----------------|----------------|
| 粘砂土 | 1∶0.67 | 1∶0.75 | 1∶1.00 |
|----------|------------------|----------------|----------------|
| 砂粘土 | 1∶0.33 | 1∶0.50 | 1∶0.75 |
|----------|------------------|----------------|----------------|
|粘土夹块石| 1∶0.25 | 1∶0.33 | 1∶0.65 |
----------------------------------------------------------------------
注:①遇流砂、回填土等松散地层和有地下水时,应酌情加大边坡或采用挡板支撑。
②地面大于12%的斜坡上,坡顶一侧应按有静载确定开挖边坡,必要时应挖设台阶。
第76条 沟槽开挖如为岩石、坚石需爆破时,人工打眼不得对面打锤,工具必须安装牢固,并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77条 往沟槽内下管时,应以绳索系下,并须注意沟内的工作人员,禁止将水管自高处掷下或推至沟边使其自动滚下。对混凝土管或较大管径水管,宜用吊车向沟内下管和安装。下管时,沟槽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离开下管的垂直位置,应站在两端,以防管子滑脱分离伤人。对接承插
管时,工作人员手脚距管承插口应不小于350毫米。
第78条 搬动大管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直接用手搬动。应使用木杠、吊车等。起落动作应协调一致。
第79条 断管时,工具必须安装牢固,不得对面打锤。
第80条 熔铅前须检查熔铅工具是否完整坚固,铅锅应安置离槽沟较远的平坦地点,防止倾倒,并须作好熔铅锅上方的防雨设备。
第81条 用铅液灌注接口时,须着用规定的工作服装与防护用品(鞋盖及防护眼镜等)。水管接口如沾有水分及湿气时,应先将其擦净或烤干,以防溅爆烫伤。
灌铅时,先将灌铅箍密切贴靠水管承口前端卡好,以粘土在其上边做成漏斗式的灌铅口,从罐铅口的一侧灌入,以防内部气体冲出铅水溅爆烫伤。
第82条 整条青铅须截成小块放进铅锅,禁止铅上带有水分及湿气。向已有熔铅的热锅内续铅时,须以铅勺徐徐放入,不得投掷入锅,以防溅爆烫伤。
用铅勺由铅锅内盛取运送熔化的青铅时,不得在槽沟边缘及槽沟内水管上行走,以防震动或滑倒烫伤。
第83条 查找管道漏泄时,经挖开一处管路覆土尚未找到漏水处所,须继续延长挖土时,应从上部重新挖掘,严禁掏洞,以防坍塌。
第84条 管材不得推置于斜坡上,以防沿坡滑下。堆置时应将承插口交互放置排列整齐,两侧并以木桩等稳固之。
第85条 顶管施工
1.采用水力冲土法时,必须严格掌握水土流失情况,防止流失过多造成坍塌。
2.工作坑靠路基一端必须用木板满挡支牢,如发现松动或变形时,必须立即加固,以防过车震动坍塌。
3.顶入钢筋混凝土防护涵管时,其前部掏挖尺寸视土质及土层厚度确定,以防发生路基坍陷事故。
4.涵管顶进时,顶镐压杆(双顶镐)必须同时进行操作,严禁一前一后压杆。顶进过程中,不得站在顶镐两侧操作,以防发生崩铁伤人事故。
5.往工作坑下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时,应用吊车下管,如用手动葫芦下管时,其负荷能力应大于起重物重量的1.5倍。下管时,坑内工作人员必须避开。
第86条 管道穿越或经过堤坝、沟架、桥涵、公路、围墙、房屋、地下电缆、给排水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输油管及其他建筑物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制订具体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准施工。
第87条 做管道水压试验,压泵应设于沟槽上边,管堵必须牢固,并用支撑顶住。试压时,工作人员不得在管子上走动观察。如发现漏水,作好标记,严禁用手锤敲打。拧紧螺丝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管堵,卸压后方可修整。
管道如采用气压试验时,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处,试验现场应设防护区,防护范围为管子中心线及管端以外10米。在加压及恒压期间,严禁任何人进入防护区。
第88条 管井施工、大口井施工及井内爆破等按铁道部《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机械检修
第89条 检修机械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的工具工装,严禁将工具把柄加长或使用状态不良的工具。
第90条 拆装设备时,要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第91条 吊装设备时,要首先检查起吊用的绳扣,挂索、钢索、滑车、吊梁等设备及用具,确认其良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后方可进行。
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提升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额定负荷,严禁任何人在起重物下通过、停留及作业。吊钩与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斜拉。
第92条 检修电气设备,严禁一人单独作业。停电后,必须用规定的专用工具验电,确认其停电后方可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悬挂警告牌。恢复送电前,要首先确认人员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送电。
(附录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通过对直属院校的财务收支进行连续的审计监督,以加强宏观管理,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促进财会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审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
凡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院校)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外汇等收支和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以及学校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活动,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内容
审计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和符合财经法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要求,资金使用有无损失浪费等。具体内容包括:
1.遵守财政法规、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及所在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3.预算内外资金及外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基建资金(含自筹、利用外资)的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
5.各种收费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6.开展科技咨询活动和接受委托培养等社会收入的分配及学校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奖酬金发放情况;
7.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8.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9.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后勤承包单位的成本核算、财务成果和利润分配、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定期审计中,要注意抓重点,重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专项。
三、审计组织
对直属院校的定期审计,实行国家教委审计部门与学校审计处相结合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即各院校有关单位报审的审计资料,先由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后,再报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审定。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审计部分学校。
四、审计时间
对直属院校的定期审计,暂定半年审计一次,必要时对有些院校实行按季审计。
各院校应依照本规定,按时向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学校财务、基建等有关单位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终了后20天内,在按规定上报国家教委财务、基建、外汇等第二季度(即上半年)财务报表的同时,抄制两份(含文字说明)连同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和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报学校审计处,学校审计处要在20天内审计完毕并写出审计报告,于8月10日前连同财务报表(一份)和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核审。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在收到各校审计处报送的审计资料后30天内审定批复。
各院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的审计,按国家教委当年的部署进行。
五、审计处理
(一)对如实填报违纪事项,主动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处理或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时处理。重要审计事项的处理,须报经领导批准。对于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为保证定期审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将会同委内有关司局,对各院校采取如下措施:
(一)上期开支不经审计,将提请财务部门缓拨或减拨本期经费;
(二)报送审计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要求后再予审计;
(三)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的,通知财务部门停拨部分经费。
七、加强内审建设
(一)为保证定期审计的实施,各院校须按照国家教委要求健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如少数院校内审机构尚不健全或人力不足,不能完成定期审计任务,学校应聘请当地注册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审计后,上报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其所需费用由学校基金开支。
(二)为使直属院校审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审计质量,迅速控制违纪现象,各单位应按《单位违纪自查报告试行制度》和《单位财会工作质量审计试行标准》掌握试行。
(三)各院校审计处除按规定负责完成学校报审资料审计任务外,还必须对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和由学校核拨或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承包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和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的状况,相应建立和逐步实施月审、季审或半年审的定期审计制度。
(四)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办好交接手续。要切实做好审计资料的分类、整理、统计、考核、汇总、分析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资料。
八、其他规定
(一)直属各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备案。
委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定期审计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本规定由国家教委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单位违纪自查报告试行制度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促使各单位增强维护财经纪律的自觉性,控制违纪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遵守财经法纪。不论是否发生违纪事项,均应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暂行规定》,认真填报《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附后)并按规定的时间分别报送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各一份。学校向国家教委报送的《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核定汇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后上报。如发生或发现重大违纪事件要及时单独报告。
二、自查事项的内容包括:
1.有无擅自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有无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将应在预算外开支的转预算内列支;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虚报冒领,谎报多领,乱支乱用的情况。
2.各项科技咨询和委托代培等社会服务的收入,有无不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不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转作自动增加拨款;有无收入不入账,截留、转移、私自挪用的情况。
3.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计划办事,有无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特别是自筹资金项目,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有无乱拉资金,乱上计划外工程的情况。
4.有无私设“小钱柜”,有无私印和私自购买收据、发票进行自收自支,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等问题。
5.有无擅自购买或自制专控商品,有无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的问题。
6.有无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挥霍浪费的问题。
7.发放人员工资、奖金、酬金、加班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超限额部分是否照章交纳奖金税。
8.附属工厂、出版社、公司、中心等校办企事业单位,有无乱挤成本;产品销售,对外加工维修等收入,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金,有无偷税漏税;应交学校的款项有无拖欠或不交的问题。
9.有无炒买炒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
10.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减免的问题。
11.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营私舞弊,挪用公款等其他违纪行为。
三、如实填报的违纪事项,处理从宽。隐瞒不报或少报、谎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各单位填报《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时必须同时对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签字。主动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处理或免予追究责任。
四、对无故不报或不按规定填报的单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财务处可以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必要的经济制裁。

附件二:单位财会工作质量审计试行标准
为促进各单位按《会计法》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财会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定期审计制度化、审计质量标准化,提高定期审计的效果,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结合高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标准:
一、单位行政领导有关人分管财务会计工作,坚持“一支笔”审批。
二、合理设置财会机构,配备适应财会工作需要的财会人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校财务处对所属会计单位财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进行财会人员业务培训。
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有效,内部控制严密、合规、合理。
四、按账、钱、物分别管理的原则,配备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及时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五、财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和打击报复。
六、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科目合规;按期编报财务报表;账证、账表、账账、账款、账物“五相符”。
七、记账凭证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填制,做到内容、摘要、金额同经过审核无误的合理、合规的原始凭证相一致。会计凭证装订整齐合规、无错页颠倒现象。
会计账册按规定的科目和分类、分户核算的要求设置,记载及时、摘要简明、字迹清晰、数字正确、日清月结。
会计报表必须按期编制,如实填报,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会计档案整理齐全,保管妥善。
八、认真编制经费收支预算,综合财务计划和季(月)度、年度决算报表,支出按预算,追加预算按程序办事,定期分析经费预算、定额执行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控制、监督。
九、及时清理预算内外暂存、暂付往来款项,编制明细清单,做到无呆账、坏账,有效控制暂付款项的不正常增长。
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
19 年 季(半年)
------------------------
填报单位:------------------------------ 单位:元
----------------------------------------------------------------------------------------------------------
| 金 额|自查|来源|去向|核定| | |交款|缴入|
| | | | | |上期审计结论执行情况|金额| | |
|项 目 |金额|账户|账户|数 | | |账户|账户|
|--------------------------------------|----|----|----|----|--------------------|----|----|----|
| 合 计 | | | | | | | | |
|--------------------------------------|----|----|----|----|--------------------|----|----|----|
|1.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 | | | |1.应上交学校预算 | | | |
|--------------------------------------|----|----|----|----|--------------------|----|----|----|
|2.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 | | | | 已上交学校预算 | | | |
|--------------------------------------|----|----|----|----|--------------------|----|----|----|
|3.虚列支出,以领代报、虚报冒领 | | | | | 未上交学校预算 | | | |
|--------------------------------------|----|----|----|----|--------------------|----|----|----|
|4.转移、挪用公款,截留、私分应缴预算| | | | |2.应上交学校基金 | | | |
| 和基金收入 | | | | | | | | |
|--------------------------------------|----|----|----|----|--------------------|----|----|----|
|5.乱拉资金搞自筹基建、乱上计划外项 | | | | | 已上交学校基金 | | | |
| 目 | | | | | | | | |
|--------------------------------------|----|----|----|----|--------------------|----|----|----|
|6.私设“小钱柜”,违反现金管理制度 | | | | | 未上交学校基金 | | | |
|--------------------------------------|----|----|----|----|--------------------|----|----|----|
|7.违反控购规定 | | | | |3.应扣减预算指标 | | | |
|--------------------------------------|----|----|----|----|--------------------|----|----|----|
|8.擅自调拨、转让、变卖财产物资 | | | | | 已扣减预算指标 | | | |
|--------------------------------------|----|----|----|----|--------------------|----|----|----|
|9.滥发奖金、补贴、实物 | | | | |4.应收回款项 | | | |
|--------------------------------------|----|----|----|----|--------------------|----|----|----|
|10.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 | | | | 已收回款项 | | | |
|--------------------------------------|----|----|----|----|--------------------|----|----|----|
|11.欠交税金 | | | | |5.违反控购规定 | | | |
|--------------------------------------|----|----|----|----|--------------------|----|----|----|
|12.乱挤成本、乱收费、乱摊派、乱减免| | | | | 没收数 | | | |
|--------------------------------------|----|----|----|----|--------------------|----|----|----|
|13.炒买炒卖外汇 | | | | | 补办手续数 | | | |
|--------------------------------------|----|----|----|----|--------------------|----|----|----|
|14.贪污盗窃、营私舞弊 | | | | |6.应调账 | | | |
|--------------------------------------|----|----|----|----|--------------------|----|----|----|
|15.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事件 | | | | | 已调账 | | | |
|--------------------------------------|----|----|----|----|--------------------|----|----|----|
|16.其他违纪事项 | | | | |7.纠正不合理开支 | | | |
|--------------------------------------|----|----|----|----|--------------------|----|----|----|
| | | | | | | | | |
----------------------------------------------------------------------------------------------------------
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十、完善财产管理、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调出、报废,均应按规定报批,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保证账册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每年要全面清点一次。
十一、精打细算,努力增收节支,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保障教学、科研事业顺利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
十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审计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及时报送审计资料,主动提供和反映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和问题,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不论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情况均应按期如实填报《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

附件三: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实行定期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审计部门搞好定期审计工作。
二、积极创造条件,摸索经验,逐步扩大定期审计面。我委从1988年起,将对30%左右的院校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审计;到1990年,定期审计覆盖面达到100%。各单位要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加强财会、审计队伍的建设,以保证从1988年开始的定期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确保定期审计质量。各单位必须根据《会计法》要求,加强财会基础工作和会计监督工作,大力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按照我委定期审计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和单位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我委审计部门在接到各单位的报审资料和审计报告后,在1988年将首先选定30%左右的单位进行核审或组织联审,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后,我委必要时将对各单位执行定期审计制度情况和财会、物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批评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我委将按国务院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删节)。
198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