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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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广电部


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广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播电视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机构: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而且影响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搞好安全生产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类事故频繁发生,其中很多是重大、特大事故。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60%以上是由于违章造成的,很多的事故责任者缺乏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尤为重要。
199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两次全国性的安全生产电话会议,对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通知》及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统一领导,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特别要认真组织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宣传活动。把安全生产宣传这项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下去。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条例,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要大力宣传表扬长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长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不采取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单位要给予曝光。对于具有代表性的重大事故,其事故经过、原因以及处理结果要公开报道,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
,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四、目前,一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等问题,要重点加强对这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99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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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浙工商个〔1987〕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凡申请从事个人翻译、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性业务的,只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持有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党政机关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的,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




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目前,全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比较滞后,进点屠宰率不足75%,个别地区乡镇生猪屠宰不规范,甚至没有将乡镇生猪屠宰纳入管理范畴。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精神,促进各地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食肉安全,确保到今年12月底,完成全国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专项整治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

“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整治目标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域内销售的猪肉95%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和集中屠宰点。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际,采取多种乡镇进点屠宰模式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分布差异较大,为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一些地区积极探索符合当地乡镇实际情况的生猪屠宰管理模式,效果较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一)实行统一配送。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及大型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肉品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场肉品销售专柜,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

(二)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倡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鼓励对距离城区较远但交通比较方便的乡镇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场。乡镇定点屠宰场规划选址应符合地方生猪定点屠宰和设置规划要求,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

(三)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提倡在远离城区、交通不便、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困难但村落分布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但对屠宰工人要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自宰自检能力。

(四)建立屠工制。对于少数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的乡镇,可借鉴福建经验,试行屠工制度。经过培训、具备检验能力的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严格设立和退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实际需要,提出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置计划,并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合当地发展需要的集中屠宰点和屠工,要及时依法清理退出。

(二)严格运销管理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同时,应建立肉品销售台账,记录肉品流向。肉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采取符合卫生条件的遮盖等方式,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避免再次污染。

(三)严格检验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应建立检验制度,并由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和销售的生猪应具有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或者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执法检查制度。商务部门要和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屠滥宰,逃避检疫检验、出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四、明确责任,强化部门配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重点抓好生猪屠宰的场点设置规划,搞好生猪屠宰的现场监管,指导定点屠宰场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同时,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窝点的查处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并责任到人。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