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继承的要件构成及证据证明力之认定/吴强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2:27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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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1997年,曹某经人介绍与张二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为保留低保名额,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张二原有北房4间,同居期间双方建造东房2间,另翻建院墙、门楼。2004年张二患病,病重期间欲立公证遗嘱,后法律工作者到达现场,由原八达岭法律服务所的武某、胡某见证。张二去世后房屋一直由曹某管理使用。2011年,曹某准备出售该房屋,被被告张某出面阻止,称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房屋应该由其兄妹继承。曹某认为,张二在病重期间已立遗嘱,表示由其继承房屋,且该房屋一直由其占有,其当然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合法继承权。

  被告张某辩称,张二系其二弟。张二病重期间,曹某并未予以照顾。2005年4月21日,原告之父曹连称张二请公证处的人立遗嘱,让其兄妹于4月23日前去签字。兄妹得知后均表示不同意,后曹连又称不立遗嘱了。张二生前并未立遗嘱,也未与曹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故不同意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提交一份由武某和胡某签名的证明材料,载明:2005年4月份,曹连到延庆八达岭法律事务所,称张二想办理一下去世后的财产继承问题。武某、胡某询问张二后,得知其欲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为其起草协议书,生前由曹某扶养,死后由曹某领受全部遗产,并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全部债务。后因找不到证人而未办理协议。据此,原告认为该证明从侧面证明张二立了口头遗嘱,故其拥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二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及对原告提交的有武某和胡某签名的证明材料如何认定。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均是要式法律行为,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遗赠扶养协议,故原告与张二之间并不存在遗赠扶养关系。遗嘱继承人应是法定继承人,而原告与张二非夫妻关系,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不能作为遗嘱或证明遗嘱的存在,也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要件,故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二、分歧

  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张二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及原告曹某所提交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二在危急情况下立有口头遗嘱,武某、胡某两位见证人足以证明。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二并未立合法有效遗嘱,武某、胡某两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三、分析

  1、遗嘱继承的要件构成

  财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指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形下适用。对于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5条具体规定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完成遗赠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只产生遗赠的效果,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故遗嘱继承的形式包括: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其中,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或遗赠。

  有效遗嘱的设立,应当合乎相应的要件。其一,立遗嘱人应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这就说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二,遗嘱内容应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将会产生对公民财产进行处理的效果,故应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其在受胁迫、欺骗时所立遗嘱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思,当然无效。其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此规定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且为其合法所得,若其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不生法律效力。其四,遗嘱应符合特定形式。遗嘱从是否要式上来看,可分为口头遗嘱、要式遗嘱、录音遗嘱,要式遗嘱又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若要式遗嘱经过公证,则其效力最优。遗嘱继承应当以要式为原则,以口头遗嘱为补充。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制作而成的遗嘱,该类遗嘱的遗嘱人不能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捺印。录音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可以对自书遗嘱提出公证申请,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在情况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说明的是,见证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与遗嘱相对人无利害关系。

  具体到本案而言,曹某与张二非夫妻关系,也无血缘关系,故不存在法定继承或遗嘱关系。武某、胡某的证言中指出:“生前由曹某扶养,死后由曹某领受全部遗产,并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全部债务。”张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乎遗嘱的上述前三项要件,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能体现出遗嘱人的遗赠扶养意思,但该案中并不存在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尽管张二是在病重的情况下要求立遗嘱,也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利害关系人武某、胡某见证,但武某、胡某见证的时间是2005年4月23日,张二的去世时间为2005年5月份,张二从见证至其去世有足够的时间去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这段时间可足以认定危急情况解除,张二欲设立有效的遗嘱,必须改用书面或录音形式。故张二遗嘱的设立不符合上述有效遗嘱的第四个要件,不能认定其生前立有有效的口头遗嘱。

  2、证明材料的证据力之认定

  法院在采用诉讼证据时,首先应当考虑其是否符合证据“三性”。一是客观性,即诉讼证据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断。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二是关联性,即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应存在客观联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多种多样,但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亦源自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应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证据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证据“三性”中,证据的关联性是案件审理考察的重点所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需通过质证来观察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即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据力问题。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密度。易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对案件的证明存在某种实际意义。通常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其证明力越强;联系越不紧密,则其证明力越弱。

  继承案件中,合法遗嘱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法院可依据遗嘱对案件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其中,危急情形下的口头遗嘱,可根据两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人的相对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的证言作出判定;其他情形下,则要求存在合法的要式遗嘱或录音遗嘱。否则,就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遗产。本案中,见证人武某、胡某的书面证言,可以证实张二在见证时病重,情况较为危急,也确有立遗嘱的意愿。具体意思内容为:“生前由曹某扶养,死后由曹某领受全部遗产,并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全部债务。”其本身可体现出遗赠抚养的意向,但见证后张二的危机情形解除,其应将意思表示诉诸于书面或录音,只有这样才能认定遗嘱的效力,该案的口头遗嘱失效,二人的证言自然也就不能作为口头遗嘱存在的证据使用。二人的书面证言是本案的孤证,且二人均未出庭,只能从侧面反映张二死前曾体现出的意向,然而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表明张二对其遗产处理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赠与,亦不能证明赠与的存在。该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当然也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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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3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

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发挥科技人才作用,支撑厦门产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市新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简称“研发机构”)。

  第三条 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研发机构按企业分支机构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申请确认的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内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其中研发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

  (三)研发机构的总人数50人及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研发机构总支出应主要用于研发相关的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投入应占总收入20%以上。

  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国内外企业,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8%;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4%。

  第五条 研发机构的确认,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

  (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三)研发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四)研发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当年研发投入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主要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

  第六条 经确认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研发机构,通过以下措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机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在建设期3年内拨付完成,其中:

  1、总投入1亿元以上(包含1亿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1000万元;

  2、总投入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1亿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500万元;

  3、总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300万元。

  对于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产业技术联盟、公共信息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后,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追加10% 的补助比例。

  (二)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市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立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给予优先保障。

  (三)鼓励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安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以及与高校、企业和其它研发机构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将优先立项给予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上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

  (四)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市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扶持政策。

  (五)鼓励并优先支持研发机构参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的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标,积极承接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的科技开发项目。

  (六)鼓励研发机构积极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请确认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七)鼓励研发机构与本市其它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向社会开放其实验室、研究中心、试验基地,提供有偿服务。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可申请经费资助。

  (八)鼓励研发机构积极申请国内外专利,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九)研发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可优先推荐参与厦门市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奖,其研发人员可以按照厦门市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十)对我市研发机构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

  1、符合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者人才住房,并在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我市相应医疗待遇。

  4、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十一)对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和有关人员,优先推荐参与本市的评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

  第七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每年底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统计报告,每两年复核确认一次。对逾期未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

  第八条 研发机构提供的有关申请、复核材料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追回相关证书和补助资金,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规划

卫生部


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规划
卫生部


(1993年10月18日卫生部发布)


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不断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医学成人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卫生教育资源,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补课教育、乡村医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
教育,不断提高专业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医学成人教育是卫生队伍建设的基础,在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八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的发展,为九十年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医学成人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已初步形成了与国情相适应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医学成人教育办学体系。形成了培养与使用部门密切配合,成人与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两条腿走路,医疗、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
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新格局。全国现有医学成人高等院校41所,职工中专174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夜大学166个,干部专修科85个,函授部10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6个,国家级进修教育基地98个,县卫生学校1047所以及一批社会力量开办的医学院校。198
1年~1990年卫生系统有260万人接受各种医学成人教育,占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1%。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约10万人,中等学历教育的约7万人;接受各种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人员约17万人,师级卫生技术人员约80万人,士级卫生技术人员约70万人,员级卫生技
术人员约75万人。
医学成人教育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同志对医学成人教育在提高各种专业卫生人员素质,发展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医学成人教育的培养能力还不适应卫生工作改革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综合配套措施跟不上;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
有待提高;经费投入不足,教学条件尚待改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尽符合成人教育的特点等都有待探索和改革。
二、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
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积极发展医学成人教育;数量要有较大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有明显提高;重点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对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
、并用的制度;继续开展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推行《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大力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逐步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校自主办学,主动适应社会需
求变化的新的办学机制。
三、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本世纪末,我国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逐步建立起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成人教育体系。
(一)补课教育
补课教育是对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培养能力,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组织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重点抓好农村县、乡级卫生机构中师、士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补课教育
。要求2000年前使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人员都要分别通过学历教育或资格证书教育,取得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成为合格的师、士级卫生技术人员。对员级卫生技术人员也要按照专业岗位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成绩及格,发给相应
的资格证书。
(二)乡村医生教育
乡村医生教育是对乡村医生进行系统化、正规化的中等医学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和支持,争取把乡村医生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系列,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要求和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在岗的乡村医生实施系统化教育。没有条件的地区也
要通过各种培训方式达到相应的业务要求。对新补充的乡村医生,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接受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根据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要求“2000年全国平均每个行政村乡村医生数达到1.5人以上,至少有80%的乡村医生通过系统化或正规化教育达到中专水平。”
(三)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要扩大《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不断修改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监督保证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2000年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四)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是对卫生管理干部开展岗位必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规范化培训。“八五”期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岗位的卫生管理干部进行岗位培训;“九五”期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县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岗位的卫生管理干部进行岗位
培训。要按照医政、护理、科研、教育、防疫监督、药政、妇幼、爱国卫生、地方病、初级卫生保健等类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今后,新上岗的卫生管理干部一般都要接受岗前培训。
四、九十年代医学成人教育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加投入、推进改革
医学成人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在职卫生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灵活多样地培养多层次、多规格的卫生人才,从而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
、保健服务需求,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要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资体制。因此,一方面逐步增加医学成人教育经费的投入,要把医学成人教育经费作为卫生事业费的列支项目。同时,要通过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发挥学校的多功能作用,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推进医学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卫生部配合国家教委,主要负责医学成人学历教育的规格、质量和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各项法规与监督评估制度。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高、中等医学成人学历
教育、继续医学教育、资格证书教育、乡村医生教育、卫生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以及各种非学历教育。县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乡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逐步建立国家通过立法、经济、评估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下,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医疗、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社会力量面向社会,面向人才市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变化、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办学机制。
(二)防止未经专业化、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入卫生技术队伍
坚持“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劳动就业和上岗前受到合格的职业训练”。对未经专业化、规范化培训而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关门、提高、分流”的综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精神,不安排未经专业化、规范化
培训的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对现在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而知识和技能未达到岗位规定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进行补课教育;对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专业岗位要求者要调离卫生技术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三)继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
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既要办学历教育又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资格证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师资、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利条件,积极开办各种医学成人教育;各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要充分发挥人才密集、技术优良、设
备齐全的优势,开展各种非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变化,调整学历教育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形式结构,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因地因时制宜、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
(四)重点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农村是关键,人才是基础。医学成人教育的重点要面向农村,对在农村工作的技术骨干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对县、乡卫生院未经培训和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
人员开展补课教育,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通过学历教育或资格证书教育,取得相应的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成为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乡村医生继续开展系统化、正规化的中等医学教育,要把县卫生学校的建设纳入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分期分批地对县卫生学校进行装备和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五)提高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核心。要按照国家教委成人高、中等院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的自身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渠道、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以适应九十年代深化卫生改革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要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养,重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建立健全学校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一支学科齐全、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
师资队伍;有一套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都较强的教材;拥有一批设备齐全,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和相对稳定的临床实习基地,是提高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八五期间”国家将成立医学成人高、中等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目录、培养目标、规格、教
学计划、编写教材、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通过专家对教学改革的指导与咨询,促进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六)开展资格证书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并用的制度
对没有条件接受学历教育的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资格证书教育。对他们进行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经过培训以后参加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学历教育与资格证书教育都是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重
要途径,为适应当前卫生改革的需求,医学成人补课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资格证书教育两条腿走路,实行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并存并用的制度。
(七)建立发展医学成人教育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接受医学成人教育是各种专业卫生人员应享有的权利。采取个人自愿与激励政策相结合来推动医学成人教育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教育-考核-晋升-待遇相联系的一体化制度。今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持证申报,要具有相应任职岗位规定学历或资格证书才能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定期开展对医学成人高、中等院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评估,通过评估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渠道,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开办非学历教育,举办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学院校,要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审批。
(八)加强医学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
医学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理论作指导,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理论去回答。科研要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各项改革提供科学理论。科研成果要尽快地应用到实践中去,一方面在实践中检验科研成果的正确性;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使成果尽快地产生社会
、经济效益。开展医学成人教育,各国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要继续加强同世界卫生组织、各国卫生机构以及国家和地区民间卫生团体、人士的友好交往及人员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改革与发展医学成人教育的途径与措施。



199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