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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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6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2月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实行强制性审查、检验和批准的制度。
依据本办法规定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经批签发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禁止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其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

第四条 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品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生物制品批签发审查、检验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标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后,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一)药品批准文号。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制定。

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它资料。
(五)进口生物制品应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九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批签发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审查、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 批签发采用资料审查或者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双重结合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论证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和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批签发工作时限的要求:
疫苗类:55日。
血液制品类:30日。
血源筛查试剂类:15日。
其他类:根据制品检验周期规定。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结论的,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0日内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单位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由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发,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下列不合格项目:
(一)申报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期答复或者回复的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授权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或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 销售批签发生物制品时,必须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禁止销售,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技术复审的申请。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复审的申请后,应当对其申诉的项目进行再审查或者再检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诉单位发出复审意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销售应进行批签发而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批签发生物制品,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药品生产企业补交有关检验记录等资料后按规定予以批签发。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签发生物制品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除批签发:
(一)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需紧急使用的制品。
(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或者提供的疫苗类制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工作时限中的日为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一、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制品名称:

商 品 名:

生产单位: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送审项目: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批 号:
批 量: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检 品 量:
检验项目:

规 格:
剂 型: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批 号:

失效日期:

报验方式: 送审(检)[ ] 邮寄[ ]
申请日期:

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生产单位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备 注:



注:有选择的项请在“[ ]”内划“√”

(每张申请表只填写一个批号的内容)

 

附件二: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Certificate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批签X检XXXXXXXX

Certificate No:

 

制品名称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单位

Manufacture

地址

Address

批号 剂型 规格 有效期至 批量

Lot No Dosage Form Strength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符合国家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准予出厂。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complies with the concerned provisions and has been approved for release.

本证明系基于对企业申报的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的审查 而

This certificate is based on examination of summary manufacturing protocol .

签发。

 

 

签发人:

Issued by

 

签发单位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Notice of Not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批签X检XXXXXXXX

No:

 

制品名称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单位

Manufacturer

地 址

Address

批号 剂型 规格 有效期至 批量

Lot No Dosage Form Strength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 审 查,上 述 制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批 签 发 的 有 关 规 定,不 准 予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concerned provisions on examination of summary

出厂。

manufacturing protocol and is not approved for release.

不合格项目为

The item(s) of out of specification is (are )

 


 

签发人:

Issued by

 

签发单位及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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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遵守本办法。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行政执法机关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三)受理并查处行政执法投诉;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审查并备案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审核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六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按《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督办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领取《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在法定的职权内行使职权。
   行政执法主体,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领取《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对未领取《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行政机关不得核发罚没票据。
   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有关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对审查发现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作出责令纠正的决定。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及业务素质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并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及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应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案人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及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直接办案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事项是否依法公开,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是否合法、适当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的情况等。
   行政执法民主评议采取下列方式:
   (一)问卷评议;
   (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评议;
   (三)评议表(卡)评议;
   (四)群众代表座谈会评议;
   (五)行政执法测评点评议等。
   被评议对象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评议主体。
   第十五条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年终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对评查出的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行政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经督办不改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或者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办不改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探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 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二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三是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下去的事业和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我国的执法人员缺乏这方面的培训,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点,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对妇女有偏见。这就使得家庭暴力难以得到遏制,在某些方面还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性别教育,使他们与受害者接触时更有同情心,知道如何保护他们。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协作性的社会习俗。
五是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