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2年第十二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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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第十二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第十二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山东省、安徽省、四川省、湖南省、江苏省、广东省、山西省、贵州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江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18家企业20个品种的24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9日撤销甘肃雄文药业有限公司的清胃黄连丸“鲁药广审(文)第200108042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8日撤销吉林省郑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琥珀安神丸“皖药广审(文)第200110058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12日撤销贵州高原彝药厂的痛风灵“川药广审(文)第200112084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30日撤销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的大败毒胶囊(巴隆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0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2日撤销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的大败毒胶囊“湘药广审(文)200205011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3日撤销内蒙古五原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锁阳固精丸“苏药广审(文)200207049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3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苏药广审(文)200203016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6日撤销青海省黄南州东格尔藏药有限公司的能安均宁胶囊“粤药广审(文)200206051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九)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6日撤销内蒙古黄河制药厂的毒淋泰牌大败毒胶囊“晋药广审(文)200205011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6日撤销甘肃雄文药业有限公司的头风痛丸“晋药广审(文)200203007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6日撤销吉林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华风湿片“晋药广审(文)200109055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银屑敌胶囊“黑药广审(文)200203004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8日撤销甘肃天森药业有限公司的胎盘片“桂药广审(文)200204011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9日撤销贵州省安富制药厂的安富补肾强身片“桂药广审(文)200111071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五)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6日撤销云南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桂药广审(文)200201001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六)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6日撤销内蒙古临河中药厂的锁阳固精丸“桂药广审(文)200204013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9日撤销内蒙古和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败毒胶囊“黔药广审(文)200206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八)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15日撤销江苏方强制药厂的盐酸特拉唑嗪“黔药广审(文)200207003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九)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3日撤销吉林省郑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桃红清血丸“黔药广审(文)20020200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3日撤销甘肃雄文药业有限公司的头风痛丸“黔药广审(文)200202000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3日撤销吉林省铭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甲亢灵“赣药广审(文)200205010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3日撤销山西省侯马市金都制药厂的天蚕片“赣药广审(文)200205010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三)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3日撤销内蒙古黄河制药厂的毒淋泰牌大败毒胶囊“赣药广审(文)200205012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四)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3日撤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银屑敌胶囊“赣药广审(文)200204007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备案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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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 二○○二年七月八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各级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及合同签订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行政机关及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应经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订。行政机关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报批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
四、市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签订。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档案。
五、行政机关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应经法制机构确认无法律问题后签订。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签订。
六、行政机关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对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
(二)注意合同签订形式是否合法;
(三)查明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书面合同中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或诉讼。 行政机关不得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担保合同。
七、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机关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应遵守协作履行的原则。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与对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协作;
(三)应按合同约定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全面履行合同。
八、行政机关在合同变更、解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同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或合同尚未履行前,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可以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办理批准、变更手续的,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合同的解除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也可按法律规定解除。
九、其它规定
(一)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多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签订合同给行政机关造成损失的,追究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2013]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药材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药材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繁荣壮大,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中药材管理不断加强,形成了以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为主要环节的中药材产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药材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标准化种植养殖落实不到位,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有害物质残留;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设备简陋,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中药材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阻碍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社会反映强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国家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强化中药材管理措施
(一)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的采集和抚育管理,采集使用国家保护品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挖野生中药材资源。要在全国中药材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中药材资源分布、自然环境条件、传统种植养殖历史和道地药材特性,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管理,按品种逐一制定并严格实施种植养殖和采集技术规范,统一建立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按年限、季节和药用部位采收中药材,提高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禁止在非适宜区种植养殖中药材,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加快技术、信息和供应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药材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标准;加强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的中药材流入市场。
(二)加强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管理。产地初加工是指在中药材产地对地产中药材进行洁净、除去非药用部位、干燥等处理,是防止霉变虫蛀、便于储存运输、保障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结合地产中药材的特点,加强对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的管理,逐步实现初加工集中化、规范化、产业化。要对地产中药材逐品种制定产地初加工规范,统一质量控制标准,改进加工工艺,提高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避免粗制滥造导致中药材有效成分流失、质量下降。严禁滥用硫磺熏蒸等方法,二氧化硫等物质残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厉打击产地初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染色增重、污染霉变、非法提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除现有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各地一律不得开办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承担起管理责任,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及其责任。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建立健全交易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机构,完善市场交易和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公司化的中药材经营模式。要构建中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系统,配备使用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水平的仓储设施设备,提高中药材仓储、养护技术水平,切实保障中药材质量。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其他药品,严禁销售国家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濒危药材。
(四)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管理。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中药饮片生产、中药提取。各地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非法窝点,严厉打击私切滥制等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照、将中药饮片生产转包给非法窝点或药农、购买非法中药饮片改换包装出售等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逐步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为原料,在传统主产区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和生产加工基地,保证中药材质量稳定。
(五)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国家中药材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要建立完善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中药材专业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地方特色中药材的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对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各环节的管理责任。要明确负责中药材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建立中药材管理和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完善中药材产业链中各项技术规范,提高中药材技术服务和质量保障能力;扶持中药材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中药材管理的社会化水平。
(二)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中药材的日常管理,强化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的排查,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问题,坚决清退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净化中药材市场环境。要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中药材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击中药材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建立部门、区域联动机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查处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严格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指导,采取抽查、监督检验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中药材管理情况和中药材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问题突出、屡整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坚决予以关闭;对管理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质量问题严重的地方,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