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4:54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精神,为指导中央企业做好规划滚动调整工作,我委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的内容是中央企业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基本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
一、企业现状与发展环境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包括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资产规模、产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组织机构。
文字叙述和列明企业组织结构图。
3.法人治理结构。
文字叙述或图表。说明目前企业组织形式(是按公司法还是企业法注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状况,包括重大问题决策层、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咨询层的层级和权责关系等。
4.二级企业(公司)基本情况。
文字叙述和表格。
表1-1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一年)二级企业(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公司)名称 产权状况 是否上市公司 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万元) 国有资产权益(万元) 在职职工人数(人) 所在国家或地区(省、市)
属性 比重(%)
1
2
……
总 计
注:产权状况属性指企业(公司)属全资、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

5.主要经济指标。
包括本规划期之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表1-2 (本规划期之前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年 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国有资产总量(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人工成本(万元)
在岗职工(人)
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年度科技支出总额(万元)
技术投入比率(%)
……
6.企业主要业务构成情况。
表1-3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一年)企业业务构成表

业务分类名称 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在职职工(人)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非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7.其他情况。
文字叙述和表格。
(二)企业发展环境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包括法律、政策、经济、科技等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2.企业所在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技术发展趋势等。
3.企业主业和主导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
包括主要产品(服务)的国际国内市场需求预测、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等。
(三)竞争力分析。
分析企业的发展条件及与竞争对手在主业方面的优劣势、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等。
1.企业发展条件对比分析。
本企业与国际国内对标企业在体制、机制、地域、资源控制能力、管理、人才、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2.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标。
表1-4 企业与国内外对标企业同期主要指标对标

企业名称 对标企业1 对标企业2 本企业
年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国际权威机构排名情况
资产总额(亿美元)
销售收入(亿美元)
利润总额(亿美元)
所有者权益(亿美元)
雇员(职工)(人)
净资产收益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美元/人)
技术投入比率(%)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1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2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3
……
注:若对标企业同期指标难以收集,所选用指标应注明时间(年份)
3.核心竞争力分析。
包括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控制能力(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企业文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4.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字叙述和表格。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一)企业战略定位与战略描述。
(二)企业发展指导思想。
三、企业发展规划目标
(一)远景规划目标。
(二)五年发展目标。
(三)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
1.总体目标。
文字叙述。
2.主业结构调整目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其中主业构成填报表3-1。
表3-1 XXXX年(三年滚动规划期末)主业构成表
业务分类名称 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在职职工(人)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非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3.主要经济指标。
填报表3-2、表3-3。
表3-2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产品(业务)量
序号 产品(业务)名称 单位 数 量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1
2
3
……

表3-3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经济指标

年 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国有资产总量(万元)
净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人工成本(万元)
在岗职工(人)
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年度科技支出总额(万元)
技术投入比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3
……

4.产权结构调整目标。
说明集团及重要子企业产权结构(在三年滚动规划期末)调整目
标。
5.产品结构调整目标。
简要文字叙述和填报表3-4。
表3-4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产品(业务)的市场目标
主要产品(业务)名称 国内市场 出口(海外业务)
XXXX年(规划期第一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三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一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三年)
数量 市场占有率 排名 数量 市场占有率 排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产品(业务)1
产品(业务)2
……
注:比重为出口产品(业务)占企业该项产品(业务)总量的比重。
6.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目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说明组织结构调整方向、目标。
7.企业技术进步指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说明技术进步方向、目标。
8.人力资源目标。
简要文字叙述。
9.投资风险控制目标。
(1)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
文字简要叙述和图表,要求企业在对其自身资产负债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企业在规划期内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区间目标。
例:某企业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控制区间图
注:绿灯区为企业正常投资区。黄灯区为企业投资的预警区,在此区间内应慎重投资。即企业资产负债率在此区间内时,对投资来源中增加负债部分进行分析,企业应慎重考虑负债率提高问题。红灯区为企业投资的严格控制区,原则上在投资时不应形成新的负债。
(2)非主业投资控制目标。
企业应根据当前所在行业发展情况、趋势和企业自身发展情况与阶段,提出本企业规划期内非主业及非主业投资控制水平。
例:某企业提出在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不超过10%,用于非主业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比重不超过5%。
四、三年滚动发展规划期内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一)发展调整重点。
除列明主营业务发展重点外,还应包括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与
加强管理的内容。
(二)实施计划。
1.体制、机制创新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
2.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包含兼并重组内容。
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
4.投融资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其中投资计划分年度填报表4-1、表4-2、表4-3和表4-4。
表4-1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计划总投资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合计
表4-2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主业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表
年度:(XXXX年)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总投资(万元) 其中:自有资金(万元)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投资收益率(%)
1
2
3
……
合计

表4-3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非主业投资项目计划表
(表格样式同表4-2)
表4-4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境外投资项目计划表
(表格样式同表4-2)
5.自主创新与科研开发计划。
文字叙述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与科研工作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投入计划、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6.国际化经营计划。
文字叙述企业“走出去”,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的计划。
7.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计划。
文字简要叙述。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6月27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章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七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八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水利、农机等方面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法人、公民承包经营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二章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县、郊区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郊区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法规的实施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培训管理人员,总结推广管理工作经验,并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地区单位或者公民签订较大的承包合同鉴证、确认、调解、查处工作。
第八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三)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四)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五)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六)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七)负责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九条 村公所协助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签订、转包和转让工作,调解承包合同纠纷。
第十条 各级工商、土地、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经营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中其他依法取得生产经营项目使用权、经营权的单位,经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
产权关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在明确产权关系后,才能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发包时,本组织成员以及本组织外的法人、公民均可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以优先承包。
发包方要求担保的,承包方须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本组织外的法人、公民,需要请求承包的,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财产担保。
第十三条 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由其法人代表具体实施。
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项目,应当在投标前10日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仗权抬价压价和垄断承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有权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收取承包款(物)和集体提留,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上的违法行为。
发包方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五条 承包方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其承包经营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承包方负有维护地力、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义务,不得擅自更改、转包、转让和非法买卖承包合同;不得非法出卖、出租承包的资产;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买卖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属于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承包经营的,由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推举出若干人代表发包方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期限、生产经营方式、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名称、地址、资产价值;
(二)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
(三)承包方应当承担的税金、国家任务、承包款(物)、各项提留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设施,技术改造,提高地力或者生产能力的补偿、奖励规定,承包方丢荒、破坏耕地,破坏森林资源和损坏设备,实行掠夺性经营或者非法经营造成地力、生产能力下降的处罚办法;
(五)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六)承包前和承包期满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七)承包期满后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承包内容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证的,可以到发包方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办理,经鉴证后的合同需要变更的,仍须到原鉴证部门办理鉴证才有效。依法解除经鉴证的承包合同,要报原鉴证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答复(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逾期不答复或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因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减免部分外,应当由责任方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价格、税收等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承包的生产资料被合法征用的;
(五)因当事人一方违约或者违法,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方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七)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
(八)当事人一方由于企业关闭、停产、转产而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不因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的人事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六章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仗权抬价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使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六)承包方擅自与他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或者通过转包从中渔利的。
第二十四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的确认不服的,可以在确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一方依据该承包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经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证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负责在承包期内修复或者赔偿:
(一)对承包土地使用不当或者改变用途造成土地荒芜或者破坏的;
(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和机具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
(三)对承包的林木、果树或者水面管理不当造成毁坏的。
第二十九条 因发包方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干预,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由此造成承包方经济损失的,出发包方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需要征用承包的土地,发包方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通知承包方停止在被征用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八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包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双方当事人依法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属县、郊区内单位、法人或者公民的合同纠纷,由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包方属县、郊区内单位,而承包方属县、郊区外单位、法人或者公民的承包合同纠纷,由发包方所在县、郊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以由发包方所在的乡(镇)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县、郊区、乡(镇)设立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其成员由经市、县、郊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办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由仲裁员一人进行仲裁。
原告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四条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机关对受理的仲裁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生效,调解书与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依法裁决。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的,可在仲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仲裁复议决定。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复议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者仲裁复议决定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季节性强的承包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裁定恢复生产、变卖鲜活产品,然后解决纠纷。
当事人对先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营农场、林场管辖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管理,城区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涉外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承包合同的鉴证、仲裁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过去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农业委员会解释。



1992年12月15日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革命委员会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



遵照伟大领导毛主席“必须注意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采用办法,坚决地反对任何人对于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浪费”的教导,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进一步发动群众,爱护国家财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
行办法。
一、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都是国家财产,房屋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的责任,房管部门必须注意检查,加强维修;房屋使用人必须注意爱护,保持房屋及附属设备的完好。
二、房屋使用人对于房屋建筑结构和原设计的用途,不得任意改变。如因生产或其他特殊需要,确实有必要变改用途或拆改建筑结构和附属设备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㈠改变房屋用途,拆除、改建、新增建筑结构和附属设备,以及在室内装置动力机械等,必须事先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缴纳由此造成原有建筑物或设备的损失所需的修复费用后,才能动工。房屋使用人如下按照规定办法,造成公有房屋和附属设备严重损坏,必须负责
赔偿或修复。
㈡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在租用公有房屋中所改装、添置的设备,在退租时应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属于私人自费改装、添置的设备,应事先与房管部门商定处理办法,不得任意拆除。
㈢房屋使用人应经常注意房屋安全和卫生。必须做好爱护公房的工作,注意防火。如发现房屋结构腐烂,孳生白蚁,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房管部门,以便采取措施,注意安全保养。
屋项平台上不得堆泥种植花木瓜果蔬菜;屋顶平台、阳台和室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屋顶、楼板和室内地面上不得劈柴或进行有损房屋的体育活动;不得随便攀登屋顶践踏瓦片。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坏,使用人应负责赔偿。
房屋内水电设备的零件(如水头、灯头、开关等)损坏和由于使用不当而破损门窗上玻璃,房屋使用人应负责自费修复;由于房屋使用不当或不注意爱护,致使卫生设备的管道和天井阴沟等发生阻塞,也由房屋使用人负责疏通或交纳工料费。
㈣做好公房的调配工作。具体调配办法:新建住宅或街道空房分配到单位或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报房管部门审定安排。单位需要扩大或调正办公、生产、营业、仓库等非住宅用房,以不占用住宅为原则,在现有房屋中作适当调正,并应事先报请房管部门审查批准。
租用公房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转租、转让,严禁二房东剥削和利用公房进行非法活动。如有上述情况或租用公房闲置三个月以上者,房管部门得收回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强占公房。如有强占,有关部门应协同房管部门及时处理,限期自动搬出,并交清租金;如经说服教育
仍拒不执行者,有关单位和治安管理部门应支持和配合房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强行搬出。正常性的互换房屋,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手续。凡未经办理市批手续,擅自调换房屋迁居者,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申报户口。
㈤房租是国家收入的一部分,是以租养房的保证。房屋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房租,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付。单位代收房租,是保证国家收入,便利职工交租的有效措施,各单位应继续协同房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拖欠房租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清还。
㈥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街道居民组织,应经常教育群众爱护公有房屋和附属设备,互相监督,坚决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群众性的爱房组织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整顿、健全和加强。
对于爱护公有房屋和附属设备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法律处分。对于阶级敌人蓄意破坏者,依法惩处。
㈦房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宣传、坚决执行国家房管政策;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坚决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2.12.23



197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