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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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使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政务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政务督查更好地服务政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1997〕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浙政办〔1997〕19号)的要求和《衢州市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抓落实是政务督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务督查的全过程,在落实中抓督查,以督查促落实。
  二、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督查事项的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根据督查工作实际,注意方法和策略,做到六个结合:
  (一)督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二)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
  (三)催报检查与分析核实相结合;
  (四)督查与实施电子政务相结合;
  (五)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
  (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法定职能的履行情况;
  (七)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的实施情况;
  (九)"市长信箱"群众来信的办理情况;
  (十)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包括:1、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提出督查事项;2、根据领导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等书面通知,提出督查事项;3、通过电话及其它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督查事项。对有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
  (二)督查事项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及时办理,按时、按要求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以免延误办理。
  (三)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室要进行跟踪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查,以确保按时、按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对未按时限回复或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要求需进一步办理的,要进行跟踪督办。
  (四)督查事项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按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反馈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注明由本督查事项交办处室收)。办理结果报告或反馈必须以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名义,不能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
  (五)督查结果审核报结。为确保督查质量和办理效果,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后,市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审查、分析评估,符合要求的,及时以市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政务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或以《督查情况反馈》、《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等形式向有关领导反馈报结;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重新办理。
  (六)督查资料立卷归档。建立和健全督查文书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形成的材料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立卷归档。
  六、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内设置市政府督查室(副县级),具体承担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职能。各县(市、区)政府的督查工作机构,原则上在政府办公室内设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置,对外统一称本级政府督查室。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部门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职级相应高配;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处室,确定科级专(兼)职人员承担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建立专门督查工作机构。对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同志要作为单位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养。
  (三)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字功底较扎实、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些资历较深、有一定威信、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兼职督查员。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明确督查机构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赋予其必要的工作手段,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五)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将政务督查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并与奖金分配挂钩。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政务督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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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概述
本文作者:丛彦国

学习和研究宪法有多种方法,例如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而价值分析法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讨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就不会明确。[1]梁冶平先生指出:“探求法律的价值意义就是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 [2]的确,当人们面对法律的时候,面对的只是无数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不去分析它们所蕴涵的人类内心的追求,那么这些权利与义务就不可能充溢着生命与活力。宪法也如此,有着自己的价值与价值追求。

从宪法学基本理论层面讲,研究有关宪法价值的很多,例如,关于宪法价值的界说,目前宪法学界就有八种之多,[3]但是研究宪法价值冲突这一问题的却不多。然而,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就要求在宪法学研究中应当重视对于宪法价值冲突的研究,并遵循一定的价值取向,对宪法价值进行合理的权衡与取舍。

从宪法规范、宪法实践层面讲,研究宪法价值,对宪法价值冲突进行权衡与协调,追求一定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使宪法符合大多数人的理想、愿望与需求。同时,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与实施的,所以对于宪法价值冲突中的各种价值的权衡与取舍就要十分慎重,否则会影响其他法律的价值取向,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损害。

虽然,有关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鲜有直接、全面的研究,但是,关于法的价值、宪法价值、价值冲突等理论的研究却较多,所以对于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侧面,即法的价值、宪法价值、价值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古代法学家已经将价值判断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近代自然法学派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分析,虽然在19世纪中叶受到历史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挑战而使其受到冷落,但到20世纪出现的新自然法学派又重新重视本问题的研究。[4]不过,西方学者对于本问题的研究有着较强的唯心主义色彩。而马克思主义学者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本问题进行了唯物主义的研究。[5]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没有形成西方国家那种道德与哲学基础各异的学术流派,但是对本问题的认识也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思路不同,观点各异,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大体说来,表现为两种思路:

一种是从宪法的外在目的与内在运行机制出发,列举式的概括出宪法的价值,这是大多数学者的思路。例如,学者董和平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或基本价值是民主,[6]学者杨海坤认为宪法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和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又应当包括公平、效益、自由、平等、人权、秩序、正义与安全等。[7]严格地说,这种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只是概括了宪法价值的某些内容。而且,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可能会列举出不同的价值内容,很难有一致的意见与确定的理解。

另一种是根据逻辑学的方法,从一般价值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宪法价值是价值的一般理论在宪法中的具体运用与发展。例如,学者吴家清认为:“宪法价值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8]这个概念较好地体现了宪法价值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这种分析问题的思路与抽象概括的方法值得学习和借鉴。但是,价值还应有其他方面的内容,“效应”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属性,它不能代表价值的全部属性。

由于这两种方法的差异,必然会对宪法价值、宪法价值冲突有着不同的理解与阐述。不过,随着在宪法学研究中相互学习与交流的加强,各种不同的理论也趋向于相对的统一,同时,对于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也将会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宪法.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0-31
[2] 梁治平.法辩.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96
[3] 范毅.论宪法价值的概念、构成与内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56
[4] 朱福惠.宪法价值与功能的法理学分析.现代法学,2002,24(3):25
[5] 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16
[6] 董和平.论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当代法学,1999(2):3
[7]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79-80
[8] 吴家清.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中国法学,1999(2):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7号

1996-12-26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28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件: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事业  经营  附属单位  其他           +   +     +        收入  收入  上缴收入   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 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 财文字[1996]628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八号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种种原因,作为与《规则》配套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前暂不能出台,近期仍需继续执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能够顺利实施《规则》,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混乱现象,现将《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会计制度)协调衔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前,各事业单位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出台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在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现行会计制度并行的情况下,为了基本满足《规则》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的要求,需要在编制预算、决算报表时,对《规则》中有关项目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做相应转换,具体转换办法见附件,请按照执行。
  三、转换办法中规定的科目对应关系,仅限于事业单位填报预算、决算表时使用,日常会计核算暂不按《规则》有关项目记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项目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相关科目的对应关系
附件: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项目与现行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相关科目的对应关系









《规则》
有关项目


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



全额单位


差额单位


自收自支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


拨入经费
拨入专项资金


拨入差额补助费
拨入专项资金


拨入专项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


调剂收入


调剂收入


调剂收入



事业收入
 
其中:预算外资
(按注1要求填)


抵支收入
预算外收入


业务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按注2要求填)
     


附属单位
上缴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事业支出
 
 其中:预算外资金
(按注1要求填)


经费支出
预算外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业务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经营支出
(按注2要求填)
     


对附属单位
补助支出


调剂支出


调剂支出


调剂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结  余


经费包干结余并按
注3加填


结  余


收  益



事业基金
(按注4要求填)
     


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





  注:1.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029号)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项目的数额填列;
    2.经营收入及其支出能够从现行会计制度的二、三级科目中反映的就填列,不能反映的就暂不填列;
    3.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结余按经费包干结余加预算外收支的决算结余填列;
    4.事业基金应按本年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历年滚存结余部分填列;
    5.以上项目各单位有数据的就填列,没有数据或暂时划不清的暂不填列。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2日 财文字[1996]630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已以财政部部长8号令颁发,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并不等于取消财政对各类事业单位拨款数额的差别,财政部门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对不同事业单位的不同补助标准。
  二、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凡是与“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挂钩的有关政策,应在体现国家现有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持强度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调整确定。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衔接政策之前,可暂维持国家现有政策不变。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作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制度顺利实施,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