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02:10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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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国家经贸委


  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办成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际化大会,必须要有一流的参会企业、一流的参会产品、一流的参加人员和一流的组织工作。为确保采购会取得成功,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会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25号)要求,我们在征求委内有关司局、行业协会及采购商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地区上报的企业进行了审核,从中选出1101户企业参加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企业名单及调整后的展位数附后)。请各地按采购清单,对这些企业做进一步筛选,要把那些有新的日用消费品的优秀中小企业选上来。按照适销对路的原则,请各地对入选企业中的纺织面料类,食品中的酒类、调味品类、保健品类企业进行适当删减,并尽可能增加生产园艺用品、洁具、塑料制品、童装等企业参加采购会。

  二、确保产品质量

  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参展产品必须保证质量。各地要检查参会展品,坚决杜绝低劣产品进入会场;严禁出现冒用他人商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现象。任何参会企业不得以低价竞销、损害其它同类产品声誉等非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常贸易活动。

  鼓励参会企业将新产品开发项目或设计思路带到会上,以便选择感兴趣的采购商,探讨合作开发和推广的商机。

  对希望参加服装品牌展示(时装表演)的企业,大会统一提供T型舞台和表演时装队,单次演示时间为3分钟左右(费用另定)。参加时装表演的企业须有自己的服装品牌和系列服装、服饰产品,并请于4月5日前与我司联系,以便统筹安排。联系人:魏波,联系电话:(010)63193501,传真:(010)63193239。

  三、确定参会人员

  严格挑选参会人员。由于本次采购会不同于一般的展览会、洽谈会,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即期成交,而是要促进供货商与采购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渠道。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采购会将安排高层论坛,以及出口税收、反倾销应诉、出口商品技术质量标准、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政策的实务讲座,因此不仅需要一般业务人员参会,还必须有企业领导到会,以便供需双方即时交流、及时决策。

  参会的一般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懂外语,能现场办理有关贸易成交手续等),听从指挥,服从协调,遵守采购会的有关规定。

  参会人员应注重职业形象,热情、文明、礼貌,在场内活动要着正装(男士须着深色西装、打领带)。

  请参会企业将参会人员姓名、职务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按照3月23日南京筹备会发放的表格要求,于4月5日前传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以便编辑大会会刊(过时不候)和制做楣板。办证所需照片请于4月10日前寄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

  四、布展及参展要求

  商品展示要符合采购会的整体要求,进行特装的企业尤其要服从采购会的统一布置。

  展位的最小搭建单位是3*3M(标准展位)。允许将展位打通统一布展,也允许拼展,原则上每个展位不得超过两个企业。

  各省市参展的平面布置图(注明企业展台编号)、效果图和参展企业汇总表,请于4月8日前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至大会组委会展览组。参展企业中英文名称要书写正确,请用打印稿。

  展位色调安排如下:标准展台内部地毯为灰宝蓝(0802),围板、楣板为白色、楣板文字为蓝色;通道地毯为蓝黑色(0804)。

  每个展位免费提供两个参会人员代表证。其余参会人员再增办供方代表证,每人须交纳办证费500元。

  省级经贸委参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每15个展位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仍需增加工作人员的,要严格选拔,加强管理,并办理观摩证。

  高层论坛入场券:每张500元。

  展位费用:每个标准展位租金2980元;特装展位空场地每9平方米2300元(不配备附属用具)。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负责本地参展企业的交费工作。各地参展企业将费用交本地经贸委(经委、商委),再由各地经贸委、商委统一交江苏组委会;中央企业直接交江苏组委会。

  为保证采购会顺利举行,请各参展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展位费、办证费、高层论坛入场券费汇至组委会,并将汇款凭据的复印件传真至组委会展览组。组委会将依据交费情况,发放有关证件。

  户名: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帐号:0770901082600042786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西路支行

  采购会期间,参会展品不准出售;每个展位上固定留守人员不能超过2人。

  4月24日下午5:00后方可撤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要确定带队负责人,并派得力人员参会。加强对参会企业和人员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区、市)展团团长负责制。会后要进行总结,好的予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

  参会企业须遵守展馆有关规定,注意维护大会环境整洁。参加采购会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活动规定。对违犯规定的,馆内管理、值勤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指正处理,直至取消其参会资格。

  附件一、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附件二、参展企业名单(已传各地)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序号 地区
上报家数 初选企业数 分配展位数 备注
1 北京 26 23 26  
2 河北 26 14 11  
3 山西 7 7 5  
4 内蒙 8 4 6  
5 辽宁 19 15 15  
6 吉林 51 44 16  
7 黑龙江 11 10 6  
8 上海 32 32 52  
9 江苏 337 299 169  
10 浙江 143 132 104  
11 安徽 37 36 19  
12 江西 23 21 7  
13 福建 46 39 28  
14 山东 94 66 61  
15 广东 127 94 67  
16 广西 7 4 3  
17 湖南 19 12 9  
18 湖北 7 7 5  
19 河南 14 14 9  
20 四川 55 42 26  
21 云南 8 7 6  
22 贵州 24 23 9  
23 西藏 3 3 3  
24 陕西 16 15 10  
25 甘肃 6 3 3  
26 青海 4 3 3  
27 新疆 5 5 4  
28 宁夏 7 4 5  
29 海南 10 10 10  
30 大连 4 4 3  
31 重庆 17 12 9  
32 青岛 16 15 30  
33 宁波 36 35 27  
34 厦门 13 13 13  
35 深圳 27 27 44  
36 新疆兵团 3 3 2  
37 中服 1 1 2  
38 华录 1 1 1  
39 中包 1 1 2  
40 中工美 1 1 2  
合计 1292 1101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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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计投资[1993]412号

1993-03-19国家计划委员会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
  一、铁道线路、枢纽、客货站段的新、改扩建,税率0%
  铁路线路系指在实施铁路客货运输中,为机车车辆安全运行提供的轨道、路基、桥涵、隧道、明峒等,以及相应的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标志、电子终端及传输设备、给排水、防护、绿化等工程和设施。
  铁路枢纽系指为了合理调度、组织运输生产,在铁路交叉或干线客货运业务繁忙地区设置的由若干不同功能的线路、站、段、厂、所等设施及相应的指挥、服务部门所组成的一整套系统。
  铁路客货站系指进行客货运输服务、作业的场所。
  铁路段系指为实施运输作业而设置的各种生产、配套单位。主要包括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水电段、通信段、大修段、工程段、房产(建筑)段、公安段、生活供应段。
  以上各项的新建、改建、扩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路基工程:(1)路基土石方工程;(2)路基附属工程;(3)路基加固及防护。
  2.桥涵工程(含立交桥):(1)下部工程;(2)上部工程;(3)引桥工程;(4)附属工程。
  3.隧道及明峒:(1)正峒开挖及衬砌;(2)压浆及防排水;(3)明峒及棚峒;(4)辅助坑道;(5)峒门;(6)整体道床;(7)附属工程。
  4.轨道工程:(1)正线;(2)站线;(3)线路有关工程。
  5.电气化工程:(1)接触网工程;(2)牵引变电所;(3)分区亭;(4)开闭所;(5)自耦所;(6)电力调度所;(7)供电段;(8)其它与电气化工程直接有关的工程及设备。
  6.通信及电子计算机传输通道工程:(1)通信线路;(2)通信设备;(3)通信电力供应;(4)电子计算机终端及传输通道设备。
  7.信号工程:(1)行车指挥设备;(2)闭塞设备;(3)联锁装置;(4)驼峰信号;(5)其他信号设备;(6)信号电力供应。
  8.电力工程:(1)供电线路;(2)车站地区照明;(3)电源设备。
  9.给排水工程:(1)给水工程;(2)排水工程。
  10.机务建筑及设备:(1)运用整备设备;(2)检修设备;(3)救援设备。
  11.车辆建筑及设备:(1)车辆段;(2)客车整备所;(3)列车检修所、站修所;(4)机械保温车加油站及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检修所。
  12.客货运建筑及设备:(1)站场设备;(2)站区建筑;(3)机械化装卸设备;(4)铁路轮渡建筑及设备;(5)集装箱设备。
  13.工务建筑及设备。
  14.运营调度管理系统现代化设备。
  15.物资、公安部门建筑及设备。
  16.临时工程:(1)大型临时设施;(2)过渡工程;(3)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
  17.生产房屋:(1)通信房屋;(2)信号房屋;(3)电力房屋;(4)电气化房屋;(5)给排水房屋;(6)机务房屋;(7)车辆房屋;(8)客货运房屋;(9)工务房屋;(10)其他生产房屋。
  二、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税率0%
  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系指:
  1.在铁道线路上使用的各类型机车、车辆、车组、轨道车、救援车等以及为铁路运输服务的牵引动力设备、轨道机械、筑路机械、养路机械、工务机械、施工机械、救援机械及设备,编组站机械化、自动化设备,铁路通信、信号、电力设备,装卸运输机具设备,铁路行车指挥仪器、器具、设备,轻重型轨道及配件、集装箱(设备),混凝土制品、防腐木材、铁路桥梁设备、轮渡渡轮,行车安全设备、装置等(均含零部件、配件等)的购置以及为以上设备大、维修所需设备的购置和修理厂的新建、扩建、改建。
  2.现有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及专用器材厂的扩建、改建。(名单附后)
  三、机车车辆制造,税率5%
  机车车辆制造系指新建的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厂及专用器材厂。
  其新建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生产主体工程、生产配套及厂区公用工程等。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详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详目





项  目


主要单项(单位)工程


税率

 一、铁路线路,枢纽,客货站、段新建、改扩建工程   0%
1.路基工程 (1)路基土石方工程铁路区间、站场、货场及通往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石碴场、材料厂、三角线、回转线、套线、石碴线、安全线、厂库线、牵引变电所专用线及其他站、段管线等路基填筑及夯压、路堑开挖、基底处理、换填土壤、整平路面及边坡工程。
(2)路基附属工程铁路路基之天沟、吊沟、排水沟、缓流井、防水埝、平交道(含路面、涵管等)的土石方和圬工工程。
(3)路基加固及防护路基锚固桩、沙井、沙桩、盲沟、片石垛、反压护道;因修筑路基引起的改河、河床加固;因防护边坡而采取的铺草皮、种草籽、护坡、护墙,各种圬工挡土墙;为防雪、防沙、防风而设置的防护林带的植树工程。 0%
2.桥涵程(含
  立交桥) (1)下部工程:包括水中筑岛、围堰修筑及拆除工程,明挖、沉井、钻孔桩、挖孔桩、打入桩、管桩等各种基础工程和基坑回填河道清理工程、墩台身修筑工程。
(2)上部工程:包括各种桥梁制作及架设、桥面系、桥梁检查设备,公路路面。
(3)引桥工程:铁路、公路引桥的上、下部建筑及桥头建筑物。
(4)附属工程:导流堤、排水堤等调节建筑物、河床加固及河岸防护、桥头锥体护坡等的土石方和圬工工程,桥头及桥上永久照明工程和设备。

0%

3.隧道及明峒 (1)正峒开挖及衬砌工程(包括回填)。
(2)压浆及防排水设施。
(3)明峒及棚峒。
(4)辅助坑道:竖井、斜井、横峒、平行导坑。
(5)峒门:包括仰坡及与峒门连接之挡墙。
(6)整体道床(包括短枕)。
(7)附属工程:排水沟、泄水沟、溶洞填筑、峒内桥涵及通风、照明等工程及设备。 0%
4.轨道工程 (1)正线:包括新建、改建之铺轨、铺道岔、铺枕、铺道床安设道岔转撤机防爬设备、调整器、轨距杆、轨撑及整体道床(指峒外)工程。包括线路和道岔拆除、起落拆铺及抽换或补充钢轨、轨枕、扣件及加固设备;道床的扒除、清筛、回填及补充道碴。
(2)站线:各种车站之到发线、编组线、安全线、避难线、牵出线、货物线、门吊走行线、联络线、迂回线、外包线机车走行线、列车停留线及各种进行技术作业的线路和通往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材料厂的线路以及三角线、回转线、套线、石碴线、厂库线、牵引变电所专用线,其他站、段管线之铺轨、铺枕、铺道床、铺道岔、安设防爬设备、调整器、轨距杆、轨撑。
(3)线路有关工程:区间和站内之平交道及其棚栏、栏杆道口铺砌车档、线路标志、正站线的线路备料及钢轨架和正站线的沉落整修。 0%
5.电气化工程 (1)接触网工程: A.区间及站内各种支撑结构:软横跨、硬横跨、站内支柱、路基支柱、隧道悬挂点、桥梁支持点、挡墙支撑。 B.架线:包括链式悬挂(含承力索、吊弦)、简单悬挂。 C.供电线:包括支持结构和架线。 D.回流线:包括支持结构和架线。 E.其他:限界门和滑行试验。
(2)牵引变电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3)分区亭建安工程及设备。
(4)开闭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5)自耦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6)电力调度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7)供电段建安工程和设备。
(8)其他与电气化工程直接有关的工程及设备。 0%
6.通信及电子计 
  算机传输通道
  工程 (1)通信线路:包括干线和地区线路之架空电线路,架空电缆(或光缆)、地下电缆(或光缆)、水底电缆(或光缆)和微波工程。
(2)通信设备:包括干线通信、局内通信、区段通信、地区通信、站场通信等电话、电报、电传、无线电话、扩音装置、电源设备及其他通信设备等建安工程和设备。
(3)通信电力供应:专为通信工程修建的发电、配电工程及设备。
(4)电子计算机终端及传输通道工程及设备。 0%
7.信号工程 (1)行车指挥设备:包括调度集中、调度监督、行车指挥中心及其他遥信、遥控设备。
(2)闭塞设备:包括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建安工程及设备。
(3)联锁装置:电气集中、电锁器联锁之建安工程及设备
(4)驼峰信号:包括驼峰自动化(含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化、非机械化的建安工程及设备。
(5)其他信号设备:桥、隧道、道口、坍方等信号、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及大站遥控、遥信等特殊信号工程之建安工程和设备。
(6)信号电力供应:专为信号工程修建的发电、配电工程 0%
8.电力工程 (1)供电线路:包括高压、低压电线路及电缆。
(2)车站地区照明:包括灯柱、灯塔、灯桥及灯具配线。
(3)电源设备:包括发、变、配电设备和杆间变压器和动力配线设备。 0%
9.给排水工程 (1)给水工程:含水源工程之堤坝修筑、引水设备的护岸及加固,各种井室、坑道、水源井、集水井,供水管路(包括地下水管、水管桥)给水建筑物之聚水、贮水、软水、净水建筑及水鹤(包括泄水、渗水井)、水泵、过滤池、冲洗场。
(2)排水工程:排水管路(含检查井)、污水提升站、调节处理池、污水废水处理建筑物、排水阴沟及机械排水之设备安装。 0%
10.机务建筑及
  设备 (1)运用整备设备:包括转车盘、清灰、给煤、给沙、上油、上水、检查坑及擦洗设备。
(2)检修设备:包括架、定(轮、洗)修段、折返段。架、定(轮、洗)修库、中检库、准备库内设检查坑及压缩空气、水、蒸汽、乙炔、电力供应管路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
(3)救援设备。 0%
11.车辆建筑及
  设备 (1)车辆段:含客车段、货车段、混合段、罐车段、机保段。
(2)客车整备所。
(3)旅客列车检修所、货物列车检修所、站修所。
(4)机械保温车加油站、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检测所。 0%
12.客货运建筑
  及设备 (1)站场设备:包括站台、货坪、雨棚、天桥、地道、平过道、检票口、站名牌、装卸台、加冰所、量载规、轨道衡、给冰台、储冰台。(2)站区建筑:通站公路、站内道路(包括路面、桥涵等)、围墙及大门、棚栏、站区排水(排水沟、检查井等)、车站广场(包括广场排水)、绿化布置。
(3)机械化装卸设备:包括蒸汽吊、轨道吊、装砂机、卸煤机、机械化漏斗仓库及其配套设备。
(4)铁路轮渡建筑及设备
(5)集装箱设备 0%
13.工务建筑及
  设备 包括苗圃、碴场和其他工务建筑及设备(包括工务修配设备、长轨焊接设备)。大型养路机械及设备。 0%
14.运营调度管
  理系统现代
  化设备   0%
15.物资、公安
  部门建筑和
  设备   0%
16.临时工程 (1)大型临时设施:铁路便线、便桥、临时铁路岔线、汽车运输便道(包括桥涵建筑)、渡口、码头及通行汽车的浮桥、吊桥、天桥、栈桥、地道;临时通信干线、临时电力干线、临时给水干管路、临时发电站、变电站、临时砂石场、轨节拼装场、存梁场、混凝土及制品厂、材料厂、临时钢结构制造场。
(2)过渡工程:便线、便桥、通信、信号过渡工程及其他过渡工程。(3)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 0%
17.生产房屋 (1)通信房屋:包括电话所、电报所、机械室、检查所、电源室、电务段、电务修配厂、通信工区、领工区、修理房及检修所、队专供通信用的发、变、配电所、贮藏室、料具间、料棚、厕所。
(2)信号房屋:包括机械房、信号楼、信号工区、领工区及专供信号电力用的发、变、配电所、信号检修所、测试队。
(3)电力房屋:包括水电段、电力工区、领工区、发、变、配电所、试验室、计量所。
(4)电气化房屋:包括供电段、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接触网领工区。
(5)给排水房屋:包括给水段泵房、水鹤看守房、给水修理工厂、给水领工区、工区、净软水及污水处理所(间)。
(6)机务房屋:包括蒸汽、内燃、电力之机务本段、定修段、检修段、运用段、派驻机车折返段、折返段、整备所、换乘所及各种生产车间和值班室、清碴工室、干沙房、投煤炼习室、给煤工室、站修基地专用仓库。
机车库和机车修配厂及其专门建筑如检查坑、落轮坑、库内线。
(7)车辆房屋:包括车辆段、站修所、客车整备所、列检所、红外线轴温检测站、分局轴温监测中心、车辆检修所、边修线、红外线监测设备检修所、车轮厂、机保车加油站之各种生产车间、车辆技术作业房屋、罐车蒸洗库、空气压缩机站、客车消毒库、空调、冷藏车辆库。 车辆库及车辆修配专门建筑。
(8)客货运房屋:站屋、乘降所、候车室、问询室、旅客食堂、售票房、电话室、行李房、包裹房、存物处、厕所。 仓库:货物仓库、换装库、冷藏室、贮盐室、贮冰室、冷却机室、制冰厂、锅炉房。 生产技术服务房屋:专运段、车务段、客运段、列车段、工务段、建筑段、生产技术服务房屋、乘务员接待室、运转室、列车段调度所、道岔清扫房、扳道房、磅秤修理所、消毒冲洗站、兽医所、生物研究站、篷布修理所、调度中心(所)、试验中心(所)、装卸机械修配厂(所、车间)。
(9)工务房屋:包括材料库、工具库、铁工厂、工务修配厂及线路、路基、桥梁、隧道、房屋建筑工区及领工区,大型养路机械化作业基地、焊轨厂基地、轨道车库、各种看守房屋、苗圃、林场及永久石碴场的房屋。
(10)其他生产房屋:包括材料厂、材料棚、危险品地窖、油库。国际行车公寓、行车公寓、乘务员公寓、待班室。电子计算机自控系统之房屋、统计工厂。 0%
二、机车车辆修理厂新建、扩建改建,现有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扩建、改建,铁路专用设备及专用器材厂扩建、改建   0%
(一)生产主体工
   程 机车解体车间,机车准备间,机车组装车间,机车整备间,机车水阻试验间,机车交验间,机车漏雨试验间,机车油漆间,冲压备料车间,钢材预处理车间,锅炉车间,煤水车车间,部件车间,车轮车间,附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机械车间,机械一车间,机械二车间,机械三车间,机械四车间,机械五车间,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电镀车间,磷化车间,铸工车间,铸钢车间,铸铁车间,有色铸造车间,锻工车间,弹簧车间,车架车间,起重机车间,下部车间,钢结构车间,车体车间,机体焊接车间,电子器件车间,配件车间,柴油机车间,柴油机试验站,液力传动车间,液力传动试验站,电机车间,电机浸烘间,电机试验站,线圈间,电器间,水压机车间,受电弓车间,转向架车间,轴承间,挂瓦室,油线室,变压器车间,变压器试验站,线圈车间,电器车间,电机解体车间,大电机车间,小电机车间,电机油漆间,整流子车间,元件车间,元件试验站,电控车间,电控试验站,绝缘车间,换向器车间,客车冲洗消毒间,客车解体车间,铝合金窗车间,客车抛丸底漆间,客车组装车间,客车漏雨试验间,客车油漆间,客车交验间,墙板车间,高包车间,准备车间,玻璃钢车间,修配车间,金属件车间,制材车间,木材干燥室,木工车间,木配件车间,木配件油漆间,缝纫间,隔热料间,地铁车辆车间,空调机组检修车间,空调机组试验站,制冷车间,保温车解体车间,保温车冲洗准备间,保温车抛丸底漆间,保温车组装车间,保温车漏雨试验间,保温车油漆间,保温车交接站,冰箱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试验站,货车解体车间,货车冲洗准备间,货车抛丸底漆间,货车组装车间,货车漏雨试验间,货车油漆间,货车交验间,罐车车间,罐修车间,车钩制动车间,模锻车间,自由锻车间,重锻车间,轻锻车间,轴锻车间,轴承热处理车间,滚动轴承车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磨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组装车间,增压器车间,增压器试验站,调速器车间,扫气泵车间,扫气泵试验站,齿轮车间,油泵油嘴车间,气阀车间,阀类车间,紧固件车间,缸头车间,缸套车间,活塞连杆车间,活塞环车间,万向轴车间,轴瓦车间,制动机车间,三通阀车间,车钩缓冲器车间,闸瓦车间,高摩合成闸瓦车间,电子计量车间,拖车车间,组装车间,机车信号车间,电气件车间,油漆车间,粉喷车间,印制板车间,信号加工车间,内燃电控车间,转辙机车间,热压车间,驼峰车间,抻拔车间,玻璃车间,磁铁车间,钣金车间,冲压车间,铸造车间,零部件车间,仪表车间,无线车间,科研试制车间,电缆车间,信缆车间,力缆车间,辐照电缆车间,辐照塑料车间,拉丝车间,盘具车间,轨枕车间,电杆车间,混凝土搅拌楼(站),上料斜道,散装水泥仓(库),骨料仓(库),砂石加工车间,钢筋车间,钢模车间,钢结构车间,锚塞、锚套加工间,热处理间,环氧树脂制品车间,玻璃钢制品车间,板材车间,梁柱车间,混凝土连锁块车间,木材车间,素材间(库),选材工段,电杆剥皮工段,枕木剥皮刻痕车间,胶合枕木车间,蒸制车间,混合间,机械间,操作控制室,防腐作业间,油枕棚,油枕质量检查室,木材防腐剂车间,各类制板车间,竹胶垫板生产车间,镁砂砖生产车间,耐火砖注油防腐车间,造纸及纸制品车间,制梁车间,桥梁钢结构车间,桥梁修模车间,桥梁防水层车间,综合车间,轧钢车间,钢轨淬火车间,冷拔、下料车间,酸洗间,弹条扣件车间,道钉车间,螺栓车间,减速顶车间,机车车辆配件车间,闸瓦钢背车间,起道机车间,客车电扇车间,钢梁车间,抛丸室,油漆间,烘干室,专用紧固件车间,高强螺栓车间,钉栓车间,道岔车间,道岔机加工车间,锰叉机加工车间,锰钢辙叉热处理间,水韧炉, AT轨根锻成型间,开卷下料车间,压型间,集装箱车间,拼焊间,抛丸间,淋雨试验车间,精铸车间,造型间,轨道车试验站,工程作业车试验站,轨上机械车间,轨道吊车间,汽油机车间,汽油机装配间,汽油机试验站,叉车车间,叉车试验站,钢模板车间,脚手架车间,机加工车间,附件车间,小件车间,压力容器车间,乙炔瓶车间,制瓶车间,填料车间,修理车间,密封环车间。 0%
(二)生产配套及
   厂区公用工
   程 机修车间,机修铆焊间,动修车间,电修车间,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工具热处理间,锻工间,模具车间,模型车间,建筑车间,木工间,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利材车间,废油再生间,切削处理站,落锤站,缝纫间,中心计量室,鉴定站,钢材质检站,中心试验室,各类工艺及产品试验室,计算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站),运输车间,汽车间,汽车加油站,机车库,机车加油站,消防车库,汽车修理间,铁路专用线,试车线,厂区道路,厂区铁路,电瓶车库,蓄电池充电间,叉车间,动力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氧站,乙炔站,煤气站,煤气调压站,二氧化碳站,发电机站,锅炉房,热交换站及回水泵房,动力计量分配站,给水泵房及水源井,水塔,蓄水池,污水泵房,雨水泵房,循环水泵房,污水处理站,废汽利用站,电能回收站,环保监测站,降压站,总变配电室,变电室,配电室,冷冻站,电话站,厂区公用管网,铁路专用线等。厂区给水排水,地中衡,轨道衡,仓库,储料(液)罐及储油罐,料场及堆场,技术档案用房,技术图书用房,计算机房。(其他未列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0%
三、新建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厂及专用器材厂   5%
(一)生产主体工
   程 机车组装车间,机车整备间,机车水阻试验间,机车交验间,机车漏雨试验间,机车油漆间,冲压备料车间,钢材预处理车间,锅炉车间,煤水车车间,部件车间,车轮车间,附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机械车间,机械一车间,机械二车间,机械三车间,机械四车间,机械五车间,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电镀车间,磷化车间,铸工车间,铸钢车间,铸铁车间,有色铸造车间,精铸车间,锻工车间,弹簧车间,车架车间,起重机车间,下部车间,科研试制车间,钢结构车间,车体车间,机体焊接车间,电子器件车间,配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柴油机车间,柴油机试验站,液力传动车间,液力传动试验站,电机车间,电机浸烘车间,电机试验站,线圈间,电器间,水压机车间,受电弓车间,转向架车间,轴承间,挂瓦室,油线室,变压器车间,变压器试验站,线圈车间,电器车间,电机解体车间,大电机车间,小电机车间,电机油漆间,整流子车间,元件车间,元件测试室,电控车间,电控试验站,绝缘车间,换向器车间,客车抛丸底漆间,客车组装车间,客车漏雨试验间,客车油漆间,客车交验间,墙板车间,高包车间,准备车间,玻璃钢车间,金属件车间,制材车间,木材干燥室,木工车间,木配件车间,木配件油漆间,缝纫间,隔热料间,地铁车辆车间,制冷车间,保温车抛丸底漆间,保温车组装车间,保温车漏雨试验间,保温车油漆间,保温车交接站,冰箱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试验站,货车抛丸底漆间,货车组装车间,货车漏雨试验间,货车油漆间,货车交验间,罐车车间,车钩制动车间(钩缓车间),模锻车间,自由锻车间,重锻车间,轻锻车间,轴锻车间,轴承热处理车间,滚动轴承车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磨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组装车间,增压器车间,增压器试验站,调速器车间,扫气泵车间,扫气泵试验站,齿轮车间,油泵油嘴车间,气阀车间,阀类车间,紧固件车间,缸头车间,缸套车间,活塞连杆车间,活塞环车间,万向轴车间,制动机车间,三通阀车间,车钩缓冲器车间,闸瓦车间,高摩合成闸瓦车间,叉车车间,电子计量车间,拖车车间 5%
(二)生产配套工
   程 机修铆焊间,动修车间,电修车间,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工具热处理间,锻工间,模具车间,模型车间,建筑车间,木工间,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运输车间,汽车间,汽车加油站,机车库,机车加油站,汽车修理间,电瓶车库,蓄电池充电间,叉车间,动力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氧站,乙炔站,二氧化碳站,锅炉房,热交换站及回水泵房,厂区公用管网,地中衡,轨道衡。 5%
利材车间,废油再生间,切削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废汽利用站,电能回收站,环保监测站。(其他未列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0%


 附注:表中未列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税率比照暂行条例相同专业执行。



附件二:
  

铁路工业有关工厂名单







一、路外为铁路生产机车车辆的企业
  1.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货车项目
  2.晋西重型机械厂货车项目
  3.重庆重型铸锻厂货车项目
  4.华山冶金车辆修造厂
  5.长沙重型机器厂客车项目
二、铁道部现有部属机车车辆、铁路专
  用设备及器材制造、修理厂
  1.齐齐哈尔车辆厂
  2.哈尔滨车辆厂
  3.牡丹江机车厂
  4.长春客车厂
  5.沈阳机车车辆厂
  6.大连机车车辆厂
  7.唐山机车车辆厂
  8.石家庄车辆厂
  9.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10.北京二七机车厂
  11.北京二七车辆厂
  12.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13.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
  14.太原机车车辆厂
  15.大同机车厂
  16.永济电机厂
  17.济南机车厂
  18.四方机车车辆厂
  19.浦镇车辆厂   20.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1.铜陵机车厂
  22.洛阳机车厂
  23.江岸车辆厂
  24.武昌车辆厂
  25.株洲电力机车厂
  26.株洲车辆厂
  27.柳州机车车辆厂
  28.广州车辆厂
  29.成都机车车辆厂
  30.资阳内燃机车厂
  31.眉山车辆厂
  32.贵阳车辆厂
  33.西安车辆厂
  34.兰州机车厂
  35.长春机车厂
  36.沈阳桥梁厂
  37.山海关桥梁厂
  38.宝鸡桥梁厂
  39.武汉工程机械厂
  40.宝鸡工程机械厂
  41.丰台桥梁厂
  42.株洲桥梁厂
  43.都匀桥梁厂
  44.成都桥梁厂
  45.哈密桥梁厂
  46.太原混凝土轨枕厂



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七台河市委创建经济发展环境专题推进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党委、党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同意,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决定,现将《七台河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七台河市委创建经济发展环境专题推进领导小组

2003年6月10日


七台河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为确保创建“全省政策最优、四煤城服务环境最好”经济发展环境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党员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政策方面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出台的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特别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出台的发展经济的七项优惠政策,搞政策截留和梗阻,强调条条框框,部门利益至上,对七项优惠政策各相关阶段不能细化分析,抓落实不到位,出现一次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乎要求或仍出现问题的,市直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或调整。中省直部门由市委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整顿或调整建议。

第四条 服务方面

1、对推行“六项制度”措施不力,无实际工作效果的职能部门,视造成不良后果的成度,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多次出现同一问题的单位或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在“六项制度”落实情况听证会评议中,一次评议为不合各单位或季度百分考核不及格的,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两次的,由市委、市政府派联络员帮助整改;三次的,市直部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发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后备干部不能提拔,并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调整。中省直单位给予文明单位降级处理,并建议市委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调整。

3、被群众举报或投诉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问题;服务质量低劣,服务人员冷、横、硬、冲问题的单位或部门,查实后具体工作人员在全市通报,班子集体进行检讨,单位在年终“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总分中扣掉5分。

第五条 执收执罚方面

1、对出现已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坚持审批或收费,或变通执行、搞明精简暗不精简,审批事项不公开、滥用审批权、不按时限审批等问题的单位和部门,查实后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向当事人公开道歉,并由责任单位向当事人赔偿相应损失。对具体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对出现“三乱”现象、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擅自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或出现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机械执法、简单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管、甚至弄权勒卡、以权谋私、故意刁难等行为的具体工作人员,根据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说服教育、黄牌警告、调离原岗位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调离原岗位的不得在重要岗位上任职。单位累计出现3人(次)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还不达标的,要在媒体进行通报,并由市委、市政府向责任单位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3、对不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查实后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代表班子向市委进行检讨,并向市委做出明确承诺。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监督方面

1、在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的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对评议对象满意票不足三分之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建议市委诫免谈话。是中省直条管部门,向主管部门通报。满意票不足三分之一,是政府组成人员,报市委后,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其它执法执纪部门及中省直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处理意见。

2、在政协每年开展的调查研究中,个体工商户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除由市政协认真研究、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并向市委提出对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外,市委、市政府还要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3、出现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被审查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总分中每起案件扣2分,在全市受通报批评的单位或部门扣3分。

4、出现影响和干扰经济发展环境事件,在新闻媒体被曝光一次的,调查核实后,具体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的,市委、市政府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5、在环境建设方面,单位或部门在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被投诉举报率比上年上升10%的,市委、市政府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