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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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呼叫中心)长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即市长公开电话热线,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受理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市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市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执行《行政许可法》,接受市民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等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呼叫中心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工作。
  市政府信息办(即:市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呼叫中心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开通呼叫通信,与市政府呼叫中心联成网络,认真受理基层和市民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职作用。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市政建设和设施维护、市容卫生、交通长江航道、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和房管、环保、建筑、安全、物价、工商、质监、治安、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等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事项,市民都可拨打“12345”电话得到受理。
  第九条市民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通过电话(座机、手机)拨打“12345”直接提出或通过手机发短信到市政府“12345”短信邮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人直接回复或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12345”受理电话主要分为“求助类”电话,“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和“咨询类”电话。其中对涉及市民生命和财产的“紧急性求助”,“12345”将来电直接转接到“110”、“120”和“12395”等单位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转接到相关单位处理。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转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则转到市政府信访办处理。对“咨询类”来电,一般由“12345”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转接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市民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60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商业性服务。市民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泸州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市政府呼叫中心的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呼叫中心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市民来电的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市政府信息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交市民来电;
  (四)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市民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基层和市民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理;
  (二)承办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市民通过市政府呼叫中心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市民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受理。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凡属受理范围内的市民来电均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呼叫中心计算机系统即时将电话转接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市民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市政府。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话。
  第十八条办理回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对情况简单的市民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市民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并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来电”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市政府呼叫中心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并对每一个市民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编辑信息。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整理编辑市民来电情况简报,即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值班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市政府当前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段市民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市民转报“110”、“120”、“12395”系统。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志在受理市民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通报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12345”电话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奖惩制度。“12345”电话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民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只向反映人本人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市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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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六届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蒋定之

2013年11月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0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
省发展改革委


2
海南省旅游统一行程表的申购备案
省旅游委


3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省农业厅


4
煤炭经营资格年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迁移办公场所审批
省财政厅


7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省教育厅
实行告知性备案

8
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
省教育厅


9
申请变更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
省教育厅


1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省教育厅


11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2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4
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5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6
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7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8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9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省卫生厅


20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初审)
省卫生厅


2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登记申请(首次)
省卫生厅


22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登记申请(再次)
省卫生厅


23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审批
省公安厅


24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
省公安厅


25
采矿权租赁审批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6
进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主管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7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临时名录)登记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8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立项阶段)核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9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资格初审
省交通运输厅


30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省科技厅


31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32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33
渔业船舶船设计单位认可初审
省海洋渔业厅


34
渔业船舶船修造工厂认可初审
省海洋渔业厅


35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36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37
渔用气胀式救生筏站认可证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38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
省海洋渔业厅


39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年检
省海洋渔业厅


40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省海洋渔业厅


41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省海洋渔业厅


42
远洋渔业项目年检审核
省海洋渔业厅


43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初审
省外事侨务办


4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的审批
省地税局


45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许可
省质监局


46
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业务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7
医疗器械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理局


48
安全培训教师岗位合格证核发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49
民用爆炸物销售许可证年检
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0
安全培训机构二级资质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1
安全培训机构一级资质初审
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2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省物价局


53
陈化粮收购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 关
下放后实施 机 关

1
非跨市县的企业投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序号

2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3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申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4
申请筹设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5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6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7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8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9
申请筹设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0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1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2
公办普通高中变更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3
公办普通高中终止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市县文体主管部门

15
海口市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口文体主管部门

16
海口市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口文体主管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序号

17
海口市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口文体主管部门

18
海口市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口文体主管部门

19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市县文体主管部门

2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助产、结扎、终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省卫生厅
市县卫生主管部门

2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许可(助产、结扎、终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省卫生厅
市县卫生主管部门

22
外国医疗团体来海口市短期行医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海口卫生主管部门

2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市县公安机关

24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5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6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7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增补核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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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软件产业已经成为信息产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先导产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我省人才和技术优势,把吉林省建设成为软件产业强省,使软件业成为带动全省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突破口,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政策措施。

  一、努力把吉林省建设成为软件产业强省。要抓住机遇,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人才、资金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充分发挥我省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使软件产业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到2005年前后,使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居国内先进水平,优势软件产品在国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一些优秀软件产品占领部分国际市场,软件行业的龙头企业跻身国内先进行列。

  二、重点建设好长春、吉林两个软件园。“十五”期间重点搞好长春软件园的建设,使之尽快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积极扶持吉林市软件园的建设,使之在“十五”期间有较大发展。

  三、大力培育名优软件产品。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要重点支持具有优势和特色的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努力培育一批有特色的名牌软件产品和重点软件企业。

  四、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扶持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基金和高科技风险投资,优先扶持软件产业。同时,要广开资金渠道,大力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建立软件产业投资体系。

  五、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于重点软件企业,只要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不分所有制性质,有关部门都应积极支持,为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六、充分发挥现有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的作用。省市政府组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软件企业筹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七、金融机构要强化对软件企业的信贷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软件产业化项目。对于省内重点软件企业,各级各类商业银行要对其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贷款息金补贴。

  八、商业银行、外经贸机构、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有关商业银行要对软件出口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需要国家出口信贷支持的软件出口企业,外经贸机构要积极协助争取国家信贷支持;海关要为出口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提供便捷的服务;简化软件人员国际交流手续,对于从事软件开发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人员,出国审批时要优先办理;软件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承接国际项目,增强企业的可信度和竞争力;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九、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软件人员在企业取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和重大科技成果,经其公司股东会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经评估作价入股。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经专利管理部门核定,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主要贡献者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作价总金额的50%。十一、要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加强对不同层次的、特别是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十五”期间,我省软件专业本专科生招生规模要逐年递增;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要有较大幅度增加。重点支持吉林大学组建信息科学部,鼓励其他院校创办软件学院或计算机学院(系),培养急需的高级软件人才。省内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都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十二、省外国专家局对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工作给予必要的资助。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制定年度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十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软件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软件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

  十四、积极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科研开发工作。其创办的软件企业股东不受户籍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合营各方到位资金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十五、携带软件成果来我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人员,其投资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优先获得贷款贴息,并享受省内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对软件园区内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为开发软件首次购置设备的贷款利息,3年内由所在地市政府给予补贴。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进入长春软件园和吉林软件园的系统分析员、系统工程师,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所在地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十七、省内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企业利用政府拨款或专项优惠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本省的软件及系统集成产品。由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应用系统,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也要优先选用本省软件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应用本省软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或鼓励。

  十八、对于在软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优先申报、评审“省特殊贡献奖”及“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九、为了强化对全省软件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吉林省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信息产业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及长春市、吉林市分管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各市州政府要把发展软件产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软件产业工作会议或软件成果展示交易会,交流经验、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展示成就、开拓市场。

  二十、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的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省信息产业厅要充分发挥省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本配套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