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市级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
(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后评价的备选项目: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尚未批复的,待决算批复后,根据决算批复意见对《项目总结报告》作调整补充。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按适当比例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业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参与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业务的评价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评价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后评价成果可供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作为编制有关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业务的人员不得收取评价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可参照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1-12-19
教体艺厅〔2001〕11号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认真做好2002年全国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体育考试的作用和意义。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措施,也是培养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客观要求。通过体育考试,可以有效促进学校体育课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知识和技能,反馈学生的锻炼效果,激励学生学习和锻炼,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
二、积极推进体育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革,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体育考试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平时的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有利于增强学生的体质;有利于对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有利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利于保证学生的安全、减轻学生的负担。要积极进行将体育课成绩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计入体育考试总分的改革,以此促进学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平时的体育锻炼。考试的方法要简便易行、公正合理。
三、要高度重视体育考试中的安全问题,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体育器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把关,完善体检制度。要特别重视对考生进行心肺功能的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考场一定要配备医护人员,确保学生在考试中的安全。
四、农村体育考试一般在乡、镇范围内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考务人员送考下乡等措施,使学生就近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