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3:34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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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抓好这项工作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明年成功举办奥运会具有重要意义。查处取缔黑网吧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4月份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国家工商总局5月份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作出了部署。为贯彻这两次会议精神,将文化部、工商总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通知》落到实处,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黑网吧是指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黑网吧大量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使许多中小学生迷恋网络,逃学旷课,贻误学业;黑网吧大量传播有害信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上网资金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黑网吧大多经营场地狭窄,电线杂乱,闭锁门窗,存在严重的人身及消防安全隐患。黑网吧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网吧正常经营秩序,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黑网吧的危害,将查处取缔黑网吧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举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形成灵敏、高效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要利用媒体向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深入宣传黑网吧对未成年人学习及身心健康的危害,教育他们不沉迷网络,发现黑网吧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要在中小学校、农村商店等群众聚集场所广泛张贴查处取缔黑网吧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学生及家长举报黑网吧;要充分发挥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查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要与财政部门协调,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落实举报奖励承诺;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要及时查处取缔,决不手软;要加大对打击黑网吧成果的宣传力度,曝光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

三、严把网吧市场准入关,净化网吧市场环境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7年不得登记新的网吧。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到期的,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继续经营的,按黑网吧查处。对已登记的网吧,复查是否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对符合要求的,逐一建立网吧专业档案,对辖区网吧的基本情况做到“五清”,即:户数清、证照清、上网设备清、服务项目清、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清,为日常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加强网吧营业执照管理,对买卖、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要依法查处。

四、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巩固城市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成果的同时,在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在区域上,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黑网吧为重点;在时间上,以学生假期为重点;在案件上,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要加大对各类变相黑网吧的查处力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此次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重点,进行集中整治。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大力推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监管模式,要强化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实基层工商所一线人员,通过调查摸底,分析特点,掌握黑网吧的新动向。要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取缔一起,决不手软。要坚决依法没收黑网吧经营的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子竞技俱乐部(馆)”、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打着连锁经营旗号开办黑网吧的,也要严厉查处。对已经取缔的黑网吧,要进行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

五、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确保移送案件渠道顺畅。

六,依法查处黑网吧接入服务和场所提供者,从源头上遏制黑网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书的形式通知切断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号,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者是黑网吧,却仍然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明知是黑网吧而向其出租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调,确保专项行动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要与当地文化、公安、电信、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和沟通,努力形成网吧管理合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要及时向文化、公安部门通报。在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中,要事先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在遇到暴力抗法时,请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对已经取缔的黑网吧,要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防止黑网吧死灰复燃。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新批网吧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造成黑网吧泛滥、影响恶劣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吧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贿赂、乱收费、乱罚款,参与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的,为违法经营和黑网吧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到通知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具体行动方案。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并请务必于每年11月1日前上报附件中的两个统计表。联系电话:(010)88650804;传真:68050284.电子邮件:chenyufang@saic.gov.cn。



附件:1.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2.网吧等工商登记监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统计起始日期: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填报日期:



目前登记的网吧户数


专项整治出动执法人数


检查已登记的网吧户数


其中:查处违法经营户数


罚款金额(万元)


吊销营业执照户数


向有关部门通报违法经营户数


查处取缔黑网吧户数


其中: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查封违法经营场所(处)


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电脑(台)


查处取缔农村黑网吧户数


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数



附件2:



网吧等工商登记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2007年9月30日

填报日期:



项目
登记户数
查处违规经营户次
向有关部门通报违规经营户次
出动执法人次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户数

总户数
其中
总户次
其中

国有
集体
公司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户数

网吧


互联网经营单位


电子游艺厅

桑拿、洗浴、按摩

夜总会、卡拉OK厅、歌舞厅、练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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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游泳场、馆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开办游泳场、馆的,责令停办,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的,处以该游泳场、馆5000元罚款。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应对该场、馆主要负责人加重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并处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玉兰与任秀梅宅基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玉兰与任秀梅宅基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豫法民监字第34号《关于处理郭玉兰与任秀梅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和补充调查材料均收悉。
据报告及补充材料,讼争宅院原是赵金泉的,面积为八分五厘七。1969年由郭玉兰公公赵甫继承后,扒掉房屋形成空地。1970年,生产大队按规定收归集体,嗣后,又划给任秀梅等家盖猪圈。1980年4月,郭玉兰以该宅基是她家的,强行拆毁任秀梅猪圈盖房发生纠纷。任秀梅向辉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和你院通知均令郭玉兰拆除房墙、退出地皮,并依法强制执行。后经你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此案原判有误,拟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和省院通知交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改判维护郭玉兰家的宅基使用权。
经我们研究认为,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终审判决后,如发现原判确有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用裁定撤销判决再交行政部门处理不当。
讼争宅基形成空地后,郭玉兰家长期没有使用。生产大队按“一户有两片宅基,空间的一片收归集体”的规定,将其归公并调整给他人使用。对此,不仅当时的干部可以证明,而且乡、县政府也认可,故应视为调整有效。原一、二审判决和你院通知应予维持。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郭玉兰与任秀梅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1985〕豫法民监字第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将该案事实报告于后:
申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兰,女,49岁,住辉县常村乡赵井屯大队。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任秀梅,女,48岁,住址同上。系该大队妇女主任。
双方所争执的宅基是郭玉兰的公公赵甫继承赵金泉的。赵甫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荣付(系郭玉兰之丈夫),二儿赵荣贤。家有老宅院一处(宅基面积二分多),有房6间。1962年因老宅院房少,人多住不下。由赵甫申请,经大队研究批给他家新宅基一块五分,遂盖北屋五间。1963年由赵甫主持给赵荣付、赵荣贤分家。赵荣付分家中的老宅院和继承赵金泉的那片宅院,赵荣贤分1962年新批的宅院和一片柿园。
赵甫继承赵金泉的宅院面积8分5厘7,内有东屋4间(其中草房3间,平棚1间),赵金泉的爱人生前,3间草房因年久失修,不能住人,就住在1间平棚内。1969年赵金泉的爱人病故后,赵甫家七一年将屋子扒掉,房料赵荣付兄弟二人分掉,1972年赵井屯大队按照大四清中的规定(即一户如有两片宅基,空闲的一片即收归集体),将郭玉兰家分得继承赵金泉的宅基地收归集体。1972年至1977年大队先后批给赵金山、任秀梅、段伯涛盖猪圈、鹿兰英家建房使用(鹿兰英嫌该片宅基不好,没在此地盖房)。以上几户大队均没有发给文字手续,该片宅基上的几十棵树木,在1979年以前大队除给郭玉兰留自留枣树三棵外,其余的树木均归生产队经营管理。从1979年起大队将树木全部退给郭玉兰家经营管理。1982年8月辉县人民政府又发给郭玉兰家林权证,注明上带树木25棵。郭玉兰对上述宅基的变化情况,当时也未提出异议。
1980年郭玉兰以该片宅基是她家的为理由,未经大队批准,便提出叫赵金山、任秀梅、段伯涛等拆除猪圈,因任秀梅不拆,郭玉兰便强行将猪圈拆毁,扎房基五间,在垒房基过程中,任秀梅告到大队和公社。大队和公社到现场制止郭玉兰垒墙,郭不听,任秀梅又诉讼到法院。第一、二两审法院均判决让郭玉兰拆除房墙退出地皮,郭不执行。县法院便组织人员强行将郭玉兰垒的房墙推到。这片8分多的宅基,至今只有任秀梅家的一个猪圈,只占争执地皮的4平方米,未再按排其他社员使用。
该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宅基地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属行政案件,应该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的判决和省法院的通知,交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宅基原是郭玉兰家的,宅基上的树木仍有郭玉兰家管理,并发了林权证。该宅基除任秀梅的猪圈占4平方米外,其余并未按排他人使用,郭玉兰又需要宅基建房(郭玉兰家现有人9口,使用宅基面积约2分5),因此,本着有利生活,有利管理、有利生产的原则,应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的判决和省法院的通知,直接改判维护郭玉兰家的使用权。
该案如何处理妥当,请批示。
198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