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购[200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全面和专项考核。全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予考核开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验证考核。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 综合情况考核(16分)。
1.岗位设置(8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4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3)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2分,没有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0分。
2.人员素质(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到40%不到60%的,记2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3.业务培训(4分)。
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4分;一次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基础工作考核(14分)。
1.档案管理(6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三)采购业务考核(30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0分。
3.编制采购文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2)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3分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4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采购结果公告(4分)。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6.采购文件备案(5分)。
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7.定点协议采购工作(7分)。
(1)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2分;未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0分。
(2)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2分;未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0分。
(3)及时将价格更新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1分;未及时备案的,记0分。
(4)按规定及时将二次竞价结果送采购人确认的,记2分;不送或迟送一次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四)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25分)。
1.工作效率(10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5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5分;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服务质量(15分)。
(1)接受的委托计划任务,全部按要求良好完成的,记3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按规定受理、答复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3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4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4)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3分;80%以上不到90%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5)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4)、(5)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3分)。
制定了比较健全的相关规定的,记3分;不健全、不完善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12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2分为止;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2)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3)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4)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2000/11/06
为保证债转股工作质量,加快工作进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管理,国家经贸委近日发出《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债转股工作
实施债转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经贸委、有关单位和实施债转股企业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认真做好债转股的各项工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集中力量重点做好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二、规范操作,加快债转股工作进度
1.有关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债转股协议要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国阅[2000]16号文件及债转股的有关政策规定。协议和方案要规范合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确保企业整体扭亏;要以转股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目标,并兼顾转股后各方股东的利益。
2.尚未签署协议的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合作,尽快完成协议的签署和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签约各方要严格按批复要求,修改和完善协议文本和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条件具备的要抓紧新公司的工商登记工作。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要简化程序,加快工作进度。
三、实施债转股企业要切实做好工作,落实扭亏脱困责任
1.认真落实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确保如期实现扭亏为盈,并按债转股协议及方案积极创造条件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逐步退出。实现债转股方案确定的目标,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要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充分发动和依靠全体职工,切实加强管理,全面落实债转股方案中扭亏脱困的各项措施,建立扭亏脱困目标责任制。
2.认真做好分离分流和扭亏脱困的各项工作。实施债转股企业要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做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工作;不得产生新的亏损,并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潜亏;认真落实债转股方案中扭亏脱困的各项措施的同时,注重长远发展,不得以增发工资、奖金等方式转移债转股后的经济效益。
四、加快实施债转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债转股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配备班子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组织考核推荐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2.实施债转股企业改制后要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到位,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3.转换经营机制。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科学规范、责任明确、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逐步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经营者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五、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
1.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债转股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规范》和行业财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会计核算规章制度,正确进行本企业会计核算,有效实施财务管理。特别是对应提的折旧、应进的各项费用和按规定预提和摊销的费用一定要按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靠。
2.加强资金管理。实施债转股企业要加强对现金流量的监督与控制,强化企业内部资金的预算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率。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统一归口管理,取消内部各单位在银行的多头开户。杜绝用生产性资金从事资本性投入,对外投资要量力而行,确保资金收支基本平衡,防止继续依赖借新还旧来维持生产经营,避免引发新一轮的债务危机。
3.加强财务审计。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财政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供给报表使用者和政府有关部门。
六、各地经贸委要积极落实配套政策和措施
1.各地经贸委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认真落实企业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地方政府及企业出资人承诺的配套措施,重点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实施减员增效措施后,地方政府安置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及妥善处置企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
2.各地经贸委及企业的出资人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认真拟定当地结构调整的方案,落实淘汰落后、制止重复建设的有关措施,兑现为债转股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加大当地结构调整力度的各项承诺。
七、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1.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债转股企业每季度向所在地经贸委上报债转股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商登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扭亏脱困情况;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及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情况等。各地经贸委对企业上报情况审查确认后,上报国家经贸委。
2.各地经贸委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的落实;对债转股企业严格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企业债转股资格。
3.国家经贸委将对债转股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办法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