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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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14号



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国防观念,引导和激励妇女群众为推进新时期的国防建设作贡献,全国妇联决定,在妇联系统和广大妇女群众中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
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双拥工作会议精神,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保障亿万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我们必须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培养公民国防意识、增加国防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加强国防教育,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我国安全环境面临的形势与严峻挑战,自觉强化国防观念;有利于凝聚全民族的意志和力量,为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国防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动员组织群众,打牢人民战争的基础,提高我国高技术条件下的威慑力和实战能力,确保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祖国的安全与统一。广大人民群众是开展国防教育的主要受众群体,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是其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妇女在社会、家庭以及子女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广大妇女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的国防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国防教育工作责无旁贷。各级妇联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
抓好国防教育,领导是关键,组织是保障。全国妇联已经成立了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各级妇联组织也要积极行动,形成上下呼应的组织网络,切实履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的职责,把国防教育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防教育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同时,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率先学习国防知识,带头参加国防教育的宣传实践活动,身体力行,推动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三、增强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防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紧跟形势的发展变化,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开拓创新。各级妇联组织要在继承以往支持国防建设、开展国防教育的好传统、好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形势需求和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在广大妇女中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努力增强国防教育的时代感、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突出国防教育的重点内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各级妇联组织要重点抓好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方面的教育,广泛宣传《国防教育法》,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维护国家统一观念,强化反侵略、反分裂意识;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自觉地履行国防义务;树立综合安全观念,增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科技、信息安全的警惕性,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改革、发展与稳定作贡献。
要丰富国防教育的活动形式和教育手段。各级妇联组织要将开展国防教育与各地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学习型家庭创建、拥军优属活动、小公民道德建设以及先进妇女、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等活动中融入国防教育内容。要根据妇女特点,采取举办征文、演讲,慰问部队女兵,开展优秀女军人、好军嫂评选表彰等活动形式,使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深入人心,取得实效。要把宣传教育活动与办实事、求实效结合起来,满腔热情地关心军人家属,把农村女军属、下岗女工中的军嫂和军属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帮助她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她们积极开拓进取,建功立业。
要在妇联干部培训中增设国防教育课程。全国妇联在干部培训中,将增设国防教育课程,聘请专家学者讲授国防知识,编写国防教育提纲,进一步提高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各级妇联组织也要在干部培训中强化国防教育内容,使国防教育成为妇联干部的必修课程。
要充分发挥妇女院校和儿童活动阵地作用。中华女子学院要结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国防教育讲座,举办国防知识竞赛等活动。各地妇女干部院校也要结合实际,运用各种教育方式,丰富教育内容,保证对学生的国防教育落到实处。各地儿童活动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如组织国防教育夏令营,开展“国防教育一日”主题活动等,从小培养孩子们的国防意识。
要加大对国防教育的宣传力度。各级妇联组织及其所属妇女报刊,要大力宣传献身国防事业的军人及军队干部家属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军队利益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精神,尤其要大力宣传那些关心军人、理解军人,支持人民军队建设,为国防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的优秀军队干部家属和拥军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的事迹。全国妇联决定把2004年的8月作为“全国妇女国防教育宣传月”。今年“八一”建军节,拟由全国妇联主要领导带队,走访慰问部队女兵。同时,全国妇联宣传部、中国妇女报社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将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军旗·军嫂”征文暨摄影作品评选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八一”建军节暨“全国妇女国防教育宣传月”,形成国防教育的宣传热潮,包括走访慰问女军人、军人家属;表彰女军人集体、优秀女军人、优秀女军烈属;开展面向全体干部职工的关于国防知识、国防形势及《国防教育法》的教育讲座;深入社区,开展社区国防教育宣传日活动,并树立典型社区向全国推广。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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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1993年12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企业体制改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后,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用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

  规划国土部门认为前款项目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的,可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责令改正。



  二、第六条修改为: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六)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前款第(一)项,按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二条执行,由市经济发展局按规定审批;第(二)项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第(三)、(四)、(五)项,按实施办法附件二执行;第(六)项由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项由市贸易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的目录由市计划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第(二)项的目录由市计划局环境保护局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



  三、第九条修改为:



  企业新办的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预立项;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开业登记。

  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有期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修改为:



  以下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范围除外;

  (四)增加注册资本;

  (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六)歇业;

  (七)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修改为:



  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或股权,下同)产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下列文件,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资产评估报告;

  (二)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所签订的,并经市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转让合同;

  (三)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市产权交易所和市国家公证机关应协商拟定全理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



  内地企业在特区申请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的,申请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股份制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聘用和解聘,下同)实行分类(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执行。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交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条例》正式施行前,要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有效开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
  六、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要充分利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政府网站应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如需另行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必须在2007年9月中旬以前予以明确。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7年9月底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在《条例》施行前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