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电安生[1995]687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我部修订了《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并制订了《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经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后修改、补充,现颁发给你们,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中有关电力部分的规定同时停止使用。各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5年11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行业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监察体系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察。
第三条 安全监察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各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局)]、部直属或归口管理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 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局)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局)所属省公司(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网公司(局)和部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成员符合安全监察人员条件,人员数量与生产、建设的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
2. 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 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像、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信工具等。
第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见附表一)及《安全监察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二),并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送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每四年复审一次。发现安全监察机构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上级单位有权随时撤销对其资质的认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供电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中应有半数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 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 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3~5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4.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部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部发放一类证书并在部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由网、省公司(局)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网、省公司(局)发放二类证书并在网、省电公司(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十四条 第一、二类安全监察证书由部统一印制,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由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察归口部门,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及厂内运输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的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
第二十四条 及时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职权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参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察,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并有权按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发生事故后,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录音、录像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个人意见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
第三十条 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部门有权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察任务时,必须按规定配带“安监”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察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工资、奖励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的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局)可按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固原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规范核算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包括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全部价款。
第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土地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代征管理,协助、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纯收益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严禁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票据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截留土地出让金。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固原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存储和清算,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账户或过渡账户。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将政府储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方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包括:因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补偿性费用、拆迁性费用、开发性费用,以及包含在出让价款中的代收、代缴税、费、基金等。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改变土地用途、作价入股、投资、联建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 划拨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及安置费等。
(五) 出让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变更用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六)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残值收入和收购储备土地利用等土地补偿性收入。
(七)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成本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和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收购补偿费。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土地收储过程中按收购合同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各项收购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等生产、生活设施拆迁安置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后出让前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排水和平整土地等。
(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管理费用。
(四)按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代收、代缴,包含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的有关税、费、基金等。
(五) 土地出让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性支出。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具的“固原市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
(二)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凭“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将土地出让金划转到“固原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支付、入库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市政府规划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二)土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按宗地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按宗地建立台账。
(三)市财政局根据 “固原市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
(四)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按宗地填报的“固原市国有土地收入清算(支出)计划表”和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出让、划拨等供地过程和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成本性支出费用。
(五)市财政局依照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按照20%的比例计算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并在次月5日前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30%上解自治区国库,70%留本级国库。
(六)按宗地核算扣除成本性支出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解缴本级国库。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按宗地根据“固原市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建立台账,定期同市财政局核对。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程序及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编制资金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预算。
(二)市财政局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交款通知单”,在预算资金额度内填写“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手续。
(三)市财政局办结缴库手续后,将回执联送交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四)市本级国库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按规定的比例将30%上解中央国库,将50%上解自治区国库, 20%留本级国库。
第四章 业务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费包括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业务费。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因土地有偿出让收缴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按实际上解国库土地出让金纯收益总额的5%提取,具体包括:
(一)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二)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三)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四)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五)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六)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研费;
(七)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八)按规定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九)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十)聘请财务会计、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按实际上解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 2%提取,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各1%。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纳入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