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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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12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淮南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生活,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家庭保障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三)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依据抽样调查资料,根据农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状况和物价指数制定,每年调整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凡在本市居住并具有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批准救助标准的下列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救助:
  (一)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二)因残、因病、因伤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因灾致使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患者家属和遗孤。
  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含精简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国家和省已有政策规定并有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条 2004年农村特困群众最低救助标准,按农村绝对贫困线人均年收入625元为标准实行补差,救助补差标准为年人均120元。
  第六条 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按照《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年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全部实际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一)家庭经营收入;
  (二)务工收入;
  (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亲友馈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救灾救济款等;
  (五)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六)其它的合法性收入。
  向银行、信用社、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和见义勇为奖金等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申请领取特困救助资金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村民小组书面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为申报对象的,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第一次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确无异议的,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走访群众、核实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确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确无异议的,正式批准为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发给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
  (四)凡是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由乡 (镇)人民政府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如有异议,申请者可以在10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反映,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定,并做出书面答复。
  (五)县(区)民政部门对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每年审核一次。
  第九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所需资金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由省、市和区三级财政按救助资金总额的7:2:1分担;省和凤台县按救助资金总额的7:3分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划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一)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和管理,财政专户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使用。
  (二)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以文件形式下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直接拨付至各区财政专户。
  (三)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为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特困家庭设立储蓄账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
  (四)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按季将特困救助人员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落实救助资金;卫生部门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重点扶持;教育部门对农村特困子女入学要实行相应的费用减免;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在扶贫项目安排、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向特困户倾斜。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级政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款物的。
  第十四条 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待遇的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所领款物:
 (一)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的;
 (二)在享受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审核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待遇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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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三条 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
第四条 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 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

第二章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六条 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八条 统筹的项目主要有:按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应支付的离休赛、退休费、按月支付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补贴、价格补贴等。离退休人员安家补助费、车船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抚恤费和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实行省级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三章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第九条 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积累率为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3%。
省级统筹的征集比例,按各地(市、州)离退休(职)人员费用总额占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口径)比例,加积累金、管理费和离退休(职)人员服务费确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一年核定一次,经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各地从省级统筹之月起至1994年6月底,
暂按以前的征集比例执行。从1994年7且开始,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征集比例进行调整,高于全省上年度平均征集比例的,适当下调;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征集比例的,适当上调。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在未与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集比例之前,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省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86] 206号)以及《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见的八个配套政策的通知》(省委办发[1992]3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统筹基金,统一使用。企业应记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卡片,在实行新的退休办法时,作为计发退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职工在厂内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都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从1994年开始,各地(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将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积累金)的60%和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积累金)的40%,在每季最后15日内足额上解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同时,各地对历年累计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积累金),也应
按上述比例于1994年底前上解。各有关银行对各地上解的基金要及时汇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金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结余基金剩余部分留存各地(州、市)代管,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视同职工工资按月代为扣缴,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不得拒付。逾期欠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钠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弄虚作假,少缴、不缴、拒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以书面
形式责令其补缴。对逾期不缴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上诉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统筹的项目和标准,逐月核定,采取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办法结算,按月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有困难的暂由企业发放。
第十六条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条件而办理了退养手续的人员,其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待达到离退休(职)条件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其费用再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原单位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机构,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离退休(职)费用。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再退还。

第四章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挤占的基金要限期追回,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甘政发[1991] 222号)的精神,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社会保险机构经费从管理费中支付。管理费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从收取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集中管理,调剂使用。参
照同级财政经费标准,向各地直接核拨经费。管理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在职职工调动时,按国家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金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项基金管理制度。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从下到上逐级编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审核平衡,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执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
、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批准暂按系统实行统筹的煤炭、农垦、建筑系统,按地(市、州)对待参加省级统筹。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后应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规定精神,在处理参加了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时,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变更和终止后,其离退休(职)人员转由主管部门负责
或由兼并企业管理,并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条件成熟时,也按此办法参加省级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9日

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日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05〕5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利用自筹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工作。
(二)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建议,以及运用投资、财政、信贷、价格、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重要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创新;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地方投融资政策;编报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的布局;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提出全市政府性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财政建设性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分工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工业发展年度计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发展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的储备建议;组织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市场体系建立;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制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提出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国内经济合作和对口扶贫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及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制定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问题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十二)拟订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与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
协助协调委机关各科室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档案、信访、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
(二)综合科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做好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和预测工作,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组织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情况,提出调控的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建设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以及全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建议;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计划编制及市统筹、自筹及财政专项资金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资金;负责审查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综合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咨询业。
衔接交通运输项目布局,审核交通运输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交通运输专项建设投资计划;审核能源建设重大项目。
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四)国外资金利用科
研究利用外资与向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吸收外商投资和向境外投资计划,拟定除工商领域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直接利用外资和向境外投资项目工作;组织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项目;监测和分析全市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政策、措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政府出资项目的设计、设备、施工招投标和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竣工验收;承办市“3461”行动计划暨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农村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市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乡镇企业发展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家级大型优质农产品商品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及良种产业化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小城镇、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专项发展规划及重要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农业、水利和农村重点经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工业和高技术产业科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工业发展年度计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资金的申报和项目管理;管理归口的“三项费”和技改资金。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编制全市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和实施高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
研究提出全市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及产学研联合;指导和协调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工作;指导电子信息技术在企业的推广应用。
(八)财政金融科
研究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联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监管等机构,并协调其与地方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编报地方企业债券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报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参与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衔接中小企业贷款计划。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市信用建设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分析和研究全市社会信用发展状况,提出政策建议和对策;负责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承办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经贸流通科(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全市内外贸发展政策,组织或参与编制内外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衔接和编制重要商品的流转计划和储备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编制。
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规划与建设工作;研究第三产业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和组织制定第三产业与其他产业发展计划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及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承办市第三产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地区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和协调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参与编制全市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负责工业小区和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重要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工作。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全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友好城市(区)缔结的联络、组织工作,做好跨地区和友好城市(区)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区域经济合作,负责国内经济合作和对口扶贫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科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汇总编制全市教育、人口、就业、劳动、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指导性计划;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
(十二)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十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或参与综合性政策文件的起草;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涉及本委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人事宣传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委机关组织宣传工作;协助机关党组织做好有关党建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37名,保留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副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