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409号
关于印发《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和促进全国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部决定对全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现将《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为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们将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按附件一至三的要求填报后,于2001年8月20日前报送部公路司,并将电子文本通过部局域网发送到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同时请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交通图一张(请在图上标绘高速公路的走向及各管理单位名称)。另请将附件四的调查内容转发至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组织填报,届时由部检查组统一收回。
附件: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关系框图
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情况表
三、高速公路基本情况一览表
四、高速公路管理情况调查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八月六日
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
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南昌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国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促进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确保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规章和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路况、管理规范化、用户满意程度和综合评价四部分。路况部分包括路面使用状况、交通、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状况、绿化及路容路貌等;管理规范化主要包括路政管理、收费管理、营运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服务区经营服务管理等;用户满意程度主要是指高速公路用户对行驶高速公路的便捷程度、安全保障、服务设施使用等的评价;综合评价指部检查组成员的总体印象。本次检查满分为1000分,按评分标准采用扣分的方式进行计算。各检查部分的具体标准及检测方法见附表。
二、检查评定的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全国分组、各小组交叉检查的办法进行。部检查组由部公路司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分组情况及检查组人员组成,另行通知。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全国所有已建成通车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或经营企业为具体的受检单位。检查方法:部检查组根据根据全国高速公路的分布及管理单位的管养情况,确定行走路线和检查次序;检查时,随机确定每个受检单位的检测评分路段、收费站和服务区,按附表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测。对管辖里程小于50公里的受检单位,实际检测评分路段为所有管辖路段;对管辖里程为50—100、100-200、200公里以上的受检单位,分别抽取被管辖路段总里程的50-60%、40-50%、30-40%进行检测评分。每个受检单位的收费站和服务区的抽查数量各不少于2个(总数小于2个的,全部检查)。同时,采取现场向司乘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由用户直接对高速公路的实际服务水平进行评价,每个受检单位的调查人数不少于20人次。最后,将所有检测结果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评价系统得出该受检单位的最终得分,某一行政区的检查结束后,将该行政区内所有受检单位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行政区的最后得分。全国检查工作结束后,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各省份综合得分和各受检单位的得分情况分别排出名次,并由部向全国交通系统公布测评结果。
三、检查的总体时间安排
2001年8月,为检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制订检查实施方案,完成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情况调查,组成部检查组,确定部检查组的行驶路线,编制完成检查计算机软件系统及其他准备工作。
2001年9月至11月底,为检查的具体实施阶段,检查工作首先从北方省区开始。
2001年12月,为总结阶段。部检查组汇总、整理检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及发现的问题,撰写检查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四、检查的有关要求
1、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检单位要支持、配合部检查组的工作,如:检测路段的交通控制、收费站、服务区的内部检查配合和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等。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被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组的接待工作,包括:为检查组提供工作车辆(面包车一辆)、标定合格的颠簸累积仪一台、负责检查组的食宿安排(时间和日程另行通知)、督导被检单位配合检查、提供检查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等。
3、部检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坚持严谨、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准向被检单位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收受礼品,不参加被检单位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检查评分标准(路况部分400分)
项次
检查项目
评分标准
检测方法
1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
8.5,每减少1扣3分,最高扣60分
颠簸累积仪
2
路面状况指数PCI
80,每减小1扣2分,最高扣50分
每个评分路段抽测1公里
3
路面不清洁有杂物
每公里扣2分,最高扣20
目测
4
标志不齐全
每处扣2分,最高扣30分
目测
5
标线不清晰
每公里扣2分,最高扣30分
目测
6
安全设施破损、不完善
每公里扣2分,最高扣30分
目测
7
护栏、标志不洁、腐蚀严重
每公里扣2分,最高扣30分
目测
8
绿化管护不良或空白路段
每公里扣3分,最高扣40分
目测
9
构造物破损
每处扣2分,最高扣20分
目测
10
桥头、涵顶有明显跳车
每处扣5分,最高扣50分
行车体验
11
排水不良,防护设施养护不善
每处扣2分,最多扣40分
目测
注:该表内容由部检查组评定。以公里为计分单位的项目,缺陷里程不足1公里时按1公里计算。
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检查内容(管理规范化部分300分)
项次
检查项目
评分标准
1
养护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发现1次扣3分
2
收费站站容不整,秩序不良
每发现1次扣5分
3
收费站未做到“四公开”
每站扣5分
4
收费手段落后,未采用计算机管理
每站扣5分
5
收费道口未全部开启且出入口排队车5台以上
每发现1处扣3分
6
同一行政区域内主线收费站设置不合理
每发现1处扣5分
7
路政管理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巡查及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每缺一项扣3分
8
执法人员证件、胸徽不齐
每发现一人次扣2分
9
路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不正确、路政巡查记录不规范
每发现一次扣3分
10
2000年路政案件查处率低于95%
每降低1%扣3分
11
服务区设施不齐备,功能不全
每发现一处扣2分
12
服务区环境差,卫生状况不良
每发现一次扣2分
13
服务区工作人员仪容仪表差、服务态度差
每发现一人次扣2分
14
服务区物品价格不合理,社会反响不良
每发现一处扣2分
15
沿线求救电话不通或施救反应迟缓
每发现一处扣5分
注:该表内容由部检查组评定。
交通部2001年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检查评分内容(用户问卷150分)
项次
内容
用户评价
1
您对行驶该段高速公路的总体评价如何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2
您认为该段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是否满足行车要求
满足
没注意
不满足
3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服务态度如何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4
您对通过该段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等待时间的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5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如何评价
合理
可以接受
不能接受
6
您认为该段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数量如何
不多
还可以
太多
7
您行驶该段高速公路时是否曾被执法人员无故拦截
没有
偶而
经常
8
执法人员检查时是否向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
是
有时
从不
9
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如何
好
一般
蛮横
10
执法人员处罚时是否向您说明处罚理由
是
偶而
从不
11
您在该段高速公路上是否曾遇到过执法人员罚款不出具票据的情况
没有
偶而
经常
12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上紧急救援设施如何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3
您在行驶过程中,能否及时便利地得到所需的帮助
能
不好说
不能
14
雨、雪、雾天,该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是
没注意
没有
15
该段高速公路有否出现无故关闭的情况
从不
偶而
经常
16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的总体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7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卫生状况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8
您认为该段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设施是否满足您的要求
满足
基本满足
很不够
注:1、本问卷由随机抽取的司乘人员填写;
2、用户评价为第一栏的不扣分,第二栏的扣4分,第三栏的扣8分。
交通部2001年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检查评分内容(综合评价150分)
项次
内容
评价
1
总体评价
优
良
中
次
差
2
路容路貌
优
良
中
次
差
3
沿线设施
优
良
中
次
差
4
服务区
优
良
中
次
差
5
收费站
优
良
中
次
差
6
内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优
良
中
次
差
7
管理现代化程度
优
良
中
次
差
注:1、该表内容由部检查组成员个人评价;
2、评价优、良、中、次、差的分别不扣分、扣5分、扣10分、扣15分、扣20分;
3、全体检查组成员个人评定得分的算术平均为该路段综合评价的最后得分。
附件一: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关系框图
填报说明:1、该框图应涵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如省高管局、高速公路公司等)及各管理机构下设各路段的最小管理单位
(如:管理处、所、公司等)。各管理机构内设的处室、部门不需标绘;
2、各机构间的隶属关系可用文字在框图中的空闲位置处作说明;
3、可另附页。
附件二:
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情况表(示例)
路线编号
路线名称
总里程
(公里)
管理单位或
经营企业全称
单位性质
路段起点
桩 号
路段终点
桩 号
管辖里程
(公里)
联系电话
传 真
备 注
G030
京珠高速
180
某某公司
上市公司
K0+000
K100+000
100
某某高速公路管理局
事业
K100+000
K180+000
80
G010
同三高速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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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贵州省人大
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经贸、公安、规划、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五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管理、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经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 本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根据规划建设燃气设施。
第九条 燃气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燃气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征得市建设、经贸、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燃气的通气作业,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燃气设施及其他设施,统筹安排,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影响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标志。
第十五条 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挖坑取土,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及器具。
第十七条 燃气贮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贮备规定,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
严禁燃气经营点违反规定超量存放燃气实瓶。
第十八条 燃气贮配站、输配压力管网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验。
第十九条 燃气的贮罐、槽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燃气钢瓶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长途运输燃气,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
严禁长途运输燃气实瓶,严禁直接在槽车上充装燃气钢瓶。
市内运输燃气实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本市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气用户使用的煤气器具,应由具有安装燃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并经煤气经营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已安装的煤气设施、器具。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煤气设施及器具,应向煤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煤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液化石油气和混合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按规范使用和管理燃气设施及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使用手册,开展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自管单位,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后方可供气。
第二十六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贵阳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贵阳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贵阳市城市燃气器具复验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需要调整气量或暂停供气,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设施及燃气的输配、贮存、灌装、运输、使用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经贸、公安部门报告。
用户使用燃气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供气单位,供气单位应将用户发生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经贸、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发生损坏、泄漏,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派人抢修。
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发生损坏、泄漏引起爆炸、中毒或火灾的,燃气经营单位,燃气主管部门和经贸、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救、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的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在8小时内进行维修,危急时应立即派人抢修。
第三十二条 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救的障碍物,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应及时恢复或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办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倍至3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危害程度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经贸、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停止供气。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事故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对燃气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燃气经营资格;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收缴其伪造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它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阻碍有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必须出具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煤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混合燃气。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贮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等)、通讯电缆、调压站、调压箱(柜)、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调压器。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和煤气表、燃气钢瓶、减压阀。
(四)“燃气工程”是指城市燃气气源、输配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五)“燃气自管单位”是指非营业性燃气供应单位。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