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21:35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无限责任商人设立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给由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营业执照; (紧接A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无限责任商人要求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认为自己的申请符合商人设立条件而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商人对有关商事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改善投资环境,加速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鼓励外商依照规划,在全省境内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工业、农业综合开发经营。
鼓励省内有开发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开发企业。
第四条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共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工业厂房、商业、旅
游设施和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进行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可依照规划进行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开发,然后从事自主经营。
第五条 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开发企业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实施开发建设,进而对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年限根据不同用途一般为40至70年。土地使用期满,可以申请续期。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受让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七条 开发企业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形成“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建设用地,并在开发区域内举办生产性项目,建设能源、交通、港口和与其相配套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一般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优惠额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开发企业进行农业生产性开发,使用国有土地的,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发经营;使用集体土地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联营合同后,进行开发经营。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成片开发和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经营,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减免和土地使用年限,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开发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如用于开发区域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可申请免予上缴应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和房产增值费。
第十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不以盈利为目的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的开发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经营房地产的重点是:
(一)以工业、科技项目带房地产开发;
(二)建设能源、交通和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
(三)建设高档次、大体量的建筑物;
(四)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有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外招商,有权经营开发区域内自建的供水、供电、供热等业务。
第十三条 以举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项目为主的开发企业,其开发建设用地的出让价格给予优惠;进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生产性项目对待,可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
第十四条 允许开发企业向境内外销售商品房屋。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其外销比例一般不低于50%,价格放开,自主经营。
第十五条 对开发建设期间内的土地,开发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的减免,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所有权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向境内外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达到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即可预售期货房屋。
开发企业完成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验收合格后,即可自主进行出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对从事开发建设能源、交通和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外商,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外商投资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块由外商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9日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3〕155号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8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8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号),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所属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对中央企业所属暂不改变事业性质的事业单位,对照企业财务决算进行报表科目转换,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包括尚未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的科研院所、地勘单位、学校、医院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二、为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各中央企业所属各类单位应当按规定逐步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促进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和规范。

  三、各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工作,要从基层逐级合并(汇总)转换,并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级次要求,报送转换后的单户财务决算报表,所有事业单位均应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附表、补充指标表。

  四、各中央企业应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附注中,对事业单位报表转换情况予以说明,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分析事业单位并表对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内审机构应对转表后的分户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内审报告;企业所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质量进行审计,并依据内审报告对企事业合并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有关事项也应在审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因地勘单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所以在200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中,对地勘单位的报表转换制定了专门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六、各中央企业应对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培训和组织指导,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障转表后集团财务决算报表各项指标口径一致。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统计评价局。

  附件:1.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附件:2.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报表重点科目转换说明

  事业单位报表转换对应表,是以《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其他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参照转换。实施报表转换,是在不改变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报表体系的前提下,本着尽量简单易行的原则,将事业单位的各项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中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会计科目,直接进行转换。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各项特殊会计科目,可根据其核算内容和性质转换为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相近的科目。现将部分重点科目转换说明如下:

  一、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材料”、“产成品”)、“待摊费用”、“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科目,由于企业会计报表也设置了上述会计科目,且核算内容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相同,因此上述科目可与企业单位科目直接进行转换。

  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对外投资”科目,因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转换衔接,时应对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构成进行分析,将属于一年内到期的投资(短期投资)部分列入“短期投资”科目进行反映;其余部分列入“长期投资”科目进行反映。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企业标准进行拆分,由于其工作量很大、难度高,且拆分不会对总资产产生影响,根据重要性原则,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科目直接转换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科目。

  四、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应交款”科目,按其余额构成内容分别转换为企业“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如果还有应缴上级结余(收益)、应缴上级管理费等其他项目列为“其他应付款”。

  五、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拨入科研费” 、“拨入专款”列为企业报表中长期负债下的“专项应付款”。

  六、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 “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技术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转换为企业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上级补助收入”转换为企业报表“补贴收入”;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转换为企业报表“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其他收入”科目则分析其余额,将投资收益的部分转换为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将利息收入部分转换为企业的“财务费用”。

  七、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科研成本”、“技术成本”、“产品销售成本”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其他业务成本”、“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 “其他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相应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中的 “其他业务成本”。

  由于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结余计算及分配表)中的各项用完全成本法核算的成本中所包含管理费的数据,应从成本项目中剔除,列为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成本项目中的其余金额则相应列入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各项成本项目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试编)、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转换对应表下载

 

附件2:

   

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报表转换说明

  一、地勘单位的“应收内部单位款”和“应付内部单位款”是单户核算的过渡科目,汇总报表时,应对冲,无余额。

  二、“上年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是指跨年度的地质项目上年已经支出的费用,在计算本年主营业务收、成本时,应扣减此费用。

  三、“本年结余”是指本年地勘拨款合计减本年地勘支出合计的差额,即结余资金。

  四、“本年节余”是指地勘单位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形成的可用于分配的节约额。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试编)、地质勘查单位会计科目转换对应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