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4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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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4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4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95年6月30日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4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4年国家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4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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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8]84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受灾地区、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和奥运城市的绿化工作,经审核,现对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中的部分品种增加免税数量(具体见附件),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追加计划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追加计划表

序号 进口种苗名称 种子(吨) 种苗(万株) 种球(万粒)
25 郁金香种球 500
26 百合种球 2000
27 唐菖蒲种球 200
32 三叶草种子 600
33 羊茅种子 1000
34 早熟禾种子 400
35 黑麦草种子 1000
38 狗牙根种子 100
40 剪股颖种子 200
43 草坪种子 1200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400
合计 4500 400 270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入旺季。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07年11月上旬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进行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07年11月5日至10日

  二、督查地区

  河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七个省(区)。

  三、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05号),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高温季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情况;治理"三超一改"情况;开展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的情况,对违规使用氯酸钾企业的处罚落实情况;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情况。

  2.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07〕19号)的情况,"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3.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所到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通过随机抽查企业,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检查企业隐患治理的情况。

  3.督查工作结束时,督查组向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反馈督查意见。督查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督查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下达整改通知。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组成(略)

  六、有关要求

  1.被督查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汇报的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

  2.未列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本次督查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由省级安委会认真组织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的书面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3.在督查工作中,督查人员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