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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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4号
2003年3月2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的规定,特制定了食盐生产、流通各环节计价公式表,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附:食盐计价公式表
附:
食盐计价公式表
一、食盐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食盐出厂价格=[生产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源税税额]÷(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二、食盐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出厂价格+[产区调拨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三、食盐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食盐销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销区批发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四、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不含税的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和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1-损耗率)+分装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五、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食盐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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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十六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条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条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递补的代表资格,公布递补的代表名单。

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

关于印发《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4日,国家科委

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有限的科技统配物资更好地发挥作用,经广泛征求部委科技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的意见,制定了《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国家科委
一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实验统配物资(以下称“科技统配物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技统配物资的作用,使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工作适应深化科技体制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统配物资的范围是: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铜材、铝材)和汽车等。
第三条 科技统配物资,在国家物资分配计划中单独作为一项列项,参加物资平衡,由国家科委对物资部下达的指标统一编制和下达分配方案。
第四条 国家科委统一管理国家科技统配物资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称“地方科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统配物资工作。
第五条 科技统配物资应按科技项目的需要安排,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技统配物资工作的领导,既要做好统筹安排,又要抓好使用效果。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委按照国家科技政策确定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和科技工作重点,统一向物资部编报科技统配物资计划,进行物资指标的综合平衡,编制分配计划向部门和省市下达物资指标并组织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及地方科委汇总向国家科委申报国家科技统配物资申请计划。
第八条 各部门、各省市于每年三季度末,按附表(一)的格式,向国家科委申报下年度科技统配物资申请计划。国家科委根据科技统配物资的分配原则,编制物资分配计划,报物资部参加全国物资平衡。
各部门、各省市的科技补充项目或因特殊情况所需的科技统配物资的申请计划,可于当年的一、二、三季度末,按附表一、二的格式填报国家科委。
第九条 各级科技统配物资管理机构在编制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统配物资计划时,必须贯彻物资用于实施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和“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逐项安排。对重点项目,从物资的投入、数量的核定、流向使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用效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同时,建立跟踪物资使用的档案。
第十条 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要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制度。科技统配物资必须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会同国家物资部门落实好下达指标的物资资源,搞好物资的品种与余缺调剂,组织好物资供应;同时开辟资源新渠道,以增强适应生产资料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十一条 统计是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要重视科技统配物资的统计与分析工作。为掌握物资的流通状况和投入效能,应在每年一月份按附表三、四的格式报送上年度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和使用安排总况表。

第三章 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十二条 科技统配物资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要有固定的机构和人员管理科技统配物资,工作机构及管理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省市应当关心并提高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干部的素质,可以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有关院、校和国家科委举办的科技物资管理干部培训班学习,同时鼓励参加成人教育或自修学习。学习成绩合格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科技统配物资管理机构应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物资管理、物资政策执行、物资投向和使用效果及取得经济效益的情况。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为鼓励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干部做好本职工作,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物资管理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执行国家物资管理政策及各项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权谋私,贪脏受贿职业道德败坏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按照《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干部奖惩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省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国家科委科技统配物资的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干部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学实验统配物资(以下称“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部门科技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称“地方科委”)在科技统配物资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部门科技司(局)或地方科委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单位和人员,凡符合本办法的可由部门科技司(局)或地方科委推荐参加评比。省以下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由地方科委视条件进行。
第三条 对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设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条 申报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先进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执行国家物资政策,贯彻执行科技统配物资“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分配原则。
2.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科技统配物资的经济杠杆作用。科技统配物资的分配、调拨注重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收集科技统配物资的使用效果。
4.积极开拓科技统配物资供应渠道,争取各级物资部门的支持,协调处理好科技统配物资的供、管、用各个环节。
5.开展科技统配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到科技统配物资分配、调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申报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先进个人,应当在科技统配物资管理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2.富有改革、献身精神,热心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科研项目服务,成绩显著。
3.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
2.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指标作废,造成较大损失。
3.擅自扩大科技统配物资使用范围,影响科技统配物资正常分配使用。
4.以权谋私,倒买倒卖,受贿贪脏败坏职业道德。
5.对揭发违反政策和违法乱纪人员进行抵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组织。
第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部门和地方科委推荐,报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组织评比。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九条 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部门和地方科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