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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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制订的《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煤炭关井压产的有关精神,加强对煤炭市场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为国有重点煤矿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省需经铁路运输的煤炭(含煤矸石等所有井下煤炭产品)经营实施归口管理,是进行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关键措施。
第三条 成立省煤炭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省冶金总公司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平衡全省煤炭产、运、需关系;下达全省月度煤炭铁路运输方案;协调解决全省产、运、需三个环节中出现的矛
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全省煤炭归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
第四条 煤炭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禁止进入市场,不纳入铁路运输计划。
(二)贯彻保国有重点煤矿和重点用户的原则。提高国家和省两级煤炭订货交易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兑现率。
(三)贯彻《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65〕国秘字412号)和省经贸委制定的《江西省电煤发运共同采制化管理暂行办法》(赣经贸能发〔1998〕158号),促使电力、煤炭、冶金、运输等行业的关系协调,利益均衡。
第五条 煤炭归口管理的程序:
(一)领导小组根据全省煤炭产、运、需三者的供求情况,在国家和省煤炭订货交易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的框架内,下达全省月度煤炭铁路运输量安排方案(下称方案)。
(二)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方案和各国有重点矿、各地(市)煤炭主管部门上报的要车申请,编制全省月度煤炭要车计划。
(三)经审批并加盖了《江西省煤炭铁路运输归口专用章》的全省煤炭要车计划表,由办公室报送南昌铁路局运输处批准安排运力。
(四)对办公室审批的全省月度煤炭要车计划之外的煤炭,南昌铁路局不得为其安排运力,用户也不得接货。
第六条 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扰乱煤炭经营秩序的单位,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吊销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开始执行。



19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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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耕地保护观念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保证粮食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有效跟踪监管流转的承包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不得改变流转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不得以发展生态观光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非农作物,严禁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所谓农业招商引资和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严禁在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土地承包者的权益。各地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是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用途

各县(市、区)要统筹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下达的指标,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衔接,处理好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依法足额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全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有效跟踪流转承包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用途管制的力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推进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一要积极探索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涉农资金,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投入。二要大力推广运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三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完善基本农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基本农田质量变化状况,由农业部门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定期提交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三)尽快出台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同时,要统一规划,尽快研究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稳定粮食、蔬菜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取得实效

各地要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探索耕地质量保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公告、听证等形式,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监管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良好局面,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8〕118号

市各散体物料运输企业: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强化散体物料运输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非法经营和超载、超速行为,市交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支队联合起草的《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强化散体物料运输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非法经营和超载、超速行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等车辆。

  第三条 本市散体物料运输企业、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和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期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外省、市籍散体物料运输企业、车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车辆监管平台)的建设、使用遵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五条 车辆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总平台、各职能部门的分控平台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GPS车载终端组成。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工作的统一协调,督促混凝土搅拌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安装GPS车载终端工作;在有关建设工程散体物料运输招投标中将GPS车载终端安装运行情况作为招标条件,并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源头单位的装载作业进行有效监控,监督建筑施工现场各源头单位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

  市交委负责车辆监管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安监局负责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监管总平台的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市物价局负责车载监控终端设备及其日常维护有关收费的审批工作。

  市城管支队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工作;负责通过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偷排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撒漏和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在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GPS车载终端,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八条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GPS车载终端的数据应当实时统一接入市级监管总平台,实现全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统一监控管理。有关数据接口标准由市交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另行制订和公布。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市级监管总平台和分控平台设立监控员、系统管理员,保证市级监管总平台和各分控平台的正常运行及全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处于随时查询状态;各有关企业应当对GPS车载终端设立专职监控员,实时监管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运行状况。

  第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车辆监管平台的规划,技术规范、工作制度,指导、监督企业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

  (二)协调GPS运营商做好市级监管总平台与企业GPS车载终端的无缝连接。

  (三)负责车辆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系统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收集、更新车辆相关信息及数据。

  (四)随机抽查GPS车载终端在线状况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发生重、特大运输安全事故车辆的实时运行安全状况。

  (五)对抽查时发现问题的车辆,及时予以纠正,消除隐患,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书面告知车属企业。责成车属企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七)每季度对GPS车载终端在线时间、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和通报。

  (八)做好车辆监管平台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及散体物料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散体物料运输企业的职责:

  (一)建立完善本企业GPS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制订GPS监管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二)负责本企业GPS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协调GPS供应当商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

  (三)实时监控、检查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状况,采集GPS运行数据,建立完善所有车辆运行数据台帐和分析统计报表,按月形成车辆安全行驶动态分析报告。

  (四)根据本企业GPS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对相关工作岗位进行考评。对GPS使用管理正常、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管员和依法安全行车的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对GPS监管员擅离工作岗位和驾驶员超速(超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破坏GPS车载终端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执行市级监管总平台有关指令,根据上级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六)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安装、配置、维护操作。

  (二)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故障、排查故障、解除故障,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认真听取用户对系统软件的改进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归纳总结后交系统建设方。

  (四)指导和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和维护GPS系统设备。

  第十三条 市级监管总平台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二)监督、检查GPS车载终端在线使用情况,及时向GPS车载终端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

  (三)抽查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时运行状况,做好日常抽查监控记录,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四)指导企业监控人员做好实时监控工作。

  (五)每季度形成GPS监管系统使用情况报告,并提出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建议。

  第十四条 GPS车载终端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二)认真做好本企业车辆的实时监管工作,及时向GPS车载终端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

  (三)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四)采集GPS运行数据,建立完善所有车辆运行数据台帐,按月形成车辆安全行驶统计报表和动态分析报告。

  (五)对系统的使用、改进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及驾驶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各级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企业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