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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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1996年3月17日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建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认为,汕头市和珠海市两个经济特区已经具备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条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授权这两个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这两个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各自的经济特区组织实施。其内容和1992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授权作出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的内容是一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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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独立设置,县(处)级建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负责起草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及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受市政府的委托,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评估;管理安全咨询机构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和注册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与安全生产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落实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提取、安全风险抵压金和事故经济赔偿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与定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石油天然气管道清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协调和解决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制定与目标管理考核;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与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新产品技术鉴定,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和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经费、资产的管理及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负责党务、工会、纪检监察、对外事务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编制、劳资和全市安全工程师技术职称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人大、政协提案督办和信访接待;组织机关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活动;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件、报告、总结的文字综合与审核。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重大政策的协调研究和拟定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经费、安全风险抵压金提取和事故经济赔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对执法文书制作、行政许可事项签发的审核,承办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工作和指导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和注册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消防、海上水上、道路交通、煤炭、建筑安装、城市燃气、铁路道口、特种设备、公共安全、旅游、环境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综合监督管理,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监督管理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渔业、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民爆、电力、贸易、粮食、旅游、农业、气象、市政公用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有关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和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指导、协调或参与应急救援及监督管理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与批复结案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负责管理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工作;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组;组织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安全技术示范、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使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创优评先、达标活动。
  (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地质、建材、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有关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和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指导、协调或参与应急救援及监督管理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与批复结案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非煤矿山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与发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矿山沉陷区的隐患治理工作。
  (五)重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督管理石油、化工、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花爆竹、医药、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有关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和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指导、协调或参与应急救援及监督管理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与批复结案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负责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与发证和特种环境施工单位监督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与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与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废弃处置、包装物与容器产品质量、交通运输、毒性鉴定与医疗救护、市场经营、邮寄、区域规划;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指导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工作;组织全市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和监督检查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9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6名。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质综函[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3年2月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工程质量、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努力实现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构筑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一是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二是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三是制定和修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国家级工法管理实施细则》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一是对部分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督查,督促有关责任主体严把设计、施工、验收关,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二是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召开全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地经验,观摩专项治理工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充实工程质量专家库,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监督检查、政策制定和专题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四是继续做好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以及质量事故的查处、督办、通报工作。

  三、强化建筑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一是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认真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加强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开展建筑安全监管经验交流,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四是继续加大事故通报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培训,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一是开展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推动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强化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三是指导地方开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测量单位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充实技术力量。

  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增强技术引导创新能力。一是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在各地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市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抽查。二是贯彻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三是引导和推动绿色建造的发展,研究BIM技术在建设领域的作用,研究建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制度,提高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能力和建筑工业化水平。四是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级工法、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六、实行防抗避救结合,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信息系统,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二是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推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工作。三是研究开展避难场所建设示范活动和减隔震技术应用试点活动。四是积极应对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开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