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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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深府〔2002〕123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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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积极推动全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时参考。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商电发〔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外贸易功能,提高我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是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助推器。电子商务将传统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突破时空限制,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多贸易机会,有利于广大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二)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电子数据交换、单证传输、电子支付、远程物流监控等已被普遍应用。重视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主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三)电子商务是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销售渠道和贸易形式,突破了展览、展销、现场对口洽谈等传统外贸营销模式所受的制约,有利于企业缩短贸易链条,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开展研发设计,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四)电子商务有利于提升我国商务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增强外贸功能,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有利于促进内外贸融合,推动内外贸共同发展,提高我国商务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夯实我贸易大国地位。

  二、全面增强电子商务平台对外贸易服务功能

  (一)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研究和开拓。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成立专门工作团队,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开展对外贸易的主攻方向,深化拓展服务功能,加大海外营销力度,促进平台境外访问量、境外注册企业数和外贸交易额较快增长,不断提高平台在开展对外贸易方面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二)加强对对外贸易信息管理。信息质量是开展对外贸易的基础和前提。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的外贸信息分析与甄别机制,力求信息真实、充分;要完善信息整合功能,及时发布国际市场行情;要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提醒和反欺诈监控体系,加强统计与监控,动态评估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和成功率;加大相关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升自身管理与服务水平。

  (三)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电子商务平台要自觉遵守《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督促利用平台的企业依法经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接受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要积极开展实名制验证,建立健全交易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密、用户信息管理、产品追溯、交易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等机制,严格资金、信用卡交易和融资等管理制度;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健全对外贸易配套增值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支付、物流、报关、金融、保险等配套服务,实现“一站式”贸易。以品牌培育、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为重点,加强培训、交流和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利用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三、着力提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水平

  (一)提高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意识。企业特别是传统外贸企业要提高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认识,加大人才、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电子商务软硬件建设。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不断提高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比重。

  (二)增强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能力。深入掌握在线营销、洽谈、成交、售后服务规律,完善和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电子单证应用,实现操作流程的标准化和程序化。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逐步引入比较成熟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做法。及时把握目标市场需求特点,选择合适经营方式和营销策略,不断增强竞争力。

  (三)坚持诚信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主动、翔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及时妥善处理贸易纠纷,营造良好健康的企业形象;树立品牌意识,确保商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网上贸易环境。

  四、加强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支持

  (一)积极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培育的开展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重点平台)拓展进出口业务;支持成熟的企业间(B2B)\企业与消费者间(B2C)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对外贸易服务。相关进出口商(协)会要积极与重点平台合作,利用重点平台帮助会员企业做强做大外贸业务。对创新型、品牌产品和中西部企业开展对外贸易,鼓励重点平台减免其注册或服务费用。

  (二)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通关、退税、融资、信保等政策性问题;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重点平台对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品牌培育、宣传推介等服务;鼓励企业成为重点平台会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商务部将把重点平台作为重点联系企业,重点平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重点平台作为重点服务企业,协调解决其在开展对外贸易业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培育目标和要求。

  (三)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环境。做好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平台的产品质量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推介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好做法,及时交流推广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经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各种商务平台开展合作,支持平台间共享资源,共同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进出口商(协)会向业内优质会员企业和国外行业组织推介电子商务平台,扩大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便利化水平。推动主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支持建设“单一电子窗口”平台,促进海关、检验检疫、港口、银行、保险、物流服务的电子单证协调,提高对外贸易监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推动知名展会平台创新服务,开展网上招商招展,搭建网络化展示平台;大力发展贸易撮合、认证征信、网商供需见面会等电子商务增值服务。

  五、加强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监督

  (一)加强自我监督,防范贸易风险。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平台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利用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风险防范与管控等情况;完善内部信用档案,建立内部提醒、局部限制、完全限制等制度,积极稳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于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走私、逃汇、逃税、欺诈、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停止与其合作。

  (二)建立监督机制,促进规范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海关、外汇、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监督机制;定期对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规范利用重点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行为和做法;对违法违规的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重点培育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规程

  (一)认定程序。商务部根据择优培育原则,制定重点培育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标准,成立独立、权威的第三方评审委员会,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择优认定,对拟认定的平台经公示后授予重点平台称号并授牌。

  (二)主要指标。申报重点平台,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指标:电子商务平台注册资本(运营企业)、注册用户、访问流量、用户续约率和成交统计情况;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评估、用户注册核查和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建设情况;守法经营、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情况。

  (三)动态管理。对重点平台,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跟踪联系,定期考核,并视考核结果作出“考核通过、限期整改、取消命名并摘牌”等相应决定,以保证重点培育平台的质量和水平。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是一项探索性工作,需要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有效地帮助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平台不断完善对外贸易功能,努力提高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