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2:29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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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临时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所在地的税率为适用税率。
(五)接受委托加工、代销商品并代扣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和其他按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代扣代缴所在地的税率为适用税率。
第五条 市区、县城、县属镇的范围一律按行政区划为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市计委确定。
第八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由县税务机关依百分之一税率征收的税款,应当留给各县,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九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工商税附加(第二步利改税后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加)即行取消。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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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2005〕6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粉尘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实行场外、固定搅拌站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含县城区)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工程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市区规划区在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
  (二)人防、市政、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
  (三)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划定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鼓励、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发给“准予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单”,方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的;
  (四)其他确需在现场搅拌的。
  第八条建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并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选址意见;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企业应按时、准确地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购买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也可以提供原料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制作。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运抵现场时,供需双方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价格的确定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定额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运送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在运送商品混凝土途中违章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可在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后,及时放行。在卸去混凝土以后,违章车辆或人员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规定。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第十八条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使用供货合同,同时应到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前,须查验双方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把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验收的重要条件之一。未经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公安、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作试块,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商品混凝土使用范围需要重新调整的,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透明的评估提升可信度

作者:谷辽海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推行以来,大家每年都能够看到国家财政部对外公布的政府采购支出和节省的数字。这些节支数据是怎么得出来的,是否全面反映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的总体情况,节支的数据是依据什么标准和程序获得的,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谁来监督和评价,数据能否体现我国公共财政的效益和效率,对于这一连串的问号,我们所有的纳税人几乎一无所知。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共财政的公开透明及其监督体系,确实对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模式有所启迪。

  在澳洲,不论是政府机关还是议会大厦,人们可以自由进出,可以到市政大厅找市长攀谈,也可以去议会大厅聆听议员辩论。国家的所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必须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政府的投入与产出效益必须接受选民的公开考评,公共机构的支出及其绩效必须接受公开监督,政府的可信度是建立在健全而透明的公共支出绩效评估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绩效考评制度最初源于英国、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风靡于西方国家以来,一直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瞩目。

  明确的监督主体

  任何有效的监督制度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监考官。绩效考评作为一种监督制度首先需要有确定、具体的监督主体,即谁来实施监督。我国的政府采购只占国家财政支出的一小部分,不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公共财政,我国都缺乏系统的绩效考评制度,没有明确的内外主考官。

  澳洲绩效考评制度中的两类监督主体:一是政府内部的评估主体,一是外部评估机构。前者包括三类,即内阁支出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库部、公共服务委员会;后者也包括三类,即国会参众两院的“财政委员会”、公共账目和审计联合委员会、联邦审计署。在前述监督主体中,每一评估责任主体应该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评估对象、通过什么样的评估方式、具体评估什么样的内容、评估结果有什么样的不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都规定得很详尽。澳洲国会的参众两院是名副其实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真正对选民负责;对于公共财政的监督有明确具体的权力、程序、规则。澳洲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是比较成熟、完整的,且已经走向法制化轨道,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借鉴和深思。

  考评的主要方法

  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在什么地方花钱,是否应该花?达到了什么效果?纳税人最终得到了什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政府采购支出的效果?澳洲绩效考评的内容都为纳税人做了明确的解释。其中著名的“3E”(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评价法是政府绩效评估在方法探索上的开端,是美国会计总署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他们率先对政府工作的审计重心从经济性审计转向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并重的审计,渐渐地形成了“3E”评价法,后来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但是,由于政府在社会中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和“3E”评价法单纯强调经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3E”评价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的不足,因此后来又加入了“公平”指标,发展成为“4E”。作为第4个“E”,即公平性原则关注的是“接受服务的团体或个人是否都受到公平的待遇,需要特别照顾的弱势群体是否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服务”。从澳洲政府投入产出(数量)、质量以及结果(实际效果)三大类评估指标,我们知道了公共财政中的“质”和“量”,前者是通常所说的最终成果,表明这笔财政支出是用来做什么的,人们从中能得到什么好处;后者是指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率如何。

  法定程序下运行

  作为一种监督制度的绩效考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运行,即规定考评主体从事考评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这是实施有效、有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监督走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绩效考评制度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为此,澳洲实施绩效考评制度有四道程序:其一是评估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首先进行项目的逻辑性分析,继而加强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其二是起草评估报告。其三是对绩效考评的回顾。其四是对“评估发现”的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的目的是为决策服务,改进现有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感。而且评估报告对外公布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敦促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在决策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增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感;三是让公众了解项目情况。

  借鉴

  澳洲的绩效评估,对我国公共财政尤其是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系列问题,特别是当前制度所普遍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都应有所启示。比较并参照澳洲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笔者对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考评框架有如下具体思路:一是制定明确合理的政府采购绩效总体目标;二是明确考评主体;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四是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实施考核与评价;五是运用考评结果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提升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有效性和效果性。需要提出的是,我国只有在统一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理顺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后,政府采购绩效考评制度才能够真正地建立起来,我们期待这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