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29:11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8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广州振兴粤剧基金会办公室、广州芭蕾艺术促进会办公室、中华民族文化广州杂技创作基金、中华民族广东音乐创作基金的日常工作,分别交给局直属单位承担。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

  1.按分工负责对开办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职能。

  2.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3)经营文物监管物品;(4)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

  2.保留核准的事项:(1)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资格;(2)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3)设立电影放映单位;(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2)设立美术品拍卖公司;(3)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4)开办艺术类非学历教育机构;(5)成立社会文化团体;(6)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7)文物出国(境)展览;(8)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交流;(9)设立文物保护单位;(10)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11)文物保护单位的复建、重建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12)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1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14)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功能;(15)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16)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出土文物的保护。

  4.下放的事项:(1)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2)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3)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4)开办保龄球馆;(5)开办台球(桌球)室;(6)开办卡拉OK厅。以上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区、县级市文化部门。

  5.取消的事项:开办电子游戏机室(禁止开办,今后不再审批新开电子游戏机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

  (六)监督、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八)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按权限审批、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10个职能处(室)。

  协助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全局工作;组织拟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草拟文化发展规划和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负责对外文化交流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提案议案、信访、档案、接待的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草拟地方性文化法规、规章,承办行政诉讼、复议;统筹、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参与拟订文化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和实施文化经济政策;统筹指导局系统的财务、税收、物价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负责文化、文物事业统计;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局系统基建管理工作。

  (三)艺术处

  负责专业艺术事业工作,组织拟订、实施专业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专业艺术院(团)的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生产以及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协调、指导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文艺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挂文化产业处牌子)

  管理群众文化、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发展文化产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和公共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各类社会文化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全市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全市业余文化艺术的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及广场文化活动;研究和拟订文化产业政策,编制文化产业规划,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五)文物处(挂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物保护、文物市场管理和博物馆事业工作;组织拟定实施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博物馆建设规划;审核、指导、监督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维修项目以及文物监管物品经营业务;指导文物馆、博物馆业务建设;负责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名城处(挂广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办公室牌子)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核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作;监督、指导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相关事宜。

  (七)文化市场管理处(挂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监督管理演出、电影、文化娱乐、美术品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动态,参与拟订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对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队伍(演员)、演出活动、演出经纪机构以及电影放映、艺术教育、美术品经营、大型游乐场所等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办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涉及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指导、协调区、县级市文化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查处文化市场非法经营和违章经营行为。

  (八)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和党建工作;组织制订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处级干部、后备干部、局机关干部及市以上优秀专家的考察、选拔、调配、培训、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劳动工资、人员调配、录用、奖惩,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及人才培养、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公费医疗、保险、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办理因公出境人员的政审;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九)宣传处

  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工作;指导、组织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研究;指导、组织局属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局主管的报刊工作;指导和统筹对外宣传及重大业务宣传工作;指导、组织信息、调研工作。

  (十)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组织对局属单位的综合效益、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法人代表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检查、落实局系统的安全保卫、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拥军优抚、征兵、民兵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工作;组织重大文化活动的警卫工作;协助局属单位办理基建和装修项目的消防安全的报建、验收等手续;办理因私出境探亲、定居、旅游的申报。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文化局机关配行政编制6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0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文化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9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0名,经费自给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贸处,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
随着我国外经贸事业的不断发展,我部驻外机构担负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进一步加强驻外人员队伍建设,明确职责任务,探索选拔驻外人员的新途径、新办法,经参赞会议讨论,我部制订了《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附件一:《外经贸部驻
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干部选派标准》、附件二:《外经贸部公开选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干部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的职责任务,强化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队伍,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总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外经贸部干部队伍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加大对驻外人员选拔、培养和使用的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驻外人员管理机制,努力探索提高驻外人员素质、加强驻外人员队伍建设
的新途径、新方法,为驻外机构的工作提供人才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贸处、驻工发组织代表处及其他由外经贸部派出到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外交人员、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贸易处,部属驻
外贸易中心及其他部属驻外机构人员参照执行。

二、引入竞争机制,加强驻外人员的选派工作
第四条 明确驻外干部选派标准,严格按标准选派驻外干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外经贸部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干部选派标准》。
第五条 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公开选拔部分国家参赞级领导干部的试点工作。具体办法见附件二:《外经贸部公开选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干部试行办法》。
第六条 建立出国人员推荐责任制。本部各单位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国内外干部轮岗制度,合理调配,按上述条件推荐出国人选。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各单位要协助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做好管理工作。凡属个人推荐(包括推荐本单位和推荐非本单位人员)到驻外
经济商务机构工作的,均需由推荐人与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签订《外经贸部驻外人员推荐责任书》;无论是个人推荐还是组织推荐(部机关各司局除外)干部派往驻外经商机构工作,均需由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干部原所在单位、干部本人三方签订《外经贸部驻外人员协议书》。
如出国人员的个人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不适应驻外工作需要,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要负一定的责任。干部本人也要按协议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实行驻外人员推荐责任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人二发第114号)文执行)。借调人员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留任。
第七条 加强考核,逐步建立驻外人员出国前考试制度。人事司要加强对拟派出人员的考核,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出国人员条件进行选派。选派参赞级领导干部,要征求其所在单位群众意见,参赞和一秘级干部的选派均要征求地区司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目前,非外经贸、外语专业
院校毕业人员或虽为专业院校毕业但长期未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及外单位借调人员必须进行外语及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派出。
第八条 年轻干部第一次长期出国原则上安排到艰苦地区工作,建立驻外干部在国别地区上的轮岗交流制度。
第九条 建立完善驻外干部人才库和业绩档案制度。由各地区司和业务司根据各自业务工作需要,在本司和有关单位范围内,按语种、业务的不同需求,向人事司推荐符合驻外工作需要的后备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建立驻外干部人才库,人才库原则上与各单位后备干部结合起来,实行
动态管理。人员派出后,由人事司跟踪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可提职使用或转入各单位后备干部名单。除表现不好或有问题的人员外,原则上干部调回后仍进入驻外干部人才库,由人事司按驻外后备干部管理使用。

三、量化任务指标,建立驻外机构工作的综合考评机制
第十条 进一步明确驻外机构工作任务的量化指标。人事司、地区司要根据驻外机构职责任务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区、国别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会同有关业务司,定期研究提出各个驻外机构的具体任务指标,要按照“照顾全面工作,突出重点任务”的原则,分类确定具有特点的重
点处(室),如重点贸易发展处、招商引资处、经济合作处、技术引进处、援外项目处、机电处、调研处等。
第十一条 人事司应定期会同地区司,根据驻外工作需要提出驻外编制内部调整意见,根据编制调整方案合理调配人员,保证重点处(室)和重点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建立对驻外机构工作的综合考评机制,每年由人事司、地区司、有关业务司联合对驻外机构的工作进行综合评比,从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工作、内部建设等方面进行评比,按先进、一般、较差确定档次,评比结果在每年的驻外机构思想政治工作总结批复中通报。
第十三条 除定期的考核外,凡部里临时出国的团组,特别是地区司的团组都有了解检查驻外机构工作的责任,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给人事司和有关业务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为每年对驻外机构的综合评比提供参考依据。

四、明确岗位责任制,加大对驻外人员的考核使用力度
第十四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提高驻外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各驻外机构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的要求,把工作落实到人,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对现有岗位进行职位分类,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具体工作程序、所需人员条件,写出职位分类说
明书报人事司审核,人事司要根据职位说明书选派人员。
第十五条 加大对驻外人员的考核力度。按照驻外工作的特点,考核应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依据量化标准的原则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综合素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遵守纪律、团结协作精神、廉洁自律和外事礼仪等情况。参赞级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决策水平、对外交涉能力、工作作风、管理水平和以身作则等情况。
第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避免走过场。充分利用驻外机构年度考核的机会,由驻外机构在使(领)馆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使(领)馆统一安排,对驻外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鉴定等形式进行。按优秀、称职、不称职划分考核档
次。参照外交部外干函〔1998〕210号文的有关规定,增设考察期,对少数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至6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加大对驻外人员的使用力度,把考核结果落到实处,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部机关派出人员表现突出的,可以晋升国外职务,也可以晋升国内行政职级,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提拔。在国外晋升国内行政职级不占国内原单位领导职数及公务员非领导职数,回国后,原则上由原单位统一调配使用。其他单位派往驻外机构表现突出的人员,人事司也将积极向
干部原单位建议提拔使用。国外表现不好,考核为不称职或有问题的人员,要采取坚决措施提前调回。国内对干部的使用要充分考虑其国外工作表现,有问题的人不能提拔重用。

五、加强驻外储备干部和后备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八条 加大对参赞级人选的培养力度,有计划地选拔一批30-40岁的年轻处级干部到驻外机构担任一秘、二秘,锻炼二年后转任主持工作的独立秘书或参赞,表现突出的可以直接晋升国内行政职级。
有计划地推选一批35-45岁的年轻领导干部(处级、司局级)举办高级外交官培训班,时间半年到一年,学习外语、外经贸业务、外交政策、外交礼仪等有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派出担任参赞级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对储备干部的管理,加大对年轻干部的使用力度。严格按照(89)外经贸人编字第354号文的要求使用管理驻外储备编制,保证驻外干部轮换需要。每年人事司将按照各单位储备编制和工作需要下达派遣计划。各司局要按照派遣计划上报出国人员推荐名单,
供人事司挑选。没有特殊情况而未完成派遣计划的单位,人事司将收回储备编制。

六、改革驻外人员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驻外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继续办好每年两期的驻外人员培训班。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培训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和外经贸发展战略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增加宏观经济知识、外交政策和外交礼仪、电子商务知识等讲座,参赞级人员
可单独办班。
第二十一条 把驻外人员培训制度纳入部机关干部培训管理的正常渠道,把部机关干部的再培训及成人继续教育同驻外人员岗位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多层次多渠道地培训驻外后备干部,逐步形成部机关干部“机关工作、继续学习、出国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努力建立一支准职业化的
外交官队伍。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是外经贸部加强驻外人员队伍建设的原则意见,由人事司负责解释,会同地区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参赞级干部选派标准
经济商务参赞、参赞级经济商务领事(以下称参赞)和独立主持经商处(室)工作的秘书是由外经贸部派出的在驻外使(领)馆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高级外交人员,在外经贸部和驻外使(领)馆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经商处(室)的工作。
参赞级干部(含独立主持工作的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场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忠于祖国,热爱祖国;具有对国家外交、外经贸事业奉献的精神及开拓进取的精神;具有全面管理好经商处工作的强烈责任心;“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敏锐性;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修养,能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能知人善用,用人所长,充分发挥下属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善于搞好团结工作,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勤政廉洁,严于律己;熟悉财务制度。
(四)具有丰富的外经贸业务知识、外交知识、熟练的谈判技巧和较渊博的文化知识,具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和工作开拓能力。
(五)具备驻在国语言的听、说能力和独立处理经贸业务的中外文水平,一般性日常对外交往能独立用外语进行工作。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一般性操作。
(八)具有担任副处以上职务或驻外一秘职务的任职资格。
(九)年龄标准:处以下(含处级)男同志不超过57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3周岁;司局级干部不超过58周岁。
(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国外的综合性工作。
二、一秘级干部选派标准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一秘(一秘级领事)是由外经贸部派出的协助经济商务参赞工作的高级外交人员,是参赞的主要助手,分管经商处(室)的部分工作。
一秘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场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对中国外交、外经贸事业奉献的精神及开拓进取的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搞好团结;勤政廉洁,严于律己。
(三)具有丰富的外经贸业务知识、外交基础知识、熟练的谈判技巧,具有较高的调研能力和工作开拓能力。
(四)具备较高的外语听、说能力和独立处理经贸业务的中外文水平以及较强的中外文翻译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使用计算机网络的初步能力。
(七)具有熟练的汽车驾驶技术。
(八)具有担任副处以上职务的任职资格或具有相当的工作年限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九)男同志不超过57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3周岁。
(十)身体健康。
三、二秘级干部选派标准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二秘(二秘级领事)是由外经贸部派出的协助经济商务参赞工作的高级外交人员,负责经商处(室)的部分工作。
二秘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场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外经贸业务知识、外交基础知识、熟练的谈判技巧、较高的调研能力和工作开拓能力。
(三)具备较高的外语听、说能力和独立处理经贸业务的中外文水平,能够承担重要谈判的翻译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使用计算机网络的初步能力。
(六)具有熟练的汽车驾驶技术。
(七)具有担任副处以上职务的任职资格或工作年限在9年以上。
(八)身体健康。
四、三秘级干部选派标准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三秘(副领事)是由外经贸部派出的在经济商务参赞领导下工作的外交人员,承担经商处(室)的部分工作。
三秘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场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外经贸业务知识、外交基础知识、基本的谈判技能和一定的调研能力。
(三)具备较高的外语听、说能力和独立处理经贸业务的中外文水平,能够承担重要谈判的翻译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计算机网络的使用能力。
(六)具有熟练的汽车驾驶技术。
(七)具有担任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任职资格或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
(八)身体健康。
五、随员级干部选派标准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随员(领事随员)是由外经贸部派出的在经济商务参赞(领事)领导下工作的外交人员,承担经商处室的部分工作。
随员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场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外经贸业务知识、外交基础知识、基本的谈判技能和一定的调研能力。
(三)具备较高的外语听、说能力和独立处理经贸业务的中外文水平,能够承担重要谈判的翻译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计算机网络的使用能力。
(六)具有熟练的汽车驾驶技术。
(七)具有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任职资格或工作年限在3年以上。
(八)身体健康。
六、职员级干部选派标准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职员(工作人员)是由外经贸部派出的在经济商务参赞(领事)领导下工作的外交人员,承担经商处(室)的部分工作。
职员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场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外经贸业务知识、外交基础知识、基本的谈判技能和一定的调研能力。
(三)具备较高的外语听、说能力和处理一般经贸业务的中外文水平,能够承担重要谈判的翻译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计算机网络的使用能力。
(六)具有熟练的汽车驾驶技术。
(七)工作年限在3年以下。
(八)身体健康。
七、会计及工勤人员的选派标准
会计及工勤人员(含司机、厨师、服务员等)是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商务参赞(领事)领导下承担经商处(室)的财务及有关后勤工作。
会计及工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场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及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专业会计应持有《会计证》。
(三)外语能够应付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
(四)身体健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驻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开阔识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适应不断加快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改革的步伐,加强驻外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驻外干部素质,探索建立准职业外交官队伍的途径和办法,结合我部干部队伍
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驻外干部办法是根据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国别、职位和相应条件,实行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驻外干部的一种方法,是对以往驻外干部选派形式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驻外干部是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参赞级领事及经济商务处(室)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外经贸部成立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领导、人事部门、地区司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公开选拔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开选拔驻外干部的实施方案;
(二)确定拟公开选拔的国别、职位;
(三)确定考试、考察的方式及内容;
(四)指导笔试、面试、答辩的全过程;
(五)提出公开选拔任用人选。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下设考试命题组、笔试评卷组、面试考评组、答辩委员会和办公室。
(一)考试命题组主要由熟悉拟公开选拔职位业务的有关专家、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领导干部和具有考试命题经验的人事组织干部组成。职责是确定笔试、面试试题和制定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笔试评卷组主要由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干部及专业人员组成。职责是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笔试成绩。
(三)面试考评组或答辩委员会一般由部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地区司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职责是按规定程序对应试人员进行面试或答辩,评定成绩。
(四)办公室主要由人事干部组成,职责是准备材料、组织应试人员报名、对外宣传、联络、布置考场、后勤保障。

第三章 基本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确定公开选拔的国别和职位
根据国外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拟公开选拔的具体国别和职位。同时,按每个公开选拔职位的职责与要求分别写出职位说明书。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该职位对专业知识、外语及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拟定应选者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拟公开选拔职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提出应选者必备的资格条件和报名范围。资格条件一般应包括政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外语水平、年龄、工作经历、干部职级、任职年限及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参加参赞级和独立秘书级领导职位的应选者原则上须具有副处级
以上行政级别和国外常驻工作经历,或具有国外工作一秘级以上任职资格。报名范围:参赞级领导职位原则上限于外经贸部部属各单位和地方外经贸厅(委、局)机关;其它职位可放宽到地方外经贸系统及工贸公司和科研院所,必要时可公开登报,面向全社会进行。
第九条 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拟公开选拔的国别和职位,应选的对象,应选者的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及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材料,考试方式内容及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公告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在适当范围公布。
第十条 公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两种形式。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群众举贤荐能,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踊跃报考。凡组织推荐的人选,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应出具推荐材料和推荐责任书,报名时组织上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根据公开选拔的条件和要求,由人事部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参加考试、面试或答辩,参加的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拟公开选拔职数的5-8倍。
第十二条 职位及情况介绍
经资格审查后确定参加考试、面试或答辩的人选,由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职位说明和情况介绍会,向他们介绍国别情况和经贸形势以及拟定职位的责任、权力、义务。此外,可根据需要向应选者明确该职位任职后所应达到的目标责任。
第十三条 笔试、面试和答辩
参加考试或应试人选确定后,视情况和需要对人选进行笔试、面试,并对参赞级领导干部(含独立秘书)进行答辩。
(一)笔试:根据拟公开选拔驻外干部职位的要求,对应选者进行必要的测试,主要了解应试人员能否胜任该职位所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笔试试卷可分为专业知识试卷和外语试卷。专业知识试卷应根据不同职位所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管理知识来命题。外语试卷内容包括
听、说、读、写、译。
(二)面试:按照公开选拔职位的需要确定面试的内容,面试主要通过应选者对命题内容进行陈述或演说,适当提问,测试应选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宏观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三)答辩:主要对参赞级领导干部(含独立秘书)应选者根据所竞选国别及职位的要求,事先准备文字材料提交考评小组或答辩委员会,内容包括对应选职位的认识、就职后拟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设想计划以及任期内所要达到的目标。答辩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应选材料的主要内容,
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
(四)考试评分:笔试评分应在试卷卷头密封状态下进行;面试和答辩评分由全体评委评定。笔试、面试和答辩成绩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组织考察
(一)考察人选的确定:考察人选由考评组依据成绩名次,按照拟选拔职位比例来确定,并报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派出考察小组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应到被考察对象的所在单位广泛听取意见,查阅干部档案,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廉政勤政状况。在全面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包括德才表现、工
作实绩、主要特长、主要缺点、笔试面试答辩成绩等。人事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任用人选。
第十五条 决定任用
对拟任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讨论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参赞级领导干部由外经贸部党组决定任用;对独立秘书由人事司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对其他秘书级以下干部由人事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职管理
公开选拔人员一经决定任用,须同人事部门签定任用协议,具体规定其任用后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任职期间应履行的协议条款。根据外交职衔与行政职级的对应关系,对行政职级低于所任职位相应职级的,按所任职务的最低档确定工资档次。
根据外交人员2-4年任期的规定,原则上公开选拔人员的任期按两年掌握。人事司每年要会同有关单位及使馆党委对入选的驻外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如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上的可继续留任,并对行政职级低于所任职位相应职级的,由人事部门建议其国内单位晋升相应行政职级。副
司级以上行政职级的晋升由外经贸部党组统一考虑。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开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回避的规定。考试的命题、评卷等环节要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应选者要严格遵守公开选拔的各项纪律,对违纪者要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应选者如发现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或发现对自己的评分不公正,可以向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派驻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工勤人员,可根据情况参照此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5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房地局)、计划单位列市建委
(房地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开展创建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作,在总结两年来对大厦考评验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制定《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
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所称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本《标准》所称大厦管理,是指对大厦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二、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三、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考评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门,按评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四、各地向部申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前,由大厦管理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申报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署预评预验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30日前申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联系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
地 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联系人 :朱文奇
电 话:010-68393170

附件

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1.大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0.5|符合0.5,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一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 |0.5|符合0.5,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 |3.具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 | 1 |符合1.0,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 |4.办理管理交接手续 | 1 |办理1.0,未办理0 |
|--|-----------------------|---|----------------------|
| |1.由专业的管理单位对大厦实行统一的专业 | 1 |实行1.0,基本实行0.5,未实行0 |
|二 | 化管理 | | |
| |2.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 | 1 |具备1.0,基本具备0.5,不具备0 |
|--|-----------------------|---|----------------------|
| |1.成立大厦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2.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及 | | |
|三 | 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责、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权、利关系明确 | | |
| |3.制定业主公约或住用户公约 | 1 |完善1.0,基本完善0.5,不完善0 |
|--|-----------------------|---|----------------------|
| |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 | |①规划、方案齐全1.0,缺一项扣0.5,规 |
|四 | 大厦的规划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 | 2 | 划、方案不具备0 |
| | 部门 | |②落实1.0,基本落实0.5,未落实0 |
|--|-----------------------|---|----------------------|

| |大厦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标准、各工作 | | |
|五 | | 3 |符合3.0,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 |
| | 岗位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完善 | | |
|--|-----------------------|---|----------------------|
| | | |①配制计算机并实际应用广泛,可查阅各 |
| | | |种资料1.5,配制但实际应用不广泛1.0, |
|六 |大厦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 | 2 |配制但尚未应用0.5 |
| | 行科学管理 | |②具备其它现代化管理手段(如监控、报 |
| | | |警、对讲机、机动能力等)0.5,不具备0 |
|--|-----------------------|---|----------------------|
| |1.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经过职|
| | 守职业道德,语言规范文明 | | 业道德培训) |
|七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无培训|
| | 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 | | 证书)0 |
| | 拓精神 | | |
|--|-----------------------|---|----------------------|

| | 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6 | |
| |-----------------------|---|----------------------|
| |1.房屋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建立住用户档案,所在栋号、房号清晰,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随时可查 | | |
| |3.大厦(组团)及栋号、楼层有明显标志及 | 1 |标志、引路图齐全1.0,无引路图扣0.5标 |
| | 引路方向平面图 | | 志每缺一个扣0.2 |
| |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扣0.5 |
| |5.大厦外观完好、整洁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6.封闭阳台的,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八 | 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 | | |
| |7.装饰装修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安全 | | |
| |8.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9.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 | 2 |①及时率达标0.6,每降低1%扣0.1 |
| | 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 |②合格率达标0.6,每降低1%扣0.1 |
| | | |③建立回访制度0.4、记录0.4 |
| | | |①实行代收代缴0.6,缺一项扣0.2 |
| |10.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际代收 | 1 |②收缴率达标0.4,每降低1%扣0.1 |
| | 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设 备 管 理 |34 | |
| |-----------------------|---|----------------------|
| | (一)设备管理综合要求 |(7)| |
|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建立设备台帐,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项目齐全、目录清晰、管理完善,可随时 | | |
| | 查阅 | | |
| |2.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 | 2 |符合2.0,制度不完善、有制度不落实或记 |
| | 回检查测试及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管理制 | |录不完整每一项扣0.3 |
| | 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 |
|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 责任事故 | | |
| |4.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鼠、虫害发生 | | |
| |5.配备所需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和操作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人员持证上岗 | | |
| |-----------------------|---|----------------------|
| | (二)供电系统 |(5)| |
| |1.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立即排除 | 1 |符合1.0,每次故障排除不及时扣0.5 |
| |2.限电、停电按规定提前通知住用户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3.配电室管理严格按国家标准操作运行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4.备有应急发电机的,可随时起用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5.制定临时用电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 | (三)消防系统 |(5)| |
| |1.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系统配备齐全,完好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无损。可随时起用 | | |
|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定期演练,开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展消防知识及法规的宣传教育 | | |
|九 |3.订有突发性火灾等灾害应急方案,设立消 | 1 |符合1.0,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0.3 |
| | 防疏散示意图,紧急疏散通道畅通,照明 | | |
| | 设施、引路标志完好 | | |
| |4.无火灾及其它安全隐患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隐患扣0.5 |
| |-----------------------|---|----------------------|
| | (四)电梯系统 |(4)| |
| |1.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 1 |符合1.0,运行时间、安全设施、通风、照 |
| | 通风、照明及其它附属设施完好 | | 明等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0.3 |
| |2.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 | 1 |符合1.0,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合同 |
| | 完备 | | 每缺一项扣0.5 |
| |3.桥厢、井道保持清洁 | 1 |符合1.0,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4.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能在规定时间 | 1 |符合1.0,抢修不及时每次扣0.2,发生重 |
| | 内到达现场维修 | | 大电梯事故0 |
| |-----------------------|---|----------------------|

| | (五)给排水系统 |(5)| |
| |1.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消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 | | |
| | 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俱全。保持水池、水 | | |
| | 箱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及 | | |
| | 隐患 | | |
| |2.设备阀门、管道无跑、冒、滴、漏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
| |3.所有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楼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内、地下室及车库无积水、浸泡发生 | | |
| |4.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供水计量及收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 | | |
| | 无不合理计量及乱收费现象,限水、停水 | | |
| | 能预先通知用户 | | |
| |5.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事故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六)空调系统 |(4)| |
| |1.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无超标噪音和严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 重滴漏水现象 | | |
| |2.窗式及分体式空调的安装位置统一,排列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 有序 | | |
| |3.中央空调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 | 1 |符合1.0,抢修不及时每次扣0.3 |
| | 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 | | |
| |-----------------------|---|----------------------|

| | (七)供暖供气系统 |(4)| |
| |1.锅炉供暖设备、煤气设备、燃气设备完好、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 运行正常 | | |
| |2.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 隐患 | | |
| |3.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于16℃ | | |
| |4.“三废”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贮放、清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运管理有序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4 | |
| |-----------------------|---|----------------------|
| |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2.公共照明、通讯、邮政设备设施齐全,工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十 | 作正常 | | |
|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有交通标志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4.订有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机动车、非机动 | 1 |符合1.0,无制度扣0.5,车辆停放每发现 |
| | 车无乱停乱放 |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 | 环境卫生管理 | 8 | |
| |-----------------------|---|----------------------|
| |1.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环卫设施齐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 | 1 |符合1.0,每缺一项扣0.3 |
| | 圾中转部等保洁设备 | | |
|十一|3.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由专人负责检查、 | 2 |符合2.0,每有一项不符合扣0.5 |
| | 监督。公共走道、地下室、天台等所有公 | | |
| | 共场所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 | |
| |4.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 乱帖、乱画等现象 | | |
| |5.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 绿化管理 | 3 | |
| |-----------------------|---|----------------------|
|十二|1.绿地面积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5|符合1.5,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 |1.5|符合1.5,管理、养护措施未落实扣1.0, |
| | 及随意占用现象 | | 破坏、践踏、占用每一处扣0.3 |
|--|-----------------------|---|----------------------|

| | 治安保卫管理 | 8 | |
| |-----------------------|---|----------------------|
| |1.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2.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3.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 | 2 |符合2.0,每发现一人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
|十三| 谨 | |0.5 |
| |4.危及住用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 |
| | 施 | | |
| |5.无因管理责任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和交通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 事故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精神文建设 | 5 | |
| |-----------------------|---|----------------------|
| |1.订有住用户精神文明建设公约,住用户能 | 1 |符合1.0,无精神文明建设公约扣0.5,每 |
| | 自觉遵守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 | | 发现一起不能遵守规定扣0.2 |
| |2.住用户之间关系融洽、团结互助文明住用, |0.5|符合0.5,基本符合0.3不符合0 |
| | 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 | | |
| |3.有宣传学习园地,并开憎爱分明宣传活动 |0.5|符合0.5,无园地或未开展活动扣0.3,不 |
|十四| | | 符合0 |
| |4.有公共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单位定期组 |0.5|符合0.5,无场所和设施扣0.3,未开展活 |
| | 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 | 动扣0.2,未定期开展活动扣0.1 |
| |5.管理单位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0.5|符合0.5,基本符合0.3不符合0 |
| | 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 | |
| |6.住用支持和配合管理单位的工作,无重大 | 2 |符合2.0,有重大投诉的扣1.0,满意率每 |
| | 投诉,对管理单位的评议,满意经达95% | | 降低1%扣0.2(通过走访住户评议) |
| | 以上 | | |
|--|-----------------------|---|----------------------|
| | 管理单位经济效益 | 5 | |
| |-----------------------|---|----------------------|
| |1.大厦管理单位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代化企业制度方案 | | |
| |2.建立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管理 | 2 |符合2.0,建立但管理不善1.0,尚未建立0|
|十五| 有序 | | |
| |3.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每半年向住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户公布一次 | | |
| |4.实行以业养业,多种经营,为住用户提供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多项服务,收费合理,价格公开 | | |
-------------------------------------------------------



19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