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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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国家医药管理局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
第七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药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药品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合同副本。
第九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手续。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6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应当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二)药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三)药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四)药品独占权人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手续的。
第十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予该药品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药品的行政保护;药品独占权人对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
第十九条 未经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药品独占权人要求经济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向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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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校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校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


教基〔2004〕8号


  为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然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从2003年到现在,因楼梯间拥挤所造成的伤亡事故一共发生4起,死亡学生8人,伤亡61人,给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2003年1月5日,陕西省宝鸡县虢镇初级中学学生在放学下楼时,一名学生不慎踩空,撞到前边同学,后继学生发生拥挤踩踏,造成3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重伤,13名学生轻伤。

  9月22日湖北省麻城市顺河镇林店高小五、六年级学生下晚自习,因楼梯间电灯不亮,从二楼下至一楼时发生拥挤,共挤伤学生13人,其中2人伤势较重。

  12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中学学生放学时,因停电,在楼梯间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5名学生死亡,4名学生重伤,7名学生轻伤。

  2004年3月24日上午,湖北省恩施市第二实验小学课间操期间,发生40名学生挤压事故,造成18名学生受伤。

  这些事故造成大量学生伤亡,令人触目惊心,教训十分深刻。针对2002年以来发生的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教育部曾多次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楼梯拥挤事故的发生。但在我部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依然发生楼梯拥挤踩踏事故,反映出少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和隐患。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坚决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提高对中小学安全工作的认识,尤其要高度重视因楼梯间拥挤发生危及学生生命的安全事故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中小学校校长、教师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杜绝因楼梯间拥挤发生的伤亡事故。预防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需要从教育、管理、制度、技术、处罚等多方面认真、全面的思考,并根据每所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

  1、各中小学校必须做到凡是有学生在学校,就要有老师管理和保护。要实行校长、教师的带班、值日、值勤制度。

  2、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分析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放学、上操楼梯间安全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在学生放学期间,要做到每一楼层的楼梯间等事故易发部位,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在出现停电或楼梯间照明设施损坏时,学校领导必须到现场疏导。

  3、各中小学校要迅速组织对楼道、楼梯设备、设施的专项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已经损坏的照明设备要立即更换,彻底清出楼梯间的堆积物,整修已损坏的台阶。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学生人数需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

  4、各中小学校在管理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要有统一具体的安全要求。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确保学生安全。

  5、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发生在学校的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对学生专门开展一次针对防止拥挤事故发生的安全专题教育。使学生树立相互礼让、遵守秩序的良好行为习惯,不在楼梯间打闹,不开导致同学紧张的玩笑;增强同学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预防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有关工作。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防止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工作。各地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每一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2、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预防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工作预案,各中小学校要结合楼梯拥挤伤亡事故,普遍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在今年5月30日前,完成本校的安全工作方案。

  3、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领导和学校有关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我部在今年组织全国中小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将重点检查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证监会公告[20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8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0年度年检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检查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通过2009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2011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在立案稽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检查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三)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 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2. 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发生漏报、迟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

3. 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等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价格涨势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等问题。

4. 人员管理不规范,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 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6. 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

7.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

8.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9. 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10. 检查期间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1. 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年检。

(二)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 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 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违规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 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

4. 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

5.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6. 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7. 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

8. 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9. 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10. 内部管理混乱,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

11. 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2. 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形。

13.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4. 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

15.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度检查申请表

2.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1-申请表封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9012.doc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1-年检申请表.xls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2805.xls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2-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2848.doc

附件2: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包括:
1. 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历史沿革主要包括公司成立时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历次变更的情况。
2. 公司报告期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组织架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主要业务活动等。
3.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等)基本情况。
4. 公司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员工情况,报告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情况。
5. 公司报告期各项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证券资讯服务等)的经营概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情况。经营概况包括各项业务的类型、经营方式、成本投入、实现收入、服务团队等情况。
6. 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及审计意见情况。
7. 公司报告期内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客户投诉情况(逐单说明客户投诉的主要内容、处理方式和办结情况),公司及人员被监管部门、自律组织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情况。
8. 公司与每家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资金等方面的往来情况(逐项说明),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有关隔离制度及实施情况。
9. 公司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实施后,对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类型选择及实施进展,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10. 公司对行业发展的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