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1:01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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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能源部


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28日,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煤炭工业厅(局),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炭总公司:
1984年以来,煤矿井下采掘一线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招用了大量农民轮换工。煤矿企业农民轮换工制度的实行对企业保持一支年轻力壮的井下采掘队伍,保护采掘工人的身体健康,减轻企业的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办法,以利于煤矿企业农民轮换工队伍的稳定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和安全。为此,我们提出了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招工地区限制。煤矿招用农民轮换工应按照就地就近招收原则,在当地招收确有困难时,可以跨地区招收,但必须经双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重点选择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劳动力比较富余的地区。
二、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农民轮换工进矿后,一律实行下井前为期不少于2~3个月的专门培训,进行有关煤矿生产、技术、安全基础知识、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上岗,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培训期间,由煤矿发给生活费。
三、适当延长轮换期限。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后,如企业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报经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续订合同。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
四、从农民轮换工中留转一定比例的生产骨干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因矿山企业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在续订合同人员中,将一部分从事采掘生产劳动5年以上的生产骨干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比例不得超过续订合同总人数的3%。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计划部门予以落实“农转非”计划指标。
五、提高回乡补助费标准。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2%,个人按月工资收入的5%逐月交纳回乡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对不执行合同,擅自离矿者,不支付回乡补助金。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发回乡补助金,其储存的回乡补助金连同利息作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其缴纳回乡补助金的年限可计算为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回乡补助金标准低于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补交。
六、适当提高农民轮换工的待遇。设立“井下农民轮换工补贴”,作为对农民轮换工工资待遇偏低的一种特殊补偿,标准为3元/人·工。提高待遇增加的费用,原则上从吨煤工资含量包干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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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主管建设的综合部门为本地区的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审定开发小区的修建规划;会同计划部门编制近远期和年度开发计划;组织开发区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开发中的有关问题;对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少数经当地政府批准单独拨地建设外,均应纳入开发小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列入全省计划。各地、州、市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十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开发计划。经省建委汇总平衡后会同省计委下达。

第六条 开发小区的商品房屋,应由建设单位带计划、投资和材料,向开发单位预订或购买。经开发公司同意并承担有关配套费用的,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开发小区修建规划的要求自行组织建设。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服务性配套工程如中小学、托幼、管理用房等投资,不能摊入商品房成本。

第八条 设市城市及地区所在地的县城,开发区地面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兰州市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修建规划,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建委备案。

第九条 城市综合开发拆迁工作归口市、县(市)房产(城建)部门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工程应建成一项验收一项。小区全部建成后,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审定小区财务决算,接受竣工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综合开发的名义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合建的房屋产权,属分成单位的房屋,归分成单位所有;已出售的商品房屋,归购房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各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开发的管理,严禁乱收费,除按国家和省上规定收的费用外,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圈资运动”引发中国“商人盛世”

李华振 武奎元


本文原载全国工商联合总会刊物《中国商人》2004年2、3期合刊




就在不久前,金融大鳄索罗斯以其独特的眼光和商海经历,对西方商界做了一个不乐观的断言:“盛宴早已结束,而人们仍在跳舞。”但在东方,对于肩负着“新市场经济”兴衰成败之重任的中国商人阶层来说,由于“新圈资运动”的施行,精彩的盛宴才开席,诱人的舞曲刚刚响起,中国的“商人盛世”之伟大时代即将开元……
经济遭遇瓶颈,中国急需新圈资运动
中国市场经济遭遇了瓶颈!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早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日、韩、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灾情严重,但中国经济咬牙保持住了坚挺。乐观的国际观察家预言中国经济将在21世纪初继续高速增长,一切似乎都将继续阳光灿烂下去。但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市场经济突然“状态不佳”起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丑闻不断、败绩连连;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短期明显好转的可能不大。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前者是“排头兵”,后者是“主力军”。但现状却是:“排头兵”的头抬不起来了,成了“缩头兵”;“主力军“的队伍不武了,成了“病力军”。
中国这次市场经济瓶颈的根本“症状”是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而在这个“症状(标)”的背后,其“病因(本)”则是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不够发达完善,以中产群体为核心的商人阶层的力量不够强大。
由于中国目前的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于一点,即几十年的国有企业传统之固疾仍然没能得到完善的解决。由于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体,它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去监管自己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最终还要由具体的某个(些)人去行使。这样就产生了“国有企业双重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进行企业经营,会产生“经营者代理风险”;主管部门及官员代理行使国家所有权,会产生“所有者代理风险”。
科斯定理能合理地解释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现象。在中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和大多数上市公司里,不仅经理是“被雇佣者”,连本应由所有者担当的董事、监事也绝大多数是“不具有所有人身份的被雇佣者”!他们都被国家雇佣——且不同于西方的“市场化雇佣”,而是一种掺杂了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的“特权式雇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司、所有者(即国家)的目标一致,他们的行为价值取向有时候与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产生冲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驰。对于他们而言,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并没有“内部化”为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经济人理性”之观念下,董事、监事、经理就会利用各种法律的、产权的、管理的、监督的空档,来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明白了中国这次经济瓶颈的成因,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克服这次经济瓶颈?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近代西方的市场经济发展史。史学家指出,近代西方经济文明的孵化器是当年的“圈地运动”,当时,新兴的生产力急需以某种方式来迅速进行资本积聚,因为只有比较集中的规模化的资本才能完成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大工业生产,靠分散的资金根本难以担当这一重任。“圈地运动”就是应当时的历史大势而生的,是克服当时英国市场经济瓶颈的必须之举。虽然它在我们的传统历史教课书中被描绘为“吃人的圈地运动”,但就象《英雄》中的那句哲言所说“一个人的痛苦放到天下去看,就不再是痛苦”,任何一个高级文明在起步时都可能并不如我们今天想象的完美。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要想以更快的、更常态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中国目前所缺的就是这一点。所以,当我们打开电视,在珠三角和江浙地区的电视频道里看到“发挥带头作用,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出贡献”的公益广告时,不必再感到丝毫的惊诧和不解。
不管是从历史经验上看还是从现实需要上看,中国的市场经济要想克服这次瓶颈、继续以更快更健康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进行一场类似于“圈地运动”的“圈资运动”,促进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注意:本文所讨论的“圈地运动”和“圈资运动”都是从经济的角度而言的,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概念,不含褒贬之主观评价色彩。这主要是一个经济规则,与人们通常所说的“骗钱、套利”不是同一个范畴。)
就象当年英国的“圈地运动”一样,“土地”和“国企”都是一种具有市场价值的经济要素,能用金钱来衡量。正如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所指出的,大量的国有企业资源通过经济及法律上的技巧性操作转移到商人阶层手中,实质上与大片大片的土地集中到商人阶层手中一样,都是为市场经济扫清路障。市场经济要求“圈土地”还是“圈企业”,这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当时英国市场经济的瓶颈主要是缺乏最基本的大工业生产要素(即土地),所以它就只能是圈“地”运动,想圈其它的更高级的生产要素也不可能,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其它更高级的生产要素。
中国目前市场经济的瓶颈不再是土地(至少不主要是土地),也不是企业,因为国企的数量并不少,而是缺乏民营企业和商人阶层,所以,中国目前的“圈资运动”只能是圈“企业(国企)”,而不是圈“土地”。与“圈地运动”相比,“圈资运动”是一种更高级的形式。
新圈资运动引发中国的“商人盛世”
关于商人,在古代的自然经济里,被贬为“无商不JIAN(奸)”;但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它已经变成了“无商不JIAN(坚)”——现代社会如果缺了商人,就难以坚实长久,最有力的例证是前苏联,它虽然曾与美国一样成为世界超级强国,但由于它实行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商人阶层几乎不存在,所以,到头来,它无法象美国一样“因商而坚”,未到百年,就已经隐入了黑皮史书里。
如上文所析,中国要想培育出强大的商人阶层,必须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进行“新圈资运动”。但中国今天的情况与英国圈地运动时的社会环境有了极大不同:英国当时进行圈地运动可以牺牲社会中下层的利益,但中国现在处于“人权时代”,尤其是社会主义之理念更不允许出现类似英国圈地运动时的“血腥的资本原始积聚”。那么,中国该选择何种更文明、更有效的方式来完成“新圈资运动”?
基于这种考虑,“对国企进行MBO改革”就成了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MBO的英文是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经理层收购”或“管理者收购”,是指管理者(层)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达到控股或参股本企业之目的,使管理者由雇员变为所有者。在西方,它是一种资本运作方法,曾在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用用。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私有化改造”(即民有化,与国有化相对应),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第一是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MBO之后,经营者拥有了企业股份,企业的利益对他们而言,不再是纯粹的外部性因素,已经成了内部化因素。这就会促使他们以“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心态来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经营者代理风险”。
第二是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这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无法执行,因而收效甚微。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正因如此,MBO一出现,就深受业界欢迎,被誉为“治疗国企之病的实用良方”,它使国企的“民有化改造”由空想变为实践。
“商人盛世”推动新市场经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正式挂牌,财政部负责有资产管理事务的国有资产评估处业已撤消,其有关职能移交给新成立的国资委。至此,财政部不再直接管理国有资产,为“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进一步改革做好了预热和铺垫。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也已接近尾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一切都预示着目前近10万亿的国有资产将面临一场新的变革。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出现更大规模的“商人阶层”就成为必然之势。商人阶层将会大大推动中国的市场经济进程,即“新市场经济时代”。
何为“新市场经济”?它是与“老市场经济”(即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建立在严格私有化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相对而言的。“老市场经济”认为一国要走市场经济之路,必须先进行完全的、彻底的、实在的私有化改造,否则,将无法建成市场经济。所以,当中国决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前称为商品经济)”时,国际评论预言中国要么步前苏前东欧后尘,要么根本建不成市场经济。因为在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市场经济发祥于以鲜明的“产权私有化”为特征的西方,它的“基因”就是私有制,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二者无法嫁接成功。
但中国的经济实践打破了以上断言。中国经济奇迹成为继日本经济奇迹、亚洲四小龙经济奇迹之后的亚洲、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亮点。有外电评论说,1921—1949年,把原本不十分适于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改造成了“中国特色的马主义(即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复兴的第一次创举。(注:外电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不十分适于中国”,是指当时的中国几乎不具备起码的工人阶级力量。)而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则把原本不十分适于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改造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复兴的第二次创举。
在看到中国“新市场经济”取得初步成功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更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新市场经济目前面临着“瓶颈”的考验。许多人不明白:既然中国的新市场经济有其合理性和生命力,为什么目前还遭遇“瓶颈”?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指出,这是因为中国新市场经济是介于“两端”之间的一种“综合平衡体”,这两端就是:A端为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国有制,B端为严格意义上的老市场经济私有制。中国的新市场经济是从A端出发的,当它从A端出发之后,生产力开始摆脱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国有制的束缚,打个形象的比喻,它就象一个被围困被压抑已久的大河,一旦开闸,立即就把蓄积多年的能量和潜力发挥了出来,奔腾向前,蔚为壮观,这就出现了20多年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之奇迹。但当这条大河往前奔流了20多年后,原来的潜能已经用尽,就面临着河床堵塞、河堤泄水等等新问题,此时应该分析这些新问题、采取新对策,而不能再死守旧经验,固执地认为新市场经济可以一劳永逸、一直向前、一往奔腾。新市场经济也要不断地完善,才能长葆其“新”和“健”。
如果把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国有视为一种“典型国有”,那么,中国现在的国有则可以相应地称之为“后国有时代”。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像“大工业时代与后工业时代”、“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关系一样,既前后脉承、又有显著不同。现在正热炒的国企MBO改革,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经济现象,只不过是整个“新圈资运动”进程中的一个环节、一种方法、一条途径。“新圈资运动”的成功,将把中国的“后国有时代”进一步推向高潮。由此所产生的更强大的商人阶层,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新市场经济克服目前的瓶颈,继续向前发展。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