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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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未取得《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画廊、售货亭、广告牌、岗亭、霓虹灯、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等杂项工程建设的;
  (六)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
  (七)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章行为,是指:
  (一)设计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开工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灰线的(不含加层及装修门面);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建设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一)建在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公共绿地上的;
  (二)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煤气等管线的;
  (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
  (五)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六)在规划已确定并将在近期实施的建设范围内的;
  (七)建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
  (八)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影响风景资源保护的;
  (九)严重违反文保、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应予拆除,但尚不影响城市规划近期实施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并征得市园林文物部门的同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临时使用手续后,予以暂时保留使用,今后规划实施时一律无条件折除。属于违法建设的住宅用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交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时亦应无条件拆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后予以保留:
  (一)工程项目基本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建在工厂、仓库区等单位内部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新建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点,总图方案审批,基本上按规划要求实施,仅违反规划审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后(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七)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暂时保留还是长期保留使用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办公用房、临时性用房、特种用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30%处以罚款;
  (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临时建筑期满未补办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除(一)、(二)、(三)、(四)项规定外,其他违法建设项目,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20%处以罚款。


  第十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违章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所取的设计费全部没收,并由设计主管部门暂停其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设计资格。
  (二)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所取得的经济收益全部没收。属外地进杭施工单位的,由进杭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6个月接受新的施工任务。属本市施工企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一级施工企业等级。
  (三)未通知规划管理部门放(验)灰线的,或未挂施工牌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没收规划建设保证金。


  第十二条 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依据本办法作了处罚并已执行完毕的,土地管理部门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不再处罚。


  第十三条 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市级财政。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经消防、环保、防疫、建管等部门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进行违法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处理批准保留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经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无效,予以收回。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一律无条件拆除,亦不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规划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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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1992〕124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市场需要和出口罐头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罐头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在总结执行《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会自1986-1991年已召开了五次,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了《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现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一并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也请及时告国家局。

  原《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和原《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2、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凡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它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竦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贴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验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二)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指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罐头进行重新抽样开罐检验。

  因故不能在生产后马上进行检验的,或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时,商检机构可以酌情缩短检验有效期。

  在口岸凡经品质检验合格而不能及时出口的罐头,展期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须进行抽样,重新检验。

  1、品质检验数量及项目

  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按每报验批1/5000,每批中每个生产厂抽样罐数不少于3罐。

  品质检验项目以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必要时可抽验适量样品备查。

  2、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2、1 经品质检验,品质符合有关规定,可评定为合格,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2、2 经品质检验,品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按本文“二、检验,(二)检验程序,5 检验结果评定”执行。

  2、3 凡经品质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按批次处理。如能分清生产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产日期或班次检验,交按生产日期或班次处理。

  四、分工协作

  (一)出口罐头经由其它省(市、区)口岸出口,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出口前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进行查验。

  (二)各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商检机构应向口岸商检机构通告出口罐头质量的特殊情况。口岸商检机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通告在口岸发现的罐头质量特殊情况,在处理较大数量产品时,应与产地商检机构协商,必要时报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三)罐头出口前国外有特殊项目要求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应按生产批次抽样检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内容:

  1、工厂执行《商检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卫生状况、设备条件、工艺技术和管理、检验工作的原始记录,重点是直接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五)。

  2、对已在国外注册的罐头厂还应按进口国有关卫生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工厂执行情况。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厂监督检查。下厂时间不少于工厂当月生产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下厂后要深入到生产、检验现场,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记录或留样),必要时还可用召开座谈会等办法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对经审查过的工厂的有关记录,商检人员应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批注,并提出处理意见。

  3、作好监管记录。监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写一次。平时下厂发现严重问题或有明显变化项目也应在相应表栏内填写。

  4、对发现的问题经整理后,填写《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见附表),及时通知工厂。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2〕24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资料积累和报表

  (一)商检机构检验应做好详细检验记录。各项检验记录及实物,照片、录像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档案:包括各项报表,质量分析报告,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件,罐头厂基本情况以及国外有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等资料。

  七、总结报告

  (一)各商检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口岸查验汇总表,于七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全年汇总填报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向国家商检部门上报一次质量分析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部门。

  (三)对国家商检部门(包括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其它单位联合)下达的政策性,技术性规定及涉及统一对外等问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必须报请国家商检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出口罐头厂分类标准

  一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严格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有质量否决权,并且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干扰。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检验工作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98%以上,连续二次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二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人员、设备与检验工作基本相适应。检验基本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不低于97%,当年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产品(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三类厂:

  已获得商检部门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但未达到一、二类罐头厂条件的罐头厂均为三类厂。

             监督管理记录表(一)

┌─────────────────┬────────────────┐

│厂名:              │ 检查日期:          │

├─────────────────┴────────────────┤

│生产品种、规格、班产量:                      │

├──────────────────────────────────┤

│             卫 生 状 况              │

│           ───────────            │

│1、厂区及周围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厕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空罐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原辅材料库(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5、冷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6、保(常)温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7、成品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8、原辅材料进厂验收。                       │

│                                  │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二)

┌──────────────────────────────────┐

│        实罐车间卫生 (每个车间填写一张)         │

│      ─────────────────────       │

│清洁卫生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防蝇虫设施是否严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有无蝇虫_________________。│

│                                  │

│洗手、鞋、车轮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车间 __________________。│

│                                  │

│△工器具操作台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竹、木、铁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与生产无关杂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工艺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无积压___________。│

│                                  │

│有无同时加工荤素两种以上类别产品_________________。│

│                                  │

│装罐量抽查:罐数_______净重平均误差±__________  │

│                                  │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误差±________克、   │

│                                  │

│±___________________。             │

│                                  │

│其他:                               │

│                                  │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三)

  一、空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罐 号│罐 型│外观 │迭接率  │紧 密 度│完 整 率│焊 锡 │

│   │   │缺陷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罐内壁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_罐,占____%。│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二、实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翻边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罐,占____%. │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四)

┌──────────────────────────────────┐

│*杀菌 使用立式锅__台,卧式锅__台,其他___台。       │

│ ̄ ̄ ̄                               │

│1、装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杀菌间蒸汽总压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

│                                  │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4、冷却水使用___水,有无加氯处理__,抽测___号锅(冷却池),│

│  余氯量为______PPM。                  │

│                                  │

│5、记录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6、其他                              │

│                                  │

├──────────────────────────────────┤

│△保温(常温)处理                         │

├─┬───┬───────┬────────┬───────────┤

│库│品种 │堆码是否合理 │有无强制通风  │  库   温(℃) │

│ │   │       │        ├───┬───┬───┤

│号│   │       │        │上层 │中层 │下层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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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第二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第二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3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路桥收费站设置
  2.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
  3.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4.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5.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限额(规模)以下部分行业基建项目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投资、国家明令限制项目的开工报告
  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
  二、审核事项
  1.市权限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投资、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开工报告
  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
  3.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5.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
  6.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7.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术专项
  8.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三、备案事项
  1.市、县、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采购
  二、审核事项
  1.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2.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3.机电产品进口
  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
  5.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
  6.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7.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申请、招标
  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9.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三、备案事项
  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竣工预验收审批
  二、审核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初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国家、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发展基金项目
  4.商贸、服务领域利用外资项目
  5.生产企业申报到境外举办加工贸易业务项目
  6.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扩大股权和经营权
  7.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
  8.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竣工预验收
  三、核准事项
  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
  2.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
  四、备案事项
  1.外地驻苏办事机构登记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市贸易局
  取消事项
  一、核准事项
  1.酒类销售许可(批发)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
  二、审核事项
  1.拍卖企业的设立
  2.煤炭经营资格
  三、核准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市教育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各级各类中等学校招生
  2.除省定之外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3.市基本现代化幼儿园
  二、审核事项
  1.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教师的聘请
  2.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的评估
  3.中小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三、核准事项
  1.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
  2.市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
  3.市示范(厂)成人学校
  四、备案事项
  1.市区初高中学生借读、跳级
  2.中师生休学、复学与退学
  3.县级市批准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4.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专业设置、调整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2.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市区职业高中、职工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
  3.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含纯初中)设立、停办、合并、搬迁
  二、审核事项
  1.高等院校在苏函授站的设立
  2.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院校设置
  3.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三、核准事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2.高等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广告
  市科技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大型技术贸易活动
  二、审核事项
  1.设立科研事业单位
  保留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实验动物许可
  2.市科技进步奖
  3.科技型社会团体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5.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6.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核准事项
  1.市科技成果鉴定
  2.民营科技企业
  三、备案事项
  1.民用涉密科技项目
  市公安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体育场(馆)、电子游戏机厅(室)、桑拿浴室、安全合格证及年审
  2.重要岗位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
  二、审核事项
  1.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和维护保养资格
  2.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
  3.宾馆饭店、小区、商住楼等涉外居住接待资格
  4.境外人员就业
  5.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
  6.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销售审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年审
  7.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及年审
  8.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9.101运钞车免检通行证
  10.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
  11.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
  三、核准事项
  1.机动车临时号牌、新车试车号牌申领
  2.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年检
  3.核发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许可
  4.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及个体工商户
  5.租赁房屋登记
  6.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四、备案事项
  1.拖拉机车牌及驾驶员证
  2.安防产品销售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举办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共场所举办万人以上临时性大型活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2.民用枪支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及年检、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证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燃放(A、B、C级)、运输许可及年审
  4.除军事爆破工程外的民用拆除爆破工程(A、B、C),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许可及年审
  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6.集会、游行示威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8.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发证
  9.机动车禁行路段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
  10.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设置或专用临时停车场的开辟
  11.道路挖掘、占用、搭建、新增出入口、开辟通道
  12.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探亲、定居等因私活动证件及证件签注
  13.户口审批
  14.边境通行证审批
  1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16.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100及100居里以下)
  17.境外人员办理各类签证、证件
  18.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多次往返签注、证件
  19.境外人员一次出境证件
  20.犬类销售和犬类养殖
  21.焰火晚会焰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燃放员作业证
  二、审核事项
  1.典当行、原子印章、公章、刻制经营权特种行业许可证
  2.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及年审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证及年核查(100居里以上)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及年审
  5.初次申领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6.赴港澳定居
  7.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8.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9.外国人恢复加入中国国籍
  10.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11.购买信息网络安全监测产品
  12.安防产品许可证、认证、生产登记证书资格及年检
  13.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
  14.网吧安全审核及验审
  三、核准事项
  1.星级、涉外宾馆饭店、拍卖业、刻制公章许可证及年检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及年审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4.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单位自备接送车辆行驶线路或停靠站点
  5.车辆装载三超证
  6.高速公路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运输和危险物品运输
  7.机动车注册、转籍、补牌证、换牌证、抵押登记、延缓使用申请、定期检验
  8.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转籍、换证、补证及驾驶员审验
  9.申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牌证
  10.非警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11.机动车过户、变更、停驶、复驶、注销、外地在用车转入申请
  1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13.安防工程竣工验收
  14.营运客车防护安全合格证
  15.旅游船安全合格证
  16.重要文物展出、存放
  1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破器材类生产许可年审
  18.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利用船舶开设的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消防安全年审
  19.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
  四、备案事项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歌舞厅、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古建筑等单位每三年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
  3.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对设施检测及火灾报警探测器清洗报告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5.销售信息网络安全监测产品
  6.国际互联网用户登记
  市民政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
  二、核准事项
  1.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3.市区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式样及设置方案
  二、审核事项
  1.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合并、命名、更名
  3.编印以反映全市地名为主并标有行政区域界线的交通、旅游、行政区划地图及电话号簿
  4.追认革命烈士
  5.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换发,伤残抚恤待遇取消、恢复,伤残辅助器械修配
  6.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待遇
  7.经营性公墓申办
  8.本级城镇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含本级农转非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9.福利企业申办、变更及年检
  三、核准事项
  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四、备案事项
  1.本级特殊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司法局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律师资格、执业证件及年度注册
  二、核准事项
  1.公民代理诉讼
  2.涉台公证
  三、备案事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
  二、审核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司法鉴定机构资格登记
  3.公证员注册
  4.律师机构设立、变更及年检
  三、核准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2.律师助理资格
  四、备案事项
  1.法律援助网络机构建设
  市财政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审核事项
  1.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
  三、核准事项
  1.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财政收支预决算
  2.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3.企业费用、工资、财务制度、决算
  4.集控审批
  5.农业四税减免(耕占税、契税审批)
  6.会计事项审批(代理记账资格、账证定点销售单位、考试单位)
  7.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8.事业单位基金提取、资产处置、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标准
  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10.各类专项基金
  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2.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13.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报废和待核销的投资支出;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
  14.防洪保安资金减免
  15.政府采购申请
  16.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供应商资格的审批
  17.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
  二、审核事项
  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
  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
  3.车船税减免
  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5.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
  6.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关事项
  8.申请国外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资金管理)
  9.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
  三、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及年检、职称、电算化证书)
  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
  4.罚没收据、票据领用、缴销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7.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四、备案事项
  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
  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
  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情况的备案
  6.会计电算化脱账备案
  7.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变动资产评估项目
  8.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
  市人事局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3.补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及人才招聘广告
  5.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
  二、审核事项
  1.高级职称评审推荐
  2.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候选人选拔
  3.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推荐
  4.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区域性)
  三、核准事项
  1.事业单位登记
  2.职务任命、职数平衡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
  5.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
  6.机关工作人员退休
  四、备案事项
  1.各类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结果
  2.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辞职辞退工作
  3.机关之间调动和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
  4.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
  5.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职工工伤待遇审批
  2.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审核事项
  1.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三、核准事项
  1.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
  2.地方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厂长(经理)、矿(场)长安全资格
  4.用人单位招聘劳动力信息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
  四、备案事项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抢险救灾中失踪
  2.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3.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教育机构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3.企业参保职工退休(正常退休、特殊工作提前退休、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及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4.非标准工时审批
  5.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苏就业办理《就业证》
  二、审核事项
  1.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
  三、核准事项
  1.企业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困难企业工资预留户
  4.工资基金使用
  5.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6.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7.职工工伤认定
  8.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9.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0.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11.劳动保障年检
  12.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有关待遇
  13.企业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4.失业保险待遇认定
  1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及年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及年检
  四、备案事项
  1.企业特殊工种名录
  2.大中专院、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发生工伤事故
  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私房翻建用地
  二、核准事项
  1.测绘任务登记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及年检
  2.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
  3.行政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用途
  4.国家集体建设、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限市区)
  5.村民建房用地(限市区)
  二、审核事项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及荒滩
  3.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
  4.征用土地
  5.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6.土地登记
  7.采矿权转让初步审查
  8.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初审及年检
  9.市级限额地图出版、展示、使用前的样图初审
  10.土地置换面积指标
  三、核准事项
  1.建设项目压覆矿藏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项目审查
  四、备案事项
  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2.地价评估结果
  市建设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密级地形图复制
  二、审核事项
  1.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
  2.施工企业试验室(一、二级)资质
  3.建设行业职工培训、鉴定机构资质
  4.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核准书
  5.塔式起重机拆装资质
  三、核准事项
  1.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
  2.市政公用施工承接工程核准书
  3.建筑企业关键岗位合格证书
  4.建筑职业技能岗位技能证书
  5.井字架拆装许可
  6.建设工程施工取费标准证书
  7.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四、备案事项
  1.村镇建筑工匠乙、丙级资格审批备案
  2.调整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文件、资料
  3.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进出市、省承接业务
  保留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审图单位资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资格
  3.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4.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初审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6.招投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7.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8.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二、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3.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工程主体结构、新技术、材料、结构抗震设计审查
  4.工程类别、费用定额、临时设施费标准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设施使用许可
  7.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资质
  8.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甲级)
  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上岗证
  10.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结果
  11.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2.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13.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意见书
  三、备案事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档案登记
  5.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6.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7.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或文件澄清、修改
  市规划局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勘察测绘资质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户外广告、门面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设计条件
  3.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4.规划设计、城市测量资质
  三、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备案事项
  1.市域范围内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
  市市政公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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