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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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霈

2008年12月19日



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县(市)、区委托的重点乡镇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做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监管、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七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50人以下(含本数)的,至少配备1名;

  (二)从业人员50人至300人(含本数)的,至少配备2名;

  (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在配备2名的基础上,超过300人的部分按5%。的比例配备。

  非煤矿山企业的班(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和换发安全资格证书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

  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及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组)。非煤矿山企业的救护队(组)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

  (一)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二)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三)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四)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报备制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等级登记,并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七)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露天非煤矿山的开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利用第一次爆破孔再装药进行第二次爆破或掏采;

  (二)对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山工程技术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年开采总量小于5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

  (四)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由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五条 露天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每个矿井至少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设置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二)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应设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落等安全保护装置,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矿井运输设备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于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七条 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停用管理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季节性非煤矿山生产企业进行开工前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继续生产。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定期对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二次组织专家对所监管的井工开采企业井下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制定检查记录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一)定期对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该企业实行挂牌督办或者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挂牌督办并停产停业治理的非煤矿山企业经专门治理后,应当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二)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由相关部门吊销证照,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或者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露天或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相关证照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非煤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者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中深孔爆破是指装药孔深大于5米、孔径大于37毫米的爆破技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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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2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人口核定登记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政策舆论引导和释疑解惑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办法》未涉及的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便对《办法》进行及时修改、补充、完善,保证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就是要将中央核定的我区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直补到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要求
  (一)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二)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中央核定我区及各盟市农村移民扶持人口数量为准,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扶持期间,对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按生增死减的政策扶持,此项工作将在试点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具体实施中进一步完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三)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1.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以移民搬迁安置做为切入点,确实查清当初建库时移民搬迁安置方式、补偿补助情况、涉及人数以及移民村生产生活资料分配等情况。有原始规划文件(包括移民登记表册等)的从规划文件入手,无原始规划资料的采取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做到“情况明确、部署周密”,工作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
  2.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
  3.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4.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四)各盟市对水库农村移民进行核定登记时,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受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五)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六)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核定登记前,必须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在移民村张榜公布7天。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人口核定登记结果上报前要在移民村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要重新核实,并再次张榜公布,必要时要说明情况。
  (七)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要由组、嘎查村、苏木乡镇、旗县、盟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各盟市、旗县还应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对于跨省区、盟市、旗县水库的人口核定登记,有关各方要相互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八)各盟市要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并将人口核定登记汇总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
  三、组织领导
  (一)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以旗县人民政府为基础组织实施。旗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建立一支分工明确、高素质、懂政策、有经验的移民工作队伍,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移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抽调专门人员配合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重点抓好移民身份界定和扶持对象建档立卡、征求和反馈移民群众对界定和核实工作的意见等工作。移民所在嘎查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提供与核实登记有关的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本嘎查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和查处,防止徇私舞弊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人口核定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电力、移民安置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水库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开展工作。农村基层组织要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要切实把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主题词:水利 水库 移民 管理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6年8月14日印发



涉农婚姻类诉讼案件调查研究报告——以南京江宁区淳化法庭为分析视角

冯 勇


一、前 言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实现起着推进和保障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就是要求广大农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纳入法制轨道,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涉及婚姻对于家庭尤其是整个农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的背景下和谐的家庭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笔者从实习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近几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两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笔者所在的实习单位淳化法庭隶属于江宁区人民法院,其辖区有淳化街道、湖熟镇其面积共计277平方公里,人口共计13.73万,管理共计15个居委会,44个村委会。
二、调查的过程、方法及主要结果
关于涉农婚姻类诉讼案件的调查经过了一个摸索的阶段。2006年6月,笔者到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实习发现婚姻类诉讼占法庭审理案件中一定的比例,直观的仅从参与法庭案件旁听的人数上就多于其他类案件。当笔者参与整理06年的案件卷宗时发现,离婚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等特点引起思考。
因此,笔者尝试选择了涉农婚姻类诉讼案件的调查研究。调查采取的基本方法是查阅案件卷宗,辅之以参与法庭旁听和对法官的访谈以及与当事人即原被告的交流。
对于所取得的结案卷宗及涉农类婚姻案卷的样本,笔者的调查项目包括:涉农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比率;样本中数据统计呈现的特点;程序上涉农类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特点,等等。从这些调查项目中了解到的大部分数据信息以及一些有意义的个案,将于下文结合不同层面上加以介绍和分析。
在农村若要真正离婚是有许多实际困难的。从男方来说,农村结婚费用相对农民的收入来说是昂贵的,离婚时他不能不考虑经济上的损失和再一次结婚的费用他能否承受。还有,目前农村存在着突出的男性过剩的问题,在25-29岁的未婚人口中,性别比为409.52,在30-34岁则为1205.58,而在35-39岁年龄段达到2000.45。未婚人口中如此高的性别比,使男性在离婚后很难找到更合适或更好的对象。使他们不愿轻易离婚。从女方来看,“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传统思想在农村还有很大势力。
尽管农村离婚不易,近些年离婚的人数在各地都呈上升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封闭的村庄外出做工、经商,就地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广播、电视、录音机等的普及,也使大众传媒的影响辐射到农村。这些都冲击着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家庭的小型化和建国以来普及义务教育及推进妇女解放运动所取得的成果,使这一代年轻人,特别是妇女的自主意识有所提高。遇到男方对婚姻不负责任时,妇女敢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反映了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权的提高。
表一、淳化法庭04年05年涉农审结案件概况
时间 合同类纠纷 财产权纠纷 人身权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邻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合计
2004 151 73 81 118 3 3 429
2005 145 55 100 188 9 9 506
表二

表三

通过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案件的特点:
1.离婚当事人年龄跨度大。在样本分析来看,双方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28%,31岁至35岁占50%,36岁至60岁的占22%。其中比较男女双方年龄差距,男方高于女方6岁以上占8%,最大达16岁。
2.离婚原因多样化、复杂化。在100件样本中,当事人以双方没有感情而提起诉讼的占51%;以一方赌博和酗酒以及实施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9%;以一方婚后患病、不能尽夫妻义务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5%;以一方赌博和酗酒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4%;此外,因在子女教育上有分歧、于一方父母有隔阂、一方犯罪、事业不能养家等其他原因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31%。
3.解除婚姻关系比例上升。2004年涉农婚姻家庭类纠纷占全年结案的22%(见表二),2005年此比例则上升为27%(见表三),比例在上升。值得注意的是在样本的100件离婚案件中,第二次提起诉讼的有15件,占15%,经审理仍然判决不予离婚的仅有3件;第三次提起诉讼的有2件,占2%。
4.请求损害赔偿案件增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即对方当事人有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在样本中许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女方)在诉讼中,46%提出损害赔偿。引起注意的是大部分当事人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5.调解的比例比较低。样本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17件,占17%。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调解比例相对较低。
6.审理期限缩短。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公告送达类诉讼同类比较),其中92%的离婚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相当一部分在两个月内就能审结。
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离婚诉讼不断增加的原因
1.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分开放,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而后不得不匆匆领证结婚;另外一些父母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包办子女的婚姻,导致子女草率结婚,出现性格不和,难以维持长久。值得注意的是,年轻的夫妻离婚,有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最终走上诉讼。
2.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不再满足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养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厂长、经理、个别老板在腐朽意识的影响下,出现包“二奶”、养“小蜜”,即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同时,在不良的思想意识的支配下许多离婚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发生偏移,更加注重物质利益的得失。审判中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为财产难以分割、精神损失补偿达不成协议而诉讼离婚。
3. 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活艰苦而将配偶之间的感情磨厉得较为粗糙,最终双方要求离婚。
(二)、程序上呈现的突出问题
1.当事人证据缺乏与离婚率不断增长的联系。由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案件增多分析得出,法庭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前提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需要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否则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现实中举证难非常突出,尤其表现在无过错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当维系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其中发人深省的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虽然夫妻不和睦,但难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在涉农婚姻类案件中,依照调解原则,法庭审理前法官通常提出调解建议,事实上当事人双方意见相悖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感情基础是夫妻关系的基础。当夫妻双方以诉讼方式解决其婚姻关系时,其实夫妻双方已经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否则双方会选择“低廉”又方便的“协议离婚”。出现调解的比例比较低最终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利益的考量、子女问题、夫妻感情。
3.出现审理期限短既是婚姻类诉讼区别其他民事诉讼的不同点之一,同时也反映在程序上的新问题。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司法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处理上有失偏颇。在当事人方面,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审理,结案相对较快(忽略公告期)。
三、总结与思考
“男耕女织”一直被看作是中国自然经济状况下农业社会的性别分工模式,即男性主要从事和农业有关的生产活动,妇女从事纺线、织布等和生活有关的家庭内的生产活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婚姻框架。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出现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给农村的婚姻家庭带来较大的冲击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在部分地区,农村留守人员的婚姻问题已经比较严重。长期的两地分居给原来相对稳定的婚姻带来了冲击;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的理念,想法发生改变,导致婚姻出现裂痕。婚姻的破裂对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往往更大,不仅有被抛弃的感觉,同时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权益上容易受到侵害。因农民个人性的婚姻问题导致整个农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增加。
从上面的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所调查的人民法庭辖区内,涉农类婚姻诉讼在增加,呈现的特点各式各样,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寻求一系列解决途径来应对出现的问题。
1. 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
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以日渐式微,亟待建立新的价值观念 。在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帮助农民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的家庭,控制离婚率。
2. 加强社区干预机制
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开设婚姻辅导课堂开设婚前辅导课程和离婚辅导课程。帮助未婚男女在婚前明白彼此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以减少在婚姻中的冲突;而不幸面临离婚者,则要参加离婚辅导课程,分析离婚的原因,减少离婚的产生;即使夫妻决定离婚,也可以通过咨询辅导而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 尽快加强有关法规的建设与调整
应从立法、司法过程中尝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在广大农村建立婚姻家庭类巡回法庭,强化婚姻类案件的审理。同时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对婚姻的调整范围。
在本次调查中,样本中还呈现如家庭暴力、婚外性行为、重婚等诸多个案,当然应该尝试包括与非涉农类的比较,这对涉农婚姻类诉讼分析具有很多思索和进一步分析意义,但由于本次样本的局限和视觉的限制没有深入。需要注意的是,本稿建构的分析框架及达到的结论应该被视为一种暂定的见解。只是当我们处于不同地域更多法院的诉讼实务有了更加普遍和深入的了解之后,结论和建议才有更强的借鉴以及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