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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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石秀诗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对197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替代的39件规章(附件一),予以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265件政策措施(附件二),予以废止。

附件一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39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
│ 1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
├──┼────────────────────┼─────────────────────┤
│ 2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3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
│  │法                   │                     │
├──┼────────────────────┼─────────────────────┤
│ 4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4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5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6月│
│  │                    │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 │
│  │                    │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
│  │                    │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6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办法                  │                     │
├──┼────────────────────┼─────────────────────┤
│ 7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8 │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        │1993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9 │贵州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0 │贵州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3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1 │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2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1992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3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6月│
│  │                    │27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
│  │                    │局发布                  │
├──┼────────────────────┼─────────────────────┤
│14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1992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                     │
├──┼────────────────────┼─────────────────────┤
│15 │贵州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 │1991年5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规定》细则              │                     │
│  │                    │                     │
├──┼────────────────────┼─────────────────────┤
│16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991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92年1月14日贵州省农业厅发布施行     │
├──┼────────────────────┼─────────────────────┤
│17 │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   │1990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
│  │                    │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
│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18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9 │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1989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
├──┼────────────────────┼─────────────────────┤
│21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 │
│  │                    │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                    │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2 │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 │
│  │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
│  │                    │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3 │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89年6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4 │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8月│
│  │                    │1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发布      │
├──┼────────────────────┼─────────────────────┤
│25 │贵州省维护工交企业生产秩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6 │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7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暂行规定                │                     │
├──┼────────────────────┼─────────────────────┤
│28 │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9 │贵州省企业法人登记分级管理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8月│
│  │                    │10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
│30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1 │贵州省非食用含醇化学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87年9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0 │
│  │                    │月5日贵州省工商局、物资局、化工厅、标准计 │
│  │                    │量局发布                 │
├──┼────────────────────┼─────────────────────┤
│32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0月24日贵州省交通厅、经委发布   │
├──┼────────────────────┼─────────────────────┤
│33 │贵州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1月29日贵州省电子工业厅发布    │
├──┼────────────────────┼─────────────────────┤
│34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1987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发布     │
├──┼────────────────────┼─────────────────────┤
│35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6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 │1986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
├──┼────────────────────┼─────────────────────┤
│37 │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5年7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8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9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条例   │1982年5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附件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策措施目录

               (265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日期、文号      │
├──┼──────────────────────┼──────────────────┤
│ 1 │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我省进口化肥配额    │1999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问题的批复                 │黔府函[1999]160号          │
├──┼──────────────────────┼──────────────────┤
│ 2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用户购买云雀轿车免交教育附│199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加费等费的通知               │黔府函[1999]309号          │
├──┼──────────────────────┼──────────────────┤
│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的│1998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知                    │黔府办发[1998]17号         │
├──┼──────────────────────┼──────────────────┤
│ 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37号         │
├──┼──────────────────────┼──────────────────┤
│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加强对乡镇煤│199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矿维简费集中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44号         │
├──┼──────────────────────┼──────────────────┤
│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1998年10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黔府办发[1998]93号         │
│  │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
│ 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1998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15号         │
├──┼──────────────────────┼──────────────────┤
│ 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96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6]46号          │
├──┼──────────────────────┼──────────────────┤
│ 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1995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服务价格监审的补充通知          │黔府发[1995]23号          │
├──┼──────────────────────┼──────────────────┤
│10 │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1995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8号          │
├──┼──────────────────────┼──────────────────┤
│11 │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9号          │
├──┼──────────────────────┼──────────────────┤
│1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1995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厅关于征收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5]79号         │
├──┼──────────────────────┼──────────────────┤
│13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   │1994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黔府发[1994]24号          │
├──┼──────────────────────┼──────────────────┤
│14 │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   │1994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见的通知                  │黔府发[1994]54号          │
├──┼──────────────────────┼──────────────────┤
│15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通体制的通知                │黔府发[1994]60号          │
├──┼──────────────────────┼──────────────────┤
│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   │1994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导小组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89号         │
├──┼──────────────────────┼──────────────────┤
│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机械设│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备成套局关于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实行委│黔府办发[1994]105号         │
│  │托承包服务报告的通知            │                  │
│  │                      │                  │
├──┼──────────────────────┼──────────────────┤
│1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1993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等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3]16号          │
├──┼──────────────────────┼──────────────────┤
│19 │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七五”三线调迁企业继续享│1993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            │黔府函[1993]101号          │
├──┼──────────────────────┼──────────────────┤
│2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理顺│1993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地县外贸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2号         │
├──┼──────────────────────┼──────────────────┤
│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关于办理贵阳空港│1993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际联检限制区临时通行证件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8号         │
├──┼──────────────────────┼──────────────────┤
│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超计划出口收汇全额留成问   │1992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题的批复                  │黔府通(1992)190号          │
├──┼──────────────────────┼──────────────────┤
│2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酒类产品临   │1992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时生产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1号          │
├──┼──────────────────────┼──────────────────┤
│2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技术市场   │1992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请示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2号          │
├──┼──────────────────────┼──────────────────┤
│2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行    │199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贵州省企业定价证》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92号         │
├──┼──────────────────────┼──────────────────┤
│26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   │1991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副食品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5号           │
├──┼──────────────────────┼──────────────────┤
│2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外贸工作的通知   │1991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1)22号          │
├──┼──────────────────────┼──────────────────┤
│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财务包干   │1991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1991)40号          │
├──┼──────────────────────┼──────────────────┤
│29 │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三项资金搞好压贷挂钩   │1991年10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49号          │
├──┼──────────────────────┼──────────────────┤
│3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烟叶生   │1990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产扶持费标准的通知             │黔府(1990)15号           │
├──┼──────────────────────┼──────────────────┤
│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贵州省商业、供销企业  │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90)黔府通20号           │
├──┼──────────────────────┼──────────────────┤
│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电厅关于进一步   │1990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搞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90)32号          │
├──┼──────────────────────┼──────────────────┤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1990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33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通知的   │黔府办(1990)63号          │
│  │通知                    │                  │
├──┼──────────────────────┼──────────────────┤
│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企业参加省商品   │199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交流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90)81号          │
├──┼──────────────────────┼──────────────────┤
│3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工效挂   │1990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钩企业效益工资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90)134号          │
├──┼──────────────────────┼──────────────────┤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有    │198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1989)5号            │
├──┼──────────────────────┼──────────────────┤
│37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   │1989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9)14号           │
├──┼──────────────────────┼──────────────────┤
│38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   │1989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理的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51号           │
├──┼──────────────────────┼──────────────────┤
│39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   │1989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   │黔府(1989)64号           │
│  │通知                    │                  │
├──┼──────────────────────┼──────────────────┤
│40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   │1989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属管理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69号           │
├──┼──────────────────────┼──────────────────┤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地区实行粮食稳征、减   │1989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购、压销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89)黔府通125号           │
├──┼──────────────────────┼──────────────────┤
│4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彩色电视机│1989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实行专营管理(试行)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黔府办(1989)15号          │
├──┼──────────────────────┼──────────────────┤
│4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物资部关于确保│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一九八九年上半年指令性物资调拨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1989)17号          │
├──┼──────────────────────┼──────────────────┤
│4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矿石   │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25号          │
├──┼──────────────────────┼──────────────────┤
│4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1989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64号          │
├──┼──────────────────────┼──────────────────┤
│4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征收乡镇集体矿山│1989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65号          │
│  │的通知                   │                  │
├──┼──────────────────────┼──────────────────┤
│4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茧丝绸收购和出口实   │1989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9)69号          │
├──┼──────────────────────┼──────────────────┤
│4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放工业生   │1989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黔府办(1989)71号          │
├──┼──────────────────────┼──────────────────┤
│4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石油公司关于整顿   │1989年10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石油市场加强成品油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9)136号          │
├──┼──────────────────────┼──────────────────┤
│5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彩电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黔府办(1989)152号          │
├──┼──────────────────────┼──────────────────┤
│5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贵州省关于征收电   │1988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1988)14号           │
├──┼──────────────────────┼──────────────────┤
│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  │1988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8)18号           │
├──┼──────────────────────┼──────────────────┤
│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   │198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21号           │
├──┼──────────────────────┼──────────────────┤
│5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   │1988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黔府(1988)37号           │
├──┼──────────────────────┼──────────────────┤
│55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   │1988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40号           │
├──┼──────────────────────┼──────────────────┤
│56 │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通知│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8)84号           │
├──┼──────────────────────┼──────────────────┤
│57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中│198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方职工的国家各项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批│(88)黔府通244号           │
│  │复                     │                  │
├──┼──────────────────────┼──────────────────┤
│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编报利用外资项   │1988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目建议书的通知               │黔府办(1988)26号          │
├──┼──────────────────────┼──────────────────┤
│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关于   │1988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62号          │
├──┼──────────────────────┼──────────────────┤
│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当前以电   │1988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力供应为标准调整高耗电产品建议的通知    │黔府办(1988)87号          │
├──┼──────────────────────┼──────────────────┤
│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化工   │1988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厅、经贸厅关于贵州轮胎厂、贵阳市花溪化工  │黔府办(1988)113号          │
│  │厂申请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请示的通知    │                  │
├──┼──────────────────────┼──────────────────┤
│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外协办《关于│1988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用铝锭串换物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0号          │
├──┼──────────────────────┼──────────────────┤
│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外资企业   │1988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品运输问题请示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8号          │
├──┼──────────────────────┼──────────────────┤
│64 │关于切实加强国营工业企业设备调剂出省管   │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8)189号          │
├──┼──────────────────────┼──────────────────┤
│6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集体工   │1987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黔府(1987)2号            │
├──┼──────────────────────┼──────────────────┤
│66 │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上等级活动的实施  │198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意见                   │黔府(1987)4号            │
├──┼──────────────────────┼──────────────────┤
│67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企业财务  │1987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7)25号           │
├──┼──────────────────────┼──────────────────┤
│6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审批   │1987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程序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7)44号           │
├──┼──────────────────────┼──────────────────┤
│69 │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987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52号           │
├──┼──────────────────────┼──────────────────┤
│70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化肥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72号           │
├──┼──────────────────────┼──────────────────┤
│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物价局│1987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关于一九八七年度苧麻及其系列制品内贸收购和外│黔府办(1987)61号          │
│  │贸出口收购实行最高限价意见的通知      │                  │
├──┼──────────────────────┼──────────────────┤
│7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   │1987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外汇留成额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7)101号          │
├──┼──────────────────────┼──────────────────┤
│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市场用   │198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煤经营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7)142号          │
├──┼──────────────────────┼──────────────────┤
│  │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化工厅、省经│1987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74 │贸厅关于遵义市第二化工厂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黔府办(1987)262号          │
│  │请示的通知                 │                  │
├──┼──────────────────────┼──────────────────┤
│7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   │1986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整顿我省酒类商标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19号           │
├──┼──────────────────────┼──────────────────┤
│76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小化肥实行临时降    │198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价、免税及补贴的紧急通知          │黔府(1986)24号           │
├──┼──────────────────────┼──────────────────┤
│77 │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986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黔府(1986)35号           │
├──┼──────────────────────┼──────────────────┤
│7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   │1986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补充规定                │黔府(1986)36号           │
├──┼──────────────────────┼──────────────────┤
│7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几项规定  │1986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6)41号           │
├──┼──────────────────────┼──────────────────┤
│8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尿素等化   │198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肥供应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44号           │
├──┼──────────────────────┼──────────────────┤
│81 │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   │1986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搭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6)53号           │
├──┼──────────────────────┼──────────────────┤
│8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   │198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规定                   │黔府(1986)57号           │
├──┼──────────────────────┼──────────────────┤
│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1986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于加强录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8号           │
├──┼──────────────────────┼──────────────────┤
│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严格│1986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控制出口畜产品外流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4号          │
├──┼──────────────────────┼──────────────────┤
│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机电产品出口净创│1986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汇结算及外汇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0号          │
├──┼──────────────────────┼──────────────────┤
│86 │转发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药   │1986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6号          │
├──┼──────────────────────┼──────────────────┤
│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遵义地区行署《关于供销社│1986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深入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6)178号          │
├──┼──────────────────────┼──────────────────┤
│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化肥产销   │1986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6)266号          │
├──┼──────────────────────┼──────────────────┤
│89 │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经营改革几个问题的通   │198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知                     │黔府(1985)1号            │
├──┼──────────────────────┼──────────────────┤
│9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食购销政策和价   │1985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格的通知                  │黔府(1985)19号           │
├──┼──────────────────────┼──────────────────┤
│91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   │1985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查的通知                  │黔府(1985)24号           │
├──┼──────────────────────┼──────────────────┤
│92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我省石油产品   │1985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经营业务划转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28号           │
├──┼──────────────────────┼──────────────────┤
│93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   │1985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监督检查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黔府(1985)38号           │
├──┼──────────────────────┼──────────────────┤
│9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食   │1985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品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40号           │
├──┼──────────────────────┼──────────────────┤
│9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紧俏   │1985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耐用消费品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5)48号           │
├──┼──────────────────────┼──────────────────┤
│9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外贸出口工作会议   │1985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纪要的通知                 │黔府(1985)61号           │
├──┼──────────────────────┼──────────────────┤
│9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   │198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试行)               │黔府(1985)65号           │
├──┼──────────────────────┼──────────────────┤
│98 │省人民政府批转《贵州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   │1985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5)70号           │
├──┼──────────────────────┼──────────────────┤
│99 │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85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1985)83号           │
├──┼──────────────────────┼──────────────────┤
│ 100│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1985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企业登记管理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1985)84号           │
├──┼──────────────────────┼──────────────────┤
│ 101│关于严禁出口推迟收汇和进口提前付汇的紧   │1985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急通知                   │黔府(1985)92号           │
├──┼──────────────────────┼──────────────────┤
│ 102│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汽车进口   │1985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5)95号           │
├──┼──────────────────────┼──────────────────┤
│ 10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独山东峰锑矿生产炼   │1985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锑交外贸出口的通知             │黔府办(1985)192号          │
├──┼──────────────────────┼──────────────────┤
│ 10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Gz乳化汽    │198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85)240号          │
├──┼──────────────────────┼──────────────────┤
│ 10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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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

丘训利

 
  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政策一直是该领域内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颇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亦有不少国内外投资者曾经向笔者咨询过该问题。凭着对国家矿产资源领域内法律政策的理解以及实际操作过的项目,笔者欲从实务的角度,简要分析一下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体系,并对今后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对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有所裨益。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
矿种 税率
原油 14—30元/吨
天然气 7—15/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  运

  第三节 货  运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 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 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十条 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

  (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专项培训,并办理本市驾驶员信息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专业营运活动。

  第十七条 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 客  运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

  (四)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

  (五)按照规定执行本市的班线客运统一售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运场站外组织客源;

  (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七)包车客运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八)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

  第十九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并不得少于90日。

  班线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郊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的保障措施以及边远乡村班线客运的扶持政策。

  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电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停靠点等方式运营。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7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社会公德和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并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节 货  运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是城市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优先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集装箱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场站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市商务、建设、农业、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归集整理本市生产、生活等重要物资的货运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引导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应当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本市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

  本市应当公布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 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服从调度指挥。

  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站经营。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客运场站内运营的客运线路及其运输班次、经停站点、到发时间、票价和投诉举报电话;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货运场站内运营的运输服务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运营班线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从事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的,向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

  (四)从事道路运输仓储理货的,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夜间搬运装卸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的,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进行作业;

  (六)从事道路运输客票代售的,公平售票,不得擅自提价,不得倒卖车票。

  第三十六条 本市引导机动车维修服务站点的网络化建设,鼓励发展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

  (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

  (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

  (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

  (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的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并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主选择;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配件行为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执行防范和应急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员;

  (四)建立运营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等要求的车辆不得运营。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救援预案的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以及救援设备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参与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适当的补偿。

  第四十三条 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二)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三)按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时间、路线、区域运输危险货物;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过程中丢失、泄漏、燃烧、爆炸、辐射;

  (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并向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危险货物托运人和发货人在交付危险货物前,应当查验、登记运输经营者、车辆和人员的资格证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名录及其可以承运的危险货物种类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客运场站候车大厅实际容纳的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候车大厅内乘客人数接近设计容量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场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疏散人员,确保安全。

  候车大厅的安全出口、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以及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客运场站应当设置覆盖场站所有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两种语言播放。

  第四十七条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客运场站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出入省际客运场站以及进入其他客运场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危险、违禁物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检查站应当对过往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上岗,出示执法证件。

  因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确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检查中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违法经营使用的车辆或者机具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暂扣的车辆和机具设备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

  (二)客运、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未在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运输沿线各站发布公告的;

  (二)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货物运输,未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三)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四)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或者安排培训不合格的专业人员上岗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秩序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强迫旅客乘车、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的;

  (二)班线客运经营者违反统一售票制度擅自在站外组织客源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场站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的;

  (四)班线客运经营者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

  (五)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的;

  (七)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

  (二)客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的;

  (三)客运场站经营者安排的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不符合运营班线要求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的;

  (三)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

  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车辆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六条 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停业整顿期间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

  第七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在新城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