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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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8〕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更好地为群众、企业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08〕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管理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项在内的,具有审查同意批准性质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部门和单位清理、汇总、编制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的,包含一系列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信息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据政府公布的《目录》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项四种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设定的,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但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事项。
管理服务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不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但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性质的事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其它费用等。
第五条 《目录》应载明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别、办理方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是否收费等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目录》,对服务事项逐个编制《一次性告知卡》。《一次性告知卡》应载明服务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编制

第七条 《目录》由各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清理、填写,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填报的《目录》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四章 目录的调整

第九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增补和变更三种情形。
取消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直接减少政务服务事项。
增补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直接增加政务服务事项。
变更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或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要素进行的修改。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 由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审定。
第五章 目录的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由各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各部门和单位应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本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六章 目录的实施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实施《目录》的组织、协调、督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将《目录》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和办理《目录》所列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应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首席代表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向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并严格按照即时办结事项、承诺办结事项和转办事项三类办理方式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即时办结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即时或当日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服务事项。
承诺办结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由内设机构直接办理(含请示部门和单位领导以及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审批)或协调其他科室、专家等办理,承诺一定时限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事项。
转办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转交部门(单位)其他协作科室办理,或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首席代表受理后,转交职能部门(单位)相应科室办理,承诺一定时限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和工作能力突出,并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的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效能监察,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和行政效能的投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清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彻底,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列入《目录》而未列入的;
(二)继续组织实施或办理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三)列入《目录》的事项未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或未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继续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未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未设立首席代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的;
(五)未向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或首席代表充分授权,造成未能按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进行办理,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六)未实施流程再造,减少办理环节,优化办理程序,压缩承诺时限,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引起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实的;
(七)未按规定选派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工作人员不稳定,严重影响工作,现场办结率低于规定指标要求的;
(八)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和联合审批制度规定的;
(九)未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取消、增补、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政务服务业务处理系统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十一)违反其他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制度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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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为“大大连”战略保驾护航



“大大连”战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飞跃。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的实际,按照我市建设的历史阶段,遵循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提出的科学决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连市现有的地域规模和基础设施已经逐渐成为继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大大连”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城市建设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无疑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大大连”的大决不仅仅是空间或地理意义的“大”。如孙春兰书记等市领导所说,“‘大大连’不是简单的‘圈地运动’,空间划出来了,里面要有内容有项目,是要大力发展产业的”,“它实际代表的大连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全面发展”。因此,“大大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城市规模扩张、功能提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进,要求方方面面的不断完善和在世界城市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大大连”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它将开创大连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阶段,在大连市建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连市的司法系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够确保公平,势必导致社会不稳甚至动荡。失去稳定,就谈不上任何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深切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更成为全国、全党的共识。在我市的各项建设中,依法治市也成为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大大连”战略同样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二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连”的建设中去体现,而“大大连”战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连”战略风正帆悬之际,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为摆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人,在于人特别是执法者的素质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时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时跟上。当然,法律的运行主要分立法、执法和司法及守法几个环节,本文主要从司法方面进行论述。

提高法官素质,狠抓作风建设

作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优秀的品质应当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法官起码应当是博学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洁的,超然的。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做好工作,真正维护正义,解决纠纷,赢得尊重。

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在西方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经过严格而系统的法律学习后,从律师中遴选出来的,因此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法学知识。他们要求法官应当是一个法学家。在我国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一要求选任法官。但是,提高现任法官业务水平,却是迫切的任务。近两年来,大连市法院系统对法官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不少法官开始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本科生、硕士生大批充实进法院系统。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学历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代替能力。我们的法官切不可为了一纸文凭而沾沾自喜,重要的还是不断学习,学法律,学外语,学WTO规则,学习国际贸易和法律规则,在不断学习和不断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改变作风,提高政治素质。“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大连市2001年和2002年组织的行风评议给大连的法官们上了生动一课。(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监督形式,有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如果能够和一定的责任制联系起来,使先进者上,后进者下,从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处分上配合这一制度,将会更加有效。)我们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统的工作确实有了不少进步。但是坦率地说,法院的整体形象仍不能够完全和我们这座美丽的城市相匹配。在“大大连”建设中,城市的发展空间和城市地位更进一步提升,如何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为关系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远的试卷。

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执行职务时,法官处在社会关系的中心。如何处理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处理好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人大、政协及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持什么样的态度,关系到法院的工作是否处于人民掌控之下。因此,不唯上,不唯关系,坚持以事实(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官无愧于国家和人民,无愧于天地良心的根本。

管好司机、行政、后勤等聘用人员,维护法院形象。无论法官还是法院其它工作人员,都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形象。管好法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也是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面。个别法院工作人员狐假虎威,在外招摇撞骗或者斡旋居间为当事人摆弄关系,严重影响法院整体形象。对这此害群之马必须严加惩处。因此,在非法官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必须把好进门关,做好任职回避工作,以避免个别人有恃无恐,也使法院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投鼠忌器。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法律

解决立案难问题。为解决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在司法解释和法院的内部制度上均有不小的努力。但是,目前在大连仍有个别法院仍存在着立案难问题。如前所述,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正常途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堵塞了这一渠道,该立案的不立案,势必把这一矛盾推向社会,推向政府,影响社会稳定。相反,对应当立案的进行立案,经过法庭审理,只要判决公正,即使败诉,也使当事人知道败诉原因之所在,从而服判息讼。因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立案时不进行实体审查,对该立案的案件进行立案,有利于切实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切实遵守审限制度。“一次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这句名言听起来是那么沉重。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审,要求严格遵守审限制度。可是,仍有一些案件,既不复杂也不疑难,却被久拖不决。六个月或者三个月的审限被无限期的抻长,年轻的拖老的,老的拖死了的情况也不鲜见。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连海事法院提出:一般案件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开庭,没有特殊情况案件在审限内必须审解。这无疑是一股清新之风。

严守执行纪律。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说,一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执行。如果一个胜诉判决得不到切实执行,那么它就是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毫无实际意义。的确,执行工作是一块最难啃的骨头。“打铁还需自身硬”,越是矛盾最集中的工作,越需要法官自身素质过硬,作风过硬。在执行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严守执行纪律,执行法官才能做好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而不是对其视而不见甚至阳奉阴违。切实执行各项制度既需要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党和政府、人大、政协、各行业各部门及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

更新基础设施,搞好硬件建设

改善办公环境。使法院既能体现法的神圣和庄严,又使人心情舒畅,感觉公开、公平和开放。沙河口区、西岗区人民法院都已经喜迁新址,办公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中院、中山和甘井子区法院的室内环境了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与“大大连”相适应,甚至新区的出现,将对法院的外部形象提出更高的要求。重庆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大楼的成功建设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办公设施的更新。信息时代的最大特征是电脑和网络。在我市法院电脑早已普及。但是有些设备较老,中院的网络建设也有待继续努力。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大的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书要在网上公示,有学者甚至提出了网上立案的设想。如何使网络更大地发挥作用,方便当事人,提高司法透明度,保证公正性,将是我市人民法院努力的一个方向。

法官待遇的提高。不用说相对西方国家法官的相对工资,就是和上海、深圳或者北京的法官比起来,我市法官的工资水平相对于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仍属偏低。有人呼吁“高薪养廉”,在当前似乎不很容易。但是,逐步提高法官待遇,保证法官正常生活,使其专心办案,不为五斗米之利而摧眉折腰,确实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次,法官的政治地位有待提高,多提供其参政议政的机会,有利于发挥其法律方面的专长,以及不偏有倚不受不同利益群体影响的优势,使“大大连”建设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最后,应借鉴西方国家做法,从人大方面确立法律保障,使无过错的法官不受任何弹劾,使其可以无私无畏。

整顿法服市场,打击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黑律师。随着大连市的快速发展,大连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迅速扩大,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迅猛。到2002年时,大连的律师数额已逾1200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超过600名。这个形势是喜人的。但是,也有一些“黑”律师混水摸鱼,打着律师的旗号骗取当事人钱财。我国《律师法》和司法部严禁非律师以牟利为目的为诉讼或者其它法律代理。而这些“黑律师”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也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大连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多次整顿“黑律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因为“黑律师”现象的土壤还存在以及“黑律师”活动的隐蔽性,这项工作将会是长期的,持久的。

整顿法服所,强化人员管理。一部分“黑律师”是以法律服务所人员的面目出现的。相对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比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严格些。因为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统一考试,对实习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审批,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都有严格的程序保证。而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就相对宽松多了。这也为一些“黑律师”和假法律服务人员的活动大开方便之门。不仅出庭手续好出,而且在税务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因此,对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要强化,这是保证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业的发展在我国仍是处于初级阶段。自去年开始,一大批律师事务所出资购买办公用房,而且不少是在高档的写字楼。这说明我市律师业已经部分完成了初步的积累,其发展已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但是,律师队伍鱼龙混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建立律师过错赔偿制度,透明收费,整合律师力量,限制朝不保夕的小作坊式律师事务所,使大连的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层次,走国际化、集团化发展之路,以适应“大大连”建设中超大项目以及加入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律师的冲击和挑战,是大连律师应当深刻反思的问题。

关于医用氧气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用氧气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湖北、安徽、江西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关于医用分子筛设备制取的氧气可否供临床医疗使用及如何管理等事宜。为确保医疗用氧气使用的安全、有效,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医用氧气制取方法有低温空气分离法和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两种。两种方法制取的氧气都应加强管理,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使用。

  二、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要求。

  三、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标准正在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制定中,在该标准颁布执行前,暂不对该方法制取的氧气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也暂不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其分子筛制氧设备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同时必须符合YY/T0289-1998(《医用分子筛制设备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供临床医疗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