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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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05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你会《关于中华骨髓库申请向国(境)外提供造血干细胞收费事宜的函》(红总函[2006]6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骨髓库收取造血干细胞配型费的复函》(财综[2007]73号)规定,现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骨髓库在对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额外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时收取的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由你会按照对等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中华骨髓库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中华骨髓库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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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30日 公通字正[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当前,一些地方抢劫、抢夺等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犯罪大量增多,特别是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案件呈发展蔓延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破坏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严打整治斗争深入进行,从今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为搞好这次专项斗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把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特别是驾驶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结伙抢劫、抢夺,在公共场所抢劫、抢夺等作为当前严打整治斗争的重点予以严厉打击,力争尽快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
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有的犯罪分子拦路抢劫,有的驾驶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还有的在街头、车站、公园、校园等公共场所公然抢劫、抢夺。上述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性质恶劣、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定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形势,并结合抢夺犯罪特点,从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加快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进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并核实证据;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及时审判。在办案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三、紧密结合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特点,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通过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推动严打整治斗争深入进行。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斗争,主动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严打整治工作,自觉同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作斗争,不断提高防抢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马鞍山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9日




马鞍山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信访工作,及时、认真、妥善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皖办发[2003]19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级实施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县区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所属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报市信访局备案;市直部门对其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报市信访局备案。
第三条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的部门,也适用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四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在一个月内不按照要求传达贯彻、认真落实的;
(二)没有建立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按规定认真实施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建立信访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认真实施的;
(四)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要求没有认真负责地帮助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又没有做好思想工作,导致信访人长期到上级机关上访形成信访老户的;
(五)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来市50人以上、到省20人以上、去京6人以上,下同)群众来市、到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上级机关12小时以上的;
(六)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七)对上级领导批示及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八)对发生较大规模到市以上机关集体上访,事先未报告信息,事后又未按《关于加大对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组发[2002]5号)要求及时做好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被列为省、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到省、去京集体上访,围堵机关、堵塞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发生重大信访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信访事件是指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妨碍领导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被列为省、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本年度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六条 诫勉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省、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来市100人以上、到省80人以上、去京20人以上)群众来市、到省、去京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冲击重要场所,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异常、重大信访事件,漠然置之或处置不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连续三年被列为省、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二)对群众来信不阅批,群众来访不接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受理、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四)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信访人贿赂的;
(七)打击报复或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八)在信访问题处理上有其他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市信访局应经常对各级、各部门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然后报有关部门办理。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市信访局发现县级以下单位违反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规定,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可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九条 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作出检查的,由党委、政府或其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十日内报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的,处理结果应告知同级信访部门。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