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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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16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各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服务。要牢牢把握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内江”和“每年有新变化、三年上大台阶”的奋斗目标,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充分发挥“耳目”桥梁和参谋助手作用,达到“代领导传言、为地方塑形”的最终目的。

第四条 积极负责地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是确保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需要,必须认真履职,把信息报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责任。

第五条 把向本级、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向下级政府通报信息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政务信息工作日常运转和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系统是各级政府掌握信息的主渠道。要加强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联系,有效整合信息资源。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定期研究信息收集方向,提出阶段性、针对性的信息需求要点,及时收集各方面重要信息。对重要信息可采取约稿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归纳提炼,及时上报。

第八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包括思路、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建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人来内视察工作,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现场办公时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提出的新思路、形成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

(四)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群体情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一段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最大的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思想动态。

(六)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举措,兄弟市(州)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经验、做法,专家学者、干部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以及互联网、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的重要信息。

(七)上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约稿信息和其他需要向上级政府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要积极主动收集信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注重收集问题建议、社情民意类信息,防止报喜不报忧;多领域、多角度收集信息,防止以偏概全。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要做到准确、迅速、安全。通过四川省党政网信息报送系统、核心机要密码专网、机要交换等方式传送。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四川党政网、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重要信息报送要求: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按照《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办发〔2007〕28号)、《中共内江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的通知》(办发〔2007〕70号)、《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发〔2008〕27号)等文件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每个工作日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3条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每周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3条信息。各信息直报点每周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1条信息。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类信息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适当时候要报送1次综合分析材料。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多层次、多侧面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1次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五)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月17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年1月25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前应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特别重要的信息应经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应逐条鉴别核实、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要着眼全局、把握大局,站在一定的高度进行分析研判,把政府需要了解和需要政府了解并具有较强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筛选出来。鉴别核实、分析研判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把关和指导。

第十五条 对筛选后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迅速组织编辑、送审和印发;对暂缓编用的信息,分类归档,适时进行综合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深层次开发和综合利用。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采取综合的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反映普遍性、倾向性的信息。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运用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内容进行深化、扩充,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调研材料。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实效,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大事件上报前,经过认真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据、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报送迅速及时,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要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八条 着力提高信息刊物质量。信息刊物是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要注重简洁、规范、及时、准确。

(一)信息刊物要精心编辑,做到重点突出、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内容实在。付印前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或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核稿审定。

(二)信息刊物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阅卷归档。编辑刊物依据的信息原件,可由信息编辑人员适时销毁。

(三)对有涉密内容的信息刊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妥善传递和管理,杜绝涉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本级或上级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有专人负责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配合。

第五章 信息网络

第二十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要做到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保障有力。

(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专职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要明确信息工作承办机构和专(兼)职人员,防止空缺。

(三)各地、各部门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应报上级或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交流会制度,加强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做到每次会议主题明确,形式灵活多样,力求高效务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交流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市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传输、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统计、管理为一体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强化保密教育、保密管理,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第六章 信息队伍

第二十七条 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在政治上要强、业务上要精、作风上要硬、纪律上要严,切实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要掌握信息工作基本规律、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现代办公设备操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要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要求履职尽责,严禁各行其事、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二十八条 要选择党性强、政策理论水平高、能掌握较多重要信息、有一定信息编写专长的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企业经营者、政府和部门(单位)办公室人员等作为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直接收集有关信息。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发聘书,实行动态管理。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的确定范围为各直报点1名、各县区推荐3-5名(其中县区政府办或信息办至少1名),市级综合部门各1名,其他单位经自愿申请可确定1名。

第二十九条 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制定信息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编辑、信息调研以及现代办公应用技术培训。要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既要使用,也要培养,更要注意提拔任用,使信息工作队伍成为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多出人才的平台和阵地。

第七章 信息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一)建立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研究信息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信息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在每个工作环节建立效能问责制度,保证高效率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建立互动交流制度。采取上挂锻炼、下派指导、平级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信息工作交流,上级信息工作机构要为下级或部门人员前来学习锻炼创造条件,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工作机构要适时选派人员到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上挂学习,在省、市、县区、乡镇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使其及时了解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部署,阅读发至本级党委和政府的文件(阅读范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附  件:

内容描述: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索 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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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1年以来,我省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疑难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和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
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对少数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对于少数案情复杂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结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一个半月;起诉和一审、二审的期限可各延
长一个月。
二、凡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由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十天,提出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属于延长侦查和起诉期限的案件,委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属于延长一审、二审期限的案件,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直接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按上述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对于个别重大的、案情特别复杂的疑难案件,依照本决定第一条规定延期后,仍确实不能办结的,由承办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市、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逐级上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1981年10月10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琼府〔2007〕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但是,我省目前还存在社会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等不足,社会救助水平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还有不小差距。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吃饭、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起来的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海南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力量,同时也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规划,兼顾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群体差别,配套联动,协调发展。
  三是法制保障,规范管理。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救助程序,推行“阳光”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是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和效益。
  五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政府财力,量力而行,从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由点上突破到面上扩展,由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健全灾害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完善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助卡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救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依据《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管理、重点保障,对重病、重残、孤老(儿)等低保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行财政负担、应保尽保。要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制度,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切合实际、科学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帮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改善生活条件。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不断改善五保对象居住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积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农村医疗救助程序,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尚未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落实。对特困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特困大学生,在实行限额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内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扶持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七)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八)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完善经济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畅通援助渠道,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援助范围。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诉讼费用减免或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九)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政策,可规定低保对象在就业初期的一定时间内,继续享受低保补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以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各种困难群众的评定、审核、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并督促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证社会救助的必要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比例和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保证各种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发挥慈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的社会保障和民政工作机构,整合功能,明确责任,充实力量,建立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并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为平台,对各级政府提供的救助,实行救助对象一个口向上申请、救助款物一个口向下发放,救助信息一个口统计汇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加大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公示制度,将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禁止截留、挤占、挪用。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