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2)1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各直属公司,中烟实业中心,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家局决定2002年开展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
附件:1.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摸清企业“家底”,加强对多元化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定于2002年全面开展对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1、烟草系统所有单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所有多元化经营企业均属于此次清产核资犯围。
2、企业对外投资包括以资金、实物、商誉、品牌等各种资产形式的账内账外全部投资。
3、多元化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种形式的直接管理和参与管理的各种性质的企业。
4、烟草系统所有境外企业和机构。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内容
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资产清查、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清理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等问题,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手续和文件,为企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做好基础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独资和绝对控股(占被投资企业51%以上股权)及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业
1、各企业应全面清理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
2、清查各类资产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3、核查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清理资金挂账等。
4、在清查的基础上,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
5、对于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作为清产核资企业户数进行统计,填报相应报表,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的清理办法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0年卷烟工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对控股、参股和参与管理的企业及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进行股权和收益的清理,明晰产权关系,摸清企业情况,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以便以后加强管理。
(三)境外企业和机构
1、境外企业应全面清理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
2、清查各类资产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3、核查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清理资金挂账等。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1年12月31日。企业可根据准备情况自行掌握开始进行资产清查的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2002年4月30日,2002年10月底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具体安排是:
1、2002年3月15日前认真清理企业户数,登记造册,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先前已有布置)。
2、组织动员,提高认识,充实办事机构,拟订实施方案,培训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时间为2002年3月至4月。
3、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清理股权和损益,汇总上报资产损失报表,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法律文件和手续,逐一建立项目档案。时间为2002年5月至10月。
4、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建章建制,改进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时间为2002年11月至12月。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各企业应对全部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彻底摸清“家底”,将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等如实反映出来,在此基础上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
1、多元化经营企业户数的清理。户数清理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企业户数清的彻底,清产核资工作就能较顺利地开展。由于这类企业形成背景较为复杂,要下大力气将全部企业名单报上来,尤其是过去账上没有反映的投资企业。各省级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要组织企业认真清理、反复核对,切实将企业户数搞清楚,然后再区分情况进行分类清理。
2、准备阶段。2002年3月至4月30日止。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是一项复杂的基础性工作,费时费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各省级局和企业应积极进行所属范围内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机构、制订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培训和必要的账务清理和调整。编制2001年的决算并进行年审。
3、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阶段。列入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要做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如实填报资产清查表。企业对清理出来的各项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等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匿不报。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处理方案,如实填报资金核实申报表。企业在资金核实申报过程中,对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要分门别类详细做出说明并提供有关鉴定、确认、审核材料及文件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由各省级局汇总上报。
对于清理股权和收益的企业(即没有列入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可不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但必须要摸清企业情况,认真清理各项投资,完善各项法律手续,上报相关的情况调查表并附相关股权、收益情况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对已进入法律程序进行破产和清算的企业,在上报企业户数后,仍按其规定法律程序运作。境外企业和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应按境内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
国家局拟于10月21日汇总审核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后,报财政部审批。
4、总结验收阶段。资金核实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同时做好清产核资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逐一建立企业档案,修订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家局将组织烟草系统内各省级局之间进行互查,在此基础上会请财政部有关部门对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充实调整,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审核汇总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并将有关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省级局及所属投资企业也应对原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进行调整和充实,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范围内的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范围内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各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审核汇总本省所属多元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多元化经营企业要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专门办事机构,抽调各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具体组织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组织,配备力量,做好发动和人员培训工作,根据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准备清产核资的有关资料、工作底稿等;编制2001年决算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
2、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全面开展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和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在资金核实中,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损失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
4、要积极向各级税务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支持。
5、认真自查并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好建档建章建制和整改工作,防止前清后乱。
六、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
1、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规和各项规章为依据,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执行。
2、彻底摸清烟草系统各级各单位对外投资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及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的“家底”,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为此,各级和各企业领导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清产核资把多元化经营企业的问题全部如实反映出来,国家局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以调动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积极性。凡是积极认真对投资多元化经营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上报的,如有问题国家局将从轻或不予追究;对不认真清理或有意隐瞒不报的,将按《会计法》和行业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此次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只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4、在资金核实中,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对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长期投资和资金挂帐的处理方案,凡申报的各类损失和挂账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并经董事会通过,方可申报处理。
5、根据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多元化经营企业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无法消化的,可根据规定上报财政部待审核确认批复后,冲减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其中:凡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潜亏挂账,应全部转为明亏,冲减未分配利润;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呆坏账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行列损益处理。
七、清产核资报表及软件系统
1、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主要是资金核实申报表及有关副表,共分为境内清产核资企业、境内清理股权和收益企业、进入破产和清算等法律程序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和机构四类分别填报。各基础工作表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
2、烟草系统清产核资软件系统,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共同编制。
八、要求
1、省级局、投资企业和多元化经营企业都必须按方案要求认真彻底清查,并加强请示报告制度,有问题应及时反映,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要及时专题上报。
2、建立责任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失职造成工作损失的,尤其是对各类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清理不彻底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要推倒重来;对有意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
3、无论以何种形式核算,资金核实申报表一律以汇总形式上报。
4、由于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企业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符合该行业标准,申报时应附该行业标准复印件,围绕烟草系统主业进行多元化生产经营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确认可依照烟草行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本公司、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要把保密工作纳入公司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研究、分析保密工作形势,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要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进行保密教育。
二、部门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要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之中,要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要根据国家及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保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
三、处(室)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处(室)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熟悉和掌握本处(室)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涉密岗位,对本部门产生的文件、资料能依照公司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准确、规范定密。
第十二条 负责检查本处(室)人员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组织本处(室)人员并带头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对本处(室)人员适时进行保密教育。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执行保密工作职责不力的干部不能提拨使用。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对当天未阅批完的密码电报要存放在保密柜中或退回机要室。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亲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9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