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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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4〕562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厅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应当接受审查。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后应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协议。
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对超出本省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工程项目,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
(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第八条 对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
(二)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五)施工图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任意增加或者减少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对第八条规定审查内容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不少于一式五份的《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和《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并将经本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印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备案。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机构应在收讫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发现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划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在施工图修改中涉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功能、规模等内容的,须经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八条(一)、(三)、(四)项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编制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由于审查机构错审或者漏审,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划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有责任保护编制施工图的勘察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对送审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审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统计数据情况。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结合本省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
审查机构分一类、二类两个级别。一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审查业务不受限制;二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其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十条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中,专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主导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尚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和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的机构,其必须配备的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一般不应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应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高度在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
第二十一条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中,专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主导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尚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和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的机构,其必须配备的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一般不应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应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组建申请和组建方案(人员构成、单位章程、股东协议和验资报告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
(三)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
(四)专业审查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资格证、身份证、注册印章印模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应当有原单位解聘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一)、(四)、(五)项为附件资料(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均验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以下认定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资料及实地检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和审查专用印章,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取得《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人员取得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未取得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的人员实行考核认定,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凡具备审查人员条件的勘察设计人员,均可通过审查机构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考核审查人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可根据审查业务的需要聘用兼职审查人员,并应签定兼职聘用合同。兼职审查人员不计入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六)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有无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情形;
(九)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十)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整改、注销认定证书和审查人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进行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超出规定职权作出认定审查机构等级或审查人员资格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作出认定审查机构等级或审查人员资格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认定审查机构等级或审查人员资格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其他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6号)和《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冀建设[2002]19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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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事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转


青岛市人事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市政府批转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涉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治安、交通、医疗保健、环境卫生、环保监测、市政设施、市场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福利等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在
国家统一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妥善安排好职工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补休。
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因工作性质或职责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的部门和单位,在国家未下达具体实施意见前,暂按标准工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或在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三)科研单位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特殊需要不能间断工作的;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在标准工时制度以外加班、加点的。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但属于第七条(四)项情况的,由于人员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职工相应补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职工
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1995年5月1日实施标准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所辖各级各类学校,从1995年9月新学年开学时施行标准工时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如需推迟施行时间的,由各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推迟施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在推迟实施期间仍按国家原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4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2]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价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

三、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审价工作的重点是36个大中坡市。36个大中城市水价审查工作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统一组织开展,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36个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的审价工作,由各省、自泊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

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步骤。36个大中城市审价工作于2002年4月1日开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审价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提供经费等物质保障,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审价工作方案,在做好具体承担的审价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好本地区其他城市的审价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和审核把关。

(二)保证审查质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审价情况进行论证。审价结论应当包括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于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全面汇总分析,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同时,要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规划和计划。

各地审价工作全面总结和36个大中城市的审价结论应于2002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审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建设部反映: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城市名称:

水厂数量
 
企业所有权类型(a )
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民营;6、其他投资

企业组织形式(a )

国有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合作制企业;6、合资或合营企业;

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企业资本构成(a )
1、上市股份公司;2、非上市股份公司;3、与国有合资;4、与集体合资;5、与外商合资;6、与港澳台合资7、与民营合资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利润(万元)
     
净资产利润率(%)
     
一、资本与资产(万元)

1、注册资本
     
2、固定资产
     
3、流动资产
     
4、递延资产
     
5、实收资本
     
6、国家资本
     
7、所有者权益
     
二、企业供水能力(万吨)

1、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
     
2、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
     
3、高日供水量
     
4、平均日供水量
     
5、年供水总量
     
6、年售水总量
     
7、产销差率(%)
     
8、管网漏损率(%)
     
9、管网长度(公里)
     
三、人员(人)

1、职工总数
     
2、管理人员
     
3、工程技术人员
     
4、生产人员
     
5、服务人员
     
5、离退休人员
     

注:1、上表相关指标均按主营业务口径填写,非主营业务主要指标可在分析时说明。

2、每个城市报送一套调查表。如一个城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供水企业,请另附每个企业的调查表。

3、按调价周期审价的,可将本套表格中年度划分改按调价周期划分填写,并注明起止时间。


 

附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城市及企业名称:

项目
行次及关系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年供水量(千立方米)
1
     
年售水量(千立方米)
2
     
产销差率(%)
3=2÷1×100%
     
一、制水成本
4=5+8+9+12+13+15+16
     
1、水费
5=6+7
     
1)原水费
6
     
2)水资源费
7
     
2、原材料
8
     
3、动力
9>10+11
     
1)基本电费
10
     
2)电度电费(含基金、附加)
11
     
4、生产人员工资及附加
12
     
5、固定资产折旧
13
     
其中:机器设备
14
     
6、机物料消耗
15
     
7、其他费用
16
     
二、输配成本
17=18+19+21+22+23
     
1、输配人员工资及附加
18
     
2、固定资产折旧
19
     
其中:管网、泵站
20
     
3、动力
21
     
4、机物料消耗
22
     
5、其他费用
23
     
三、销售成本合计
24=4+17
     
四、期间费用
25=26+28+31
     
1、销售费用
26
     
其中:销售人员工资及附加
27
     
2、管理费用
28>29+30
     
1)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
29
     
2)固定资产折旧
30
     
3、财务费用
31
     
其中:利息支出(不扣除利息收入)
32
     
汇总净损益
33
     
五、销售税金及附加
34
     
六、完全成本合计
35=24+25+34
     
七、单位售水成本(元)
36=35÷2
     


附表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城市名称: 单位:元/吨

项目名称
年份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现行水价

城市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特种用水
       
单位平均售价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
       
水费回收率(%)
       
 
随水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标准
年度收费额

(万元)
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万元)

         
         
         
         
         

注:1、各类用水价格按不含污水处理费及随水价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填写。

2、各地水价分类如与上表不同,可适当调整表格。

3、单位平均售价根据各类用水价格与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