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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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审查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决定同意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福建省局通知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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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报告

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文摘要:本文在实验的基础上,对使用电脑多媒体手段进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和方法进行了探索,指出了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思维和能力训练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尤其是指出了法律专业学生“‘文献检索能力严重缺乏’是法律实践能力不足的关键”的观点,对于法学教育改革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实验报告
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我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分院法律专业一年级《法理学》期中考查时,将“INTEL未来教育项目”和 “法学诊所教育”模式结合起来, 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为主题,进行了一次“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现将实验过程和有关体会报告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一、实验准备阶段:
首先,主持教师制定单元计划(见附件1)和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见附件2)
其次,主持教师分别模拟“学生”和“教师”两种身份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见教师演示文稿)进行换位思考,切身体验学生心态;
然后,在10月中旬进行课堂调查。调查结果:1、在199名学员中,经常上网的大约80%以上,知道操作PowerPoint软件的仅有两人,其中一名还是从计算机专业转入法律专业。2、知道操作Excel软件的为零。 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简单的演示如何使用PowerPoint软件和Excel软件,要求学生课后尽快自学掌握。
二、实验实施过程:
11月2日到3日,使用多媒体演示文稿《课题指南》见(附件3)布置课题,学生分组,每三到四人为一个小组。
11月3日到11月8日,学生开始选题和进行文献搜索。
11月8日,在海华分院电脑教室,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设定的搜索主题为“自由权”,要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进行文献搜索,学生和教师每人一台电脑同步进行网络文献搜索,以“学生搜索到的文献和教师搜索到的文献是否保持一致”作为学生搜索结果是否合格的标准。实验结果:在一个班级的80余名学员中,达到合格的学员数为零!原因为:教师键入的关键词是“论自由”,而学生键入的关键词都是“自由权”或者“自由”。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进行针对性的教学,指出全体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是“关键词确定错误”,并讲授如何思考关键词和如何进行高级搜索。
11月3日到11月底,学生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并且互相交流,互相评价。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根据学生要求进行具体的“诊断后的对症教学”。例如,某小组的题目为“家长可以跟踪孩子吗?”学生只是简单堆砌了案例、图表和相关法规作为素材,并且结论和作为观点论据的素材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教师便立即“对症下药”,就“法律问题和法律结论之间的法学逻辑关系是什么?”向学生进行具体讲解辅导,使学生很直观的得到了所需要的思路和知识,明白了如何取舍素材和强化论据和论点间的逻辑联系,从而达到了训练法律思维方法的教学效果。
三、实验总结阶段:
12月1日到12月5日,组际互相交换多媒体演示文稿,使用评价量规(成绩表)互相进行初步成绩评定。
12月8日到9日,学生进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解,就讲解部分由教师进行讲评,指出问题,讲授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教师对学生讲演部分打分,加上学生互评成绩,以确定该小组最后成绩(也是每个小组成员的平时考查成绩)。
四、讲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通过讲评,发现在大学法律专业一年级新生中,存在如下比较普遍的问题:
首先,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更难以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例如,大部分同学都只是简单的根据教师《课题指南》中列举的具体课题设计自己的课题,而不会从生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发现具有法理学探讨价值的事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中学教育体制和教育方法的改革。
其次,社会科学知识比较贫乏,自主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差,大部分人只能够被动的重复教材知识和简单抄袭他人观点,缺乏自主批判精神。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长期处于家长和中小学教育“包办代替”的不良教育方式所致。解决方法是加强实践教学,阅读与课程有关的参考书目,开拓知识视野,强化批判现实精神的灌输和教育,解决学生知识贫乏现象的进一步加剧。
第三,简单堆砌素材,不会对搜索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运用,挖掘材料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部分并得出合理的结论。例如,很多同学在演示文稿中都仿照教师的演示文稿使用了和课题有关的数据和表格,但是却无法对表格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且得出结论。解决方法是加强方法论教育,训练思维,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四,只会演绎不会归纳,反向思维能力不足。例如,有些同学在课件中只会被动的按照传统的“定义——特征——法条——案例
——结论”模式组织课件。这是传统的灌输教育方式所造成的,解决方法是加强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大力开展诊所式教学活动,教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发现社会现象和问题,再联系教材内容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修正自己对知识和原理的错误理解。
第五、只见文字,少见图片、表格和其他表现手段。其原因在于形象化思维能力缺乏,同时检索能力严重不足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解决方法是强化启发式教学方法,引进现代西方教学理念,比如诠释式和案例式教学,组织读书会和文学沙龙等有益开拓头脑的课余活动。
最后,跑题现象时有发生,所演示的课件和教师要求的题目相去甚远。例如,在《课题指南》中,教师要求学生以“假如失去继承权”为题目,探讨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结果几乎所有以此为题的小组都在其演示文稿中都集合了关于如何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进行放弃继承权公证等民事法律知识,使法理学课题被错误理解为继承法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学习底子薄和听课注意力不集中所致,对此,只能依靠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和一定的课堂纪律要求来解决。
五、我的体会:
在本次实验中,我除每班占用大约四个教学课时进行“课堂调查”“课题指南” “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评”外,其余工作均在课余时间进行,同时也正常完成了法理学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见学生体会),更主要的是“诊断”出了法律专业大学新生在专业课学习方面的一些“病灶”,便于在今后的教学中改进教学。同时,我个人也有如下几点教学体会:
(一),此种教学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直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培养下列能力:1、寻找和发现问题的能力;2、文献搜索和综合运用能力;3、主动分析和理解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能力;4、团队协作的能力;5、计算机操作运用能力;6、课余自学能力。将这种教学方式作为学生期中考查项目和评定平时成绩的根据,是完全可行的。
(二)、事先要对学生进行课堂调查,事后要进行反馈调查。
(三)、培养学生文献搜索的能力至关重要。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动手”能力不足的首要问题是:遇到案例不会查找和搜索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本次实验中,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是一种创造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很有价值,可以作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强化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头脑搭桥”的一种教学工具。
(四)、要使学生的注意力始终牢固的集中在课题问题和课题结论之间,防止学生课堂注意力和兴趣的转移。

六、本报告附件:
1、 课题单元计划 7、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
2、 课题指南 8、 计算机使用规则
3、 学生分组名单 9、 评价量规(成绩表)
4、 学生体会文章
5、 学生多媒体演示文稿共47组
6、 多媒体文稿演示解说规则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施行细则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施行细则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结合《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域、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蓉部队和其他组织以及城镇居民个人,都必须按照细则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
土地增值价款。
第三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人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价款。
转让合同文本由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转让双方凭转让合同和土地增值价款缴纳凭证办理转让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成为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字样。
(三)转让双方应在换领《房屋产权证》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县(市)国土局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成为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字样。
转让无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可直接向市、县(市)国土局申请办理转让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转让共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人必须提交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书;转让部分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人暂按成交额扣除房产价值(含土地投入)后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价款:住宅用地15%,生产用地30%,经营用地45%。房产价值(含土地投入)的评估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局、物价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定期公布。
转让成交额低于市场指导价格20%以下的,按市场指导价格计征:低于市场指导价格20%以上(含20%)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予以征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指导价格,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参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程序办理出租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
(一)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由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承办。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城镇居民个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承办。
第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土地增值价款,按同期公布的各级土地的基准地价和租赁时间计算,由出租人一次性缴纳:住宅用地15%,生产用地30%,经营用地55%。
各级土地的基准地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局、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公布。
第七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双方未按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增值价款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地上建筑物属非住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参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程序办理抵抑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
第九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抵押人按抵押价值的1%至2.5%缴纳土地增值价款
抵押双方约定的抵押价值低于市场指导价格的,以市场指导价格为基数计征。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市场指导价格,暂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市场指导价格执行。
第十条 处分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按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第的有关规定执行,缴纳土地增值价款时,扣除抵押期间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价款。
第十一条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二十地增值价款,由市国土局所属市地籍事务部、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收费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的专用收据,并加盖土地增值价款收费专用章。
各县(市)土地增值价款的收取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区属(含区属)出入单位以及城镇居民个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缴纳的土地增值价款,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代收。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定期派人对各区土地增值价款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收取的土地增值价款专户存储,按规定解缴同级财政部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代收的出租部分的士地增值价款,由市和区按比例分成。土地增值价款的解缴办法和市、区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拟定。
市和区(市)、县收取的土地增值价款,专项用于城市(镇)土地开发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业务费按所取的土地增值价款总额的4%支付。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按2%提取。
第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再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暂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可比照各县(市)的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经转让、出租、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前向市、县(市)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参照本细则后关规定办理。具体申报登记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居地产管
理局另行公布。



199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