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域外委托书效力问题引发对民诉法第242条思考/葛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1:56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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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法律制度可能是残缺的、模糊的抑或僵硬的,但是,作为制度执行者的人却是自由而富有灵性的。当法律程序的某个“围城”(本文仅指由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之效力规定)限制了法律执行者的思维,影响其正常司法时,他就应该勇敢地冲出禁锢思维的“围城”,灵活运用手中的法律,在程序与实体间巧妙斡旋,走出互惠原则的“怪圈”,让法律跨越横在一般原则与具体案件之间纵横交错的沟壑,最终引领民生回归和谐。

  引 言

  “手里紧握利剑,心中装满慈悲,是为正当法律程序。在法律帝国,它母仪天下。” 然而,法律程序再正当,也须由法律执行者这位“银器鉴别者” 用最恰当的方式对银器进行鉴别分析。

  一、导出矛盾:以某案例为切入点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原告Evans是一位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地的澳大利亚籍公民。2009年7月24日,原告Evans与其委托代理人唐某在被告冯某经营的某咖啡厅消费。当原告离开行至咖啡厅收银台台阶处时,因灯光昏暗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扭伤及骨折,须由石膏托固定伤处。原告于同年9月份在委托代理人唐某的护送下返回澳大利亚。后原告认为其系在被告处消费时发生的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曾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但未果,遂全权委托其代理人唐某于同年12月3日向该咖啡厅所在地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7367万元。

  原告委托其代理人唐某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澳大利亚发过来的传真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截至2007年4月30日,虽然我国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但在42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有31个条约(协定)明确规定:“领事公证人出具公证或证明可直接在接受国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另外有30个条约(协定)写明了“中国领事公证人可以应任何国籍的个人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公证文书”的条款,其中均包括了中国与澳大利亚。因此,该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无须经所在国澳大利亚公证机关证明,也无须经中国驻澳大利亚领事馆领事认证,但是,却仍必须经中国驻澳大利亚领事馆的领事公证,因为中国领事公证是中国法院确认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成立的必要条件。据此规定,原告必须向中国驻澳大利亚领事馆提出对该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申请,在办理好公证手续后,将其公证文书从域外寄交或托交至受理案件的该基层人民法院,其传真来的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效力。否则,原告委托行为无效,授权委托书亦无效,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存在问题。

  但是,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承办法官解释,原告要想在澳大利亚办理好中国驻澳大利亚领事馆的领事公证,程序复杂繁琐,要在三个城市间来回奔波,加之还要为此花费一定数额的公证费等费用,在案件胜诉后,除去办理公证手续等的费用,实际可得费用将所剩无几。此外,如果由原告本人亲自从澳大利亚来到中国参与诉讼,从经济角度出发,又不得不考虑因多支出来回费用而减少实际可得效益等问题。出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原告方在明知要办理公证手续情况下,仍不愿意去办理公证。此时,矛盾出现:由于庭审中原告方仅有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出庭,而该委托代理人没有取得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加之原告本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来中国亲自参与诉讼,原告方即将承担被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而事实上,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的确受到了侵犯,原告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合情合理,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域外授权委托书效力的相关规定,原告方的诉求首先在程序上就不能得到支持,更不用谈在实体上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受伤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因域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问题而遇到了阻碍。

  二、分析矛盾:因互惠问题而引发

  在如何界定司法工作对象“人”这个范围上,笔者认为,除了中国本国的“人”,还应包括其他国家的“人”,因为主张权利、捍卫法律是不分国界的,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要求伸张正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并且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就认为平等就是“同样的人应受同样的对待” 。因此,所有的人均应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而不分国籍、肤色、语言等等,这也正是我国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精神所在。事实上,司法既不是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筑起高高的栅栏,将当事人隔离于法院之外,也不是巧设各种门槛,以便使前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知难而退,进而降低受案率。这些,都不是我们的法律所希望看见的。我们司法部门应该为所有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量减少繁琐的司法程序,缩短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压缩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不能将没有办齐公证手续的外国当事人拒之门外,简单地以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定程序为由驳回其起诉、拒绝裁判。因为众所周知,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乃是世界各国法治之准则 ,在诉讼政策上,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权利损害必须得到救济,这是司法的根本原则之一 。

  这么看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应该是遇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去具体操作的问题了的。在以上这个案例中,它似乎没有很好地实现司法便民、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只是用一纸空文将制度高高挂起,冷漠地看着它下方当事人那张焦急却又无奈的面孔。此时,它便成为一座禁锢法律执行者思维的“围城”,围住了想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实现正义,却又不能公然违反中国民事诉讼现有程序的法律执行者。

  制度可能是残缺的、模糊的抑或僵硬的,但是,作为制度执行者的人却是自由而富有灵性的。法院作为正义的看护神,不应以制度存在瑕疵而撒手不管,应以解决当事人的疾苦为己任,灵活地运用手中的法律为当事人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法官从事司法实践活动的自由、灵活性。此时,法官应该勇敢地冲出禁锢思维的“围城”,运用自身丰富的审判经验、深厚的法律素养结合现实社会的相关事实,坚持法的本质和实现法的目的,独立作出逻辑推理和判断。

  分析我国法律学者制定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初衷,大抵是为了与外国法院实现互惠原则,“在全世界还不能缔结一项为所有国家遵守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互惠原则仍不失为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一种有效原则。” 这一点不仅仅体现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上,还体现在法院的庭前审查等其它审判工作,比如此案。基于对各自国家主权的维护,各国之间实现互惠原则确有必要。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互惠原则没有固定的互惠标准,常常是根据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或者在不同的案件中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得互惠原则的适用更加变幻莫测。互惠标准无固定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这种互惠缺乏制度上的保证措施,各国都难以了解其他国家在互惠原则上的真实立场,同时又囿于主权观念的限制,防止本国在适用互惠原则时采取宽松态度对外国判决加以承认与执行后,该外国却对本国的判决坚持严格立场而予以拒绝,从而对本国的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主权产生消极的影响 。说得明白点,就是怕“吃力不讨好”,好比花了一块钱却没买到一个面包,自己付出了却没有得到回报,还平白丢了面子。这是一般人都不会去做的事。甚至还有人坚决反对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上继续适用互惠原则,认为“互惠关系不利于稳定当事人的关系,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乃至不利于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但此观点受到了批评,主要原因在于“报复” 上,而归根结底还是渊源于互惠原则在适用中以事实互惠为审核标准,从而产生了囚徒困境、怪圈现象 以及“围城”现象。

  三、解决矛盾:勇敢冲出“围城”

  历史上总是会出现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他就是德国柏林高等法院。2006年5月18日,德国柏林高等法院作出承认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判决,驳回了申请人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这是在我国已有拒绝承认德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作出的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划时代的案例,该判决开启了德国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之先河,无疑给我国的司法界、法学理论界提出了挑战。在柏林高等法院承认无锡中院判决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阐述:“德中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司法实践就成了处理案件的依据。如果对方都以对方承认自己国家判决为承认对方判决的前提的话,事实上永远不可能发生相互间的互惠,互惠原则也只能是空谈而已,这种情况并不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所希望的。为了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不阻止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向前发展,需要考虑的应该是,如果一方率先承认,另一方会不会跟进的问题。按现在国际经贸不断发展的情况来看,中国有可能是会效仿而跟进的。”

  该判决的意义在于它突破了理论界长期以来对互惠原则的理解,即“双方未存在互惠关系”就是对方有承认的先例,走出了承认实践中的第一步,赋予互惠原则本身中立的含义:对方有承认的可能(归根结底就是法律互惠)。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作出判决的法官敢于在中国有可能拒绝承认德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勇敢的结束了互惠原则的怪圈,打破了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一方面体现了受案法官本身的独立见解和胆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德国法律制度赋予法官的高度独立和自治” 。

  当然,完全抛弃一项原则,对于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制来说是比较困难,也是比较偏激的。“完全取消我国立法中的互惠原则在目前阶段是不可行或很难实行的。完全放弃互惠原则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只要在实践中采用相对灵活的处理办法,立法中保留互惠原则并不会给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带来根本上的障碍。” 现阶段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考虑是否要互惠原则,而是在实践中如何去具体运用的问题。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有可能使两国之间对对方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协调一致,避免事实互惠上的诸多弊端。

  目前澳大利亚已经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内地送往其国内使用的各类或部分文书的领事认证。既然互惠原则都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那么,在对方国家已经认同并接纳我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而我国也规定可直接在接受国使用由领事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或证明此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执行者是否就更可以考虑灵活运用手中的法律,巧妙地斡旋于程序与实体之间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可以的。此外,中国法律规章中的中国公证制度主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它以预防纠纷为主,通过对非争议、非诉讼的既存事项依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判断性说明,从而实现预防纠纷、防患未然、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那么,既然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在笔者看来,就不应该再在程序上设置成一种惩罚性制度或是保护性制度。只有这样,才符合我国免除认证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关于适当灵活性原则的规定。

  我国法律程序法采法定主义,这便决定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在形式主义思想下对某一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进行评价,看该行为的外部表现是否符合诉讼法程序规定而不问其他。然而,诉讼法的这种形式性并不是说它对实质主义没有要求,法律应该是为维护正当的利益被善意的使用 。权利是法的本体,是法的生命形式、本来构态或实际存在体,是法之为法的所在和所指 ,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本体而斗争,这是法的生命,是法律得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只有勇于和善于为权利而斗争,才能推动我们国家法治之路向前发展。如果说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还无动于衷,那么将不利于实现法治社会对人们的期待与要求。同样,如果人们通过自己的斗争获得了应有的正当权利,那么他自然会信赖并信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反之,则会对这个时代的法律产生怀疑与失望的对立情绪。此时,法官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艺术,灵活处理好程序与实体间的关系,将二者融为一体,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此案的承办法官处理案件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并运用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较为灵活地处理好了此案。承办法官运用了中国法院审判中一项独有的艺术——调解,既依法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违反既有的法定程序,捍卫法律的权威和维护司法公信,妥当化解了本案矛盾。他先是从案件本身矛盾出发明确双方责任,一方面指出原告作为成年人,应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此次受伤,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继而又指出,原告确是在被告处消费时受伤,作为提供消费场所的被告方依法有责任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理应负部分责任。其次,承办法官就这一份真实性已确认但因公证原因不能认定“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与双方一起探讨可能的案件结果。授权委托书在程序法意义上的“有效”性,可以得到补足,例如原告来中国参加诉讼,但因此增加的费用很可能成为双方负担。再者,承办法官提醒双方纠纷解决拖延,一方面延缓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也对被告商誉产生影响。就这样,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本着诚意解决纠纷本身的实质性矛盾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有利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最后,承办法官要求双方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双方当事人共同权衡,分析最终实际可得利益。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以及对法理法规的分析,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将诉讼标的额从起诉时的5.7367万元降为5000元,而被告现已将5000元损害赔偿金支付给了原告,此案终以一纸调解书告以终结。就这样,“退一步海阔天空”,当事人均向后退了一步,双方皆大欢喜,一起涉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律执行者于情于理于法的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结 语

  经验丰富的法律执行者通过灵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司法实践,再次证实了司法调解的伟大魅力所在,并以真实的判例告诉人们,只要灵活运用正当法律程序,程序与实体之间存在的矛盾还是能较好处理的。法律执行者最终理性而勇敢地冲出了法定程序禁锢思维的“围城”,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到了大地,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让法律跨越了横在一般原则与具体案件之间纵横交错的沟壑,引领真相戳穿谎言,正义战胜邪恶,民生回归和谐。


参考文献:

 林广海:《正当法律程序》,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7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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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 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准入标准不高、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部分地方医疗美容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死亡的严重事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要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做好资质核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对于达不到基本标准条件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注册信息与我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及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等信息。

三、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作用,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执业行为及主诊医师执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超出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对于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工作,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日常性监管,原则上每个校验周期内,至少组织一次对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执业行为、医疗质量等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校验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医疗美容相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通过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等方法,明确事件相关责任,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过程中,可以委托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执行工作,并注意发挥相关学会和协会的作用,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统一将医疗美容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及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结果报告表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我部医管司。我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区、市)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进行抽查。电子邮箱:mohygs@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7年12月31日)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时代要求,遵循发展规律,与时俱进加强“三农”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战略部署。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强化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坚持改善民生,不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农业和农村发展呈现出难得的好局面。粮食连续4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加快改善,社会事业发展和扶贫开发迈出重大步伐。农村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农业和农村形势好,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重大贡献。实践证明,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当前,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农业和农村正经历着深刻变化。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村生产要素外流加剧,缩小城乡差距难度加大,要求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农村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兼顾各方利益和搞好社会管理难度加大,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全党必须深刻认识“三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把握新机遇新挑战,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紧迫感,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

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

在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农业的多种功能日益凸现,农业的基础作用日益彰显。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

(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强化农业基础,必须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要坚持并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做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2008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从2008年起,国家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强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减少或取消县及县以下配套。加强农业投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投入立法。

(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三)形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良性互动格局。要通过结构优化增收,继续搞好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建设,支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和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要通过降低成本增收,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促进秸秆等副产品和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要通过非农就业增收,提高乡镇企业、家庭工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和返乡创业环境。要通过政策支持增收,加大惠农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合理调控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四)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着眼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健全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动互促。切实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完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

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立足发展国内生产,深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保障农产品供求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质量安全。

(一)高度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切实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积极发展稻谷生产,扩大专用小麦播种面积,合理引导玉米消费。继续实施粮食生产各项工程。根据粮食产销格局的变化,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实施粮食战略工程,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和调出量大的粮食核心产区;在保护生态前提下,着手开发一批资源有优势、增产有潜力的粮食后备产区。扩大西部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粮食自给水平。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险。大力发展油料生产,鼓励优势区域发展棉花、糖料生产,着力提高品质和单产。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支持农垦企业建设大型粮食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切实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继续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积极推动蔬菜等园艺产品的规模化种植。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对规模养殖实行“以奖代补”,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继续实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完善原料奶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落实禁渔休渔制度,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远洋渔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和精细农业。建立健全生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制度。

(三)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业标准修订制定工作。继续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依法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和检查,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启动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培育名牌农产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支持发展“一村一品”。

(五)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适应生产方式、产销格局和资源环境的变化,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国内农产品供给和生产发展。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农产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储备体系建设,完善吞吐调节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商业性储备。抓紧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鼓励优势农产品出口,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完善大宗农产品进口管理和贸易救济预警制度。探索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手段,调节农产品进出口。驻外机构特别是我驻农产品主要贸易国使领馆要加强国际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和农业合作交流。

三、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强化农业基础的紧迫任务。必须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尽快改变农业基础设施长期薄弱的局面。

(一)狠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抓紧编制和完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将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和小型排涝设施建设纳入补助范围。以雨水集蓄利用为重点,兴建山区小型抗旱水源工程。采取奖励、补助等形式,调动农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明确建设主体和管护责任。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提高服务能力。

(二)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农业综合开发要增加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田间节水改造资金投入。搞好节水灌溉示范,引导农民积极采用节水设备和技术。扩大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技术改造规模和范围,实施重点涝区治理。对农业灌排用电给予优惠。

(三)抓紧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幅度增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投入,健全责任制,加快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各地要加快编制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增加建设投入,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地方搞好河道疏浚。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库区移民政策。加快西南地区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扩大实施山洪灾害防治试点,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和耕地质量建设。继续增加投入,加大力度改造中低产田。加快沃土工程实施步伐,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支持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加快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建设一批旱作节水示范区。

(五)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机械化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的迫切需要,也为振兴农机工业提供了重要机遇。加快推进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稳步发展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机械化。加强先进适用、生产急需农业机械的研发,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南方丘陵区和血吸虫疫区加快推广应用。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对农机作业服务实行减免税,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继续落实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政策。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项目。扶持发展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专业服务公司。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六)继续加强生态建设。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增强生态功能。继续推进山区综合开发,促进林业产业发展。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推进退牧还草,发展牧区水利,兴建人工草场。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搞好长江、黄河、东北黑土区等重点流域、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加大坡改梯、黄土高原淤地坝和南方崩岗治理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湿地保护,促进生态自我修复。加强农村节能减排工作,鼓励发展循环农业,推进以非粮油作物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能源研究和开发。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抓紧制定规划,切实增加投入,落实治理责任,加快重点区域治理步伐。

四、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

加强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必须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农业社会化服务迈出新步伐,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新提高。

(一)加快推进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切实增加农业科研投入,重点支持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加强先进实用技术集成配套。加强产学研密切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启动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加快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水产良种工程。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大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继续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确保的各项公益性服务,要抓紧健全相关机构和队伍,确保必要的经费。通过3到5年的建设,力争使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试验示范基地。国家可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形成多元化农技推广网络。充分发挥气象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职能和作用。

(二)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快构建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抓紧落实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继续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投入力度,扩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范围。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机制。加快研制高效安全农药、兽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基础工作,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继续实施植保工程,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推进重大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三)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加快提高农民素质和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农。继续加大外出务工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构建县域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中等职业教育。支持高等学校设置和强化农林水类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对在高等学校农林水类专业就读的学生给予倾斜,对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农林水专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政策,对农林水类专业学生给予倾斜。

(四)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和仓储运输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

(五)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等工程,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开展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试点。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通过实施财税、信贷、保险等政策,鼓励商贸、邮政、医药、文化等企业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农产品期货品种。加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省内外车辆无差别减免通行费政策。

(六)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按照求实效、重服务、广覆盖、多模式的要求,整合资源,共建平台,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推进“金农”、“三电合一”、农村信息化示范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建设,积极探索信息服务进村入户的途径和办法。在全国推广资费优惠的农业公益性服务电话。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五、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

(一)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对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加强农村教育经费使用的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实施中西部农村和边疆地区骨干教师远程培训计划,选派和组织城市教师到农村交流任教,鼓励和组织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二)增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能力。2008年在全国普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国家补助标准,适当增加农民个人缴费,规范基金管理,完善补偿机制,扩大农民受益面。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药品监管,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加大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力度。优先在农村落实扩大免费预防接种范围的政策。

(三)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制度。稳定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繁荣农村公共文化。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农村社会风尚。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农民书屋工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大力创作和生产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偏远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村文化建设。

(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健全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权益。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六)不断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增加扶贫开发投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继续做好整村推进、培训转移和产业化扶贫工作。加大移民扶贫力度。集中力量解决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殊类型地区贫困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事业。

(七)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投入力度,继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实施渡改桥及渡口渡船改造等工程。完善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和线路公交化改造,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

(八)继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加快实施进度,加强饮水水源地保护,对供水成本较高的可给予政策优惠或补助,让农民尽快喝上放心水。加强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增加农村沼气投入,积极发展户用沼气,组织实施大中型沼气工程,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农牧区发展太阳能、风能。有序推进村庄治理,继续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创建“绿色家园”行动。完善小城镇规划,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深化农村改革是强化农业基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力源泉。必须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亿万农民的创造活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律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稳步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经营,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二)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对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对违法违规占地批地的,坚决依法查处。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范围之内。依法规范农民宅基地整理工作。

(三)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从不同地区实际出发,明确乡镇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增强基层财政实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支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试点。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继续开展重点领域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承包人有权依法处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自主经营商品林。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五)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加大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三农”的力度。推进农业银行改革。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邮政储蓄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六)妥善处置乡村债务。各地要抓紧清理乡村债务,在锁定旧债、制止新债前提下,分类进行处置。对公益性债务的化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支持;对生产经营性债务,应按照市场原则协商解决。当前,要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化解试点工作,有条件的要以省为单位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进行局部试点。主要通过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

(七)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登记为城市居民的办法。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和服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扩大工伤、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提供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低租金房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输入地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收费与当地学生平等对待。农民工输出地要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寄宿和监护条件。深入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

七、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组织是落实农村政策、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组织基础。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建和谐的能力。

(一)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坚持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经验和做法,深入推进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两推一选”的办法,选好配齐配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广泛开展农村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等活动,健全农村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

(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选举,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推选权、直接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完善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村级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地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交叉任职。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坚持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切实推行村务公开,建立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带领群众致富的要求,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骨干力量。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选派县乡年轻干部到乡村任职。继续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推广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普遍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并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探索乡村有效治理机制。引导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更好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领导下,培育和发展服务“三农”的社会组织,发挥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良性互动。鼓励有条件的村建立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服务员制度。支持和帮助乡镇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发挥民兵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先在城市郊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加强农村警务和消防工作,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把农村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是我们党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牢牢把握“三农”工作主动权。

(一)毫不松懈地抓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物价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认真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重中之重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加强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把握“三农”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三农”工作的水平。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改革发展新的历史起点,研究谋划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2008年和今后一段时间,要利用财政增收形势较好的有利时机,针对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办成几件大事,力争在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饮水、动物疫病防控、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要科学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确定时间步骤,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如期完成。

(三)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氛围。巩固农业基础、加快农村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采取政策支持、舆论宣传、荣誉激励等形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农业和农村进行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营造强农惠农的浓厚社会氛围。

加强农业基础,做好“三农”工作,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扎实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