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20.83、21.75天的运用(2011年版)/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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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20.83、21.75天的运用(2011年版)

孙斌


2010年11月9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颁布,2011年度具体工作时间已明确。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以及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在2011年如何运用,笔者下面将用具体的数据和相关案例进行演示:
一、2010年每月各类时间统计数据
1、2010年1-12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为:21日、16日、23日、20日 、21日 、21日、21日、23日、21日、18日、22日、22日。
2、2010年1-12月计薪日分别为:22日、19日、23日、21日、22日 、22日、21日 、23日、22日、21日、22日、22日。

3、2010年每季度实际工作日分别为:60日、62日、65日、62日。
4、2010年每季度计薪日分别为:64日、65日、66日、65日。

5、上、下半年实际工作日分别为:122日、127日。
6、上、下半年计薪日分别为:129日(含7个法定节假日)、131日(含4个法定节假日)。

二、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的运用
从数据统计看,受法定节假日的影响在2011年2月(16日)、10月(18日)无法运用20.83天计算工作日。无法定节假日的3月(23日)、8月(23日)、11月(22日)、12月(22日),如运用20.83天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下,用人单位将对正常工作日超出20.83天部分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为周期)下,按季计算实际工作日为62.5天,从该表数据看第一季度实际工作日为60天、第二季度为62天、第三季度为65天、第四季度为62天,全年实际工作日为249日比以往年份少了一个工作日。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计算加班费的话,第一、二、四季度用工作时间将少计算3.5天,第三季度多出2.5天将计算为加班时间。同样在以半年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按半年度计算实际工作日为125天。2011年上半年实际工作日为122天,下半年实际工作日为127天,也将出现上半年少计算3天,下半年多出2天而被计算为加班时间的情况。
因而笔者认为:受法定节假日安排季度不均匀(上半年为7个法定节假日,下半年为4个法定节假日)的影响,每月、各季度以及半年度工作时间不应采用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来计算,而应采用每月、各季度和半年度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加班时间。

三、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的运用
从数据统计看,全年计薪日21日为3个月,22日为6个月,19日为1个月,23日为2个月;这其中有4个月(为19日、21日)有利于用人单位,而8个月(为22日、23日)有利于员工。
对此笔者认为:在每月计薪日内采用21.75天计算日工资,对双方而言均存在不利的情况。因而应按实际计薪日计算日工资,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可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下面将用几个案例说明上述问题:
案例一:A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从1月份数据看,该月法定节假日为1天,休息日为9天,工作日为21天,计薪日为22天。
问题:A的工资为2000元,如果他从27日开始请假到31日,应该如何计算1月份的工资?
答复:由于1月30日的休息日移至春节期间,因而他的请假天数为4天。
(1)按21.75天计算A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1.75天*4天)=1632.2元
(2)按实际计薪日计算A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2天*4天)=1636.4元
从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按实际计薪日计算用人单位将多支付工资4.2元。

案例二:B在2010年2月8日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从2月份数据看,2月法定节假日为3天,休息日为9天,实际工作日为16天,计薪日为19天。
问题:B在2月份的工资为多少?
答复:由于2月7日为顶替1月30日的休息日,B 1月份不在职,2月7日对B而言是一个工作日而不是休息日。另外公司在2月8日正常上班,12日正常休息;2月份B的缺勤天数为5天。
(1)按21.75天计算B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1.75天*5天)=1540.2元
(2)按实际计薪日计算B的工资:
2000元-(2000元/19天*5天)=1473.7元
从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按实际计薪日计算用人单位将少支付工资66.5元。

兰泉留言:
由于统计表格无法上传,可能造成对20.83、21.75天的认识有些模糊。有兴趣的HR可上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14f3100100nh2h.html,通过表格来全面认识20.83、21.75天在日常运用的可行性。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lanquanls@sina.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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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号:--------------------
证 明 商 标 准 用 证
第--------号--------证明商标已经商标局于--------年--------月
--------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类------------------------
商品(服务)上注册。--------------------------------------------
厂(公司)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证明
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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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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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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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注册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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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编号:--------------------
集 体 商 标 准 用 证
第--------号--------集体商标已经商标局于199----年--------月
--------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类--------------------------
商品(服务)上注册。--------------------------------------------
厂(公司),属我厂(公司、集团)成员,已按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
手续,准许使用该集体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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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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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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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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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注册人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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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当前高校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新闻出版署


当前高校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1988年11月4日,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校出版社恢复和发展得很快,现在已有81家,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做出了可贵的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各高校出版社深化改革,加强基础建设,出版更多更好的教材和学术著作,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成为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高水平、高效益的学术出版基地和宣传舆论阵地,按照党的十三大精神和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改革和图书发行改革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对高校出版社(含高校联合出版社)的各项经济政策
1.税收政策按现行办法给予执行。
2.高校出版社的出版物,总的应坚持保本微利的政策。按照新闻出版署(88)出电字第65号通知的规定确定一般图书的价格。大中专教材的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逐步调整。在教材价格理顺以前及实行出版专业分工的条件下,应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出版局《关于下达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补贴。从1989年起对出版社核定教材出版亏损补贴控制指标,各社按原规定的办法申报。为了鼓励高校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各校可以设立基金,或在科研事业费及相关科研项目中予以适当补贴。
3.鼓励各校筹措出版基金,资助教材和学术专著的出版。基金的来源为:
①学校各种预算外收入;
②出版社的部分收益;
③校友、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赠款及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赠款等。
4.在按专业分工出书的现行体制下,高校出版社在坚持把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用书作为首要任务,出版科学著作作为重要任务,保证教材和学术专著成为出版物主体的前提下,可以出版一些本校专业范围内其他层次的图书以及少量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图书。
二、加强和完善出版社的体制改革和建设
1.逐步实行和完善社长负责制,适当下放办社权限。
①选题权:高校出版社选题计划由出版社编制,按规定程序申报。
②人事权:高校出版社社长由校长任免。社长提名副社长和正副总编辑,由学校任命。社内机构的设置和各科室负责人,由社长确定和任免,报学校备案。高校出版社要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奖惩制度,优化劳动组合,提高人员素质,发挥各种人才的作用。
③财权:高校出版社是教育事业单位,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单独核算,内部采用企业管理的某些办法。其收益除用于自身建设和出版教材、学术著作的亏损补贴外,收益较多的出版社可适当上交学校一部分。
对于出版社由于非经营性原因而产生的亏损,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并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业务费用。
出版社的基本建设、设备投资,应列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社长负责制的出版社,实行社长任期目标制和责任制。社长必须保证出版方针的贯彻,出版任务、建设计划以及各种经营指标的完成。
2.高校出版社要按任务实行定编,任务的确定应与本校的师资力量,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相适应;同时,也要把主管部门委托的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的出版任务适当考虑在内。
出版社的编制可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委属高等学校出版社(含所属印刷厂)确定人员编制的意见》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尽可能利用校内兼职编辑承担编辑任务(约1/4左右)。高校出版社编辑中的高级职务比例参照学校教师比例确定,出版专业职务的评审权,也要参照教师系列,逐步下放到学校。
3.高校出版社一般为系处一级建制,但对少数任务重、规模大,经学校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高于系处一级的建制,配备相当于“三长”一级的专职领导干部。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出版社自身的活力
在目前我国发展商品经济的新形势下,高校出版社一定要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同时又要积极而稳妥地改革原来的体制,提高竞争能力、应变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实现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转变,做到学术性与生产经营性相结合。
要提倡解放思想,勇于实践,一切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改革,都允许试验。改革工作必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从各社具体情况出发,因时、因地制宜,不要强求一律。
当前出版社的改革工作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1.优化选题,改善图书结构,提高图书质量。
这是出版社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出版社首先要择优保证教材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同时抓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好的其他各种图书的出版,加强外向型图书的出版。


要努力减少质量一般、内容平庸的图书,坚持不出坏书和低级庸俗、内容不健康的图书。
2.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坚持按劳分配,敢于拉开差距。
高校出版社编辑部门的责任制,必须有保证社会效益、保证教材和学术专著等重要出版任务的要求和措施,也要有利于出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好的图书。适当限制编辑人员超定额的报酬,提高为出版社争取较大声誉和经济效益的图书的奖励,贡献大的要重奖。鼓励编辑人员深入教学、科研、生产的实践,增强经营意识。
出版部门的责任制,要有利于提高出版物装帧、设计、印制的质量,降低出版成本,缩短出版周期,鼓励出版人员又多又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发行部门的责任制既要有利于推动多卖书,又要注意社会效益,使发行难度较大的好书更多地发行出去,降低发行成本,提高利润率。
有条件的出版社可以试行向学校经营承包,承包应有提高社会效益的要求。推行各种形式的的经营责任制必须实行考核和质量检查制度。
3.增强出版社的经营机制。
出版社要加强市场调查,注意信息反馈,调整图书结构,提高竞争能力。
出版社要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当前要特别加强纸张和书库的管理、纸型管理、工价的核算和书款的回收等薄弱环节。
出版社可以按照规定适当开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可以根据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及国家教委关于在高等学校开展有偿服务的规定,开展有关业务。
出版社要努力为读者和作者服务,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4.开辟多种渠道,扩大出版能力。
做好协作出书有利于解决高校“出书难”的问题。目前协作出书范围应严格限于教材和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图书。各出版社首先应该积极承担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学校的协作出书任务。协作出书要经过出版社定题、终审、终校。出版社对兄弟院校协作出书除税收外还可收取少量的费用(主要是审校费),有盈利的可收取少量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5%)。各部委规划内的和各部委委托出版的教材,原则上不属于协作出书,如有亏损,出版社可按教材补贴的有关规定申报。其余协作出版的自编教材,如有亏损,而核给出版社的教材补贴无法解决的,可以由委托学校或作者给予适当资助。已向国家和学校领取出版补贴的图书,不再向作者收费,或要求作者自销。严禁“卖书号”。


5.大力加强和改进发行工作。
发行工作是出版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提高发行工作的地位,改善发行工作的条件,积极推进发行工作的改革。
在继续充分发挥新华书店重要作用的同时,努力办好高校联合发行系统,积极扩大和搞好自办发行。高校出版社自编教材可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出版局《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发行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理。
专业性的图书可通过专业系统,实行对口发行。
所有高校出版社的发行网点绝对不许经销非法出版物和低级庸俗、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图书,不许张贴和散发内容低级庸俗、不健康的图书广告和宣传品。
6.开展对外合作出版业务,建设外向型出版基地。
高校出版社要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积极争取向外出口各种中、外文版图书,有条件的可与外国和港台地区出版商进行合作出版和开展其他各种有关业务的合作。在开展对外合作时,要遵守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为了适应今后的发展需要,主管部门可以下放权力和简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