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一个解决方案/李庆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47:04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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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一个解决方案

李庆民


法律白条成为中国法律的特色风景,执行难构成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度的极大考验。到底难在哪里?哈耶克说“知识使人自由”,这句话放在中国法律进步的视野下,显然不成立,即使成立,倒可以解释为法律知识使债务人更加自由---不还债的自由。也就出现了黄世仁哀求杨白劳的黑色幽默剧。20几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如火如荼,毫不逊色于中国人在其他方面的运动能力,但是,很明显,仅有立法肯定不是法制建设的全部,更不是法治。
那么,问题的核心在哪里?
从小的方面讲,往往归因于法院工作人员太少,力度不够;大的方面讲,固然有诚信文化的缺失,传统道德的颠覆等因素。但是任何文明、观念、意识的变化都是渐进的,不可能因为突变造成。追根溯源,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不外乎包括政治影响、教育、市民风气、法律文化、商业惯例、道德水平等因素。上述因素除法律因素外,均不是我们短期所能解决的,本文仅从法律的角度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我们知道,法院是司法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中的审判机关。顾名思义,法院是以审判案件作为工作中心,执行无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的内容,肯定是不属于审判工作。这样,在法理上,我们就把执行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了。这就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审判工作是涉及公正的,是司法的核心,审判权是必须由审判机关掌握的。第二,执行工作不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因为是与非已经由审判机关明确界定,执行要解决的是落实审判的结论。
既然执行工作不影响司法公正,目前法院执行人员所做的工作是利用国家强制力使得财产、权利回到各自的法律状态,即财产和权利由动态回到静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为,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执行人员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这三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可以争论的,强制执行阶段暴力抗法的情况也是少数。最难掌握和控制的是债务人财产的调查。难在:
一、 法院执行人员不足,无法进行充分的调查。
二、 我国财产管理和公示制度不健全,比如,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有严格的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公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实际上,有些地方,比如北京,房地产登记资料是不公开的。只有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可以查阅,律师都不允许查阅,更不用说一般市场主体。笔者曾经去北京市朝阳区房地局查阅一个楼宇的抵押登记资料,权属科科长说不允许律师查阅,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出示“担保法”,里面明文规定可以查阅,该科长手一挥,别给我讲法律,我这里不认,你要是把上级同意你查的红头文件拿来就给你看。事情已经过去五年,想起来仍令我辈法律人汗颜,也令我为政府汗颜。这可是首都号称国际化的区的专业管理机构啊。(至今天2004年4月,仍然不允许查阅。。。)
再比如,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我国又存在开户管理宽松的情况,一个公司在数个银行开立几个帐户的情况比较普遍。法院执行人员没有能力逐个调查。
有鉴于此,执行工作最难的在于财产的发现。难以发现又可以归因于具备调查权的人员不足。而调查权不影响司法公正。所以,把调查权授予具备法律知识并且具备职业约束的律师,就可以解决这一难题。最近,执行工作引入了有偿举报,即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的人将会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酬。这个举措所要解决的就是财产的发现,看来法院发现了问题,但是这种方法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一个原因是激励机制与社会道德相背离,掌握财产线索的人往往与债务人关系密切,或是单位的员工,这种激励很难达到预期。退一步讲,即使能有举报,也是以破坏道德换取,长远来看,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而赋予律师调查权不同,申请人的律师本身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约束,同时律师具备因为身份所赋予的调查权和当事人授予的调查权,理论上这两种调查权足以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只是在当前,法律、政策、执法环境限制了律师的权利发挥。所以法院授予律师执行阶段的调查权,并不是把司法权力下放,而是对律师权利的确认、强化和保障。
在律师调查清楚债务人的财产后,由法院执行人员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笔者认为,这是目前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最现实、最直接、最符合资源配置的方法。同时,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腐败现象将会得到根本改善。
Qm888999@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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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是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事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检查企业标准的工作的所需的物资、费用,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的计划。

第二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属标准化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属下列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出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部分技术要求。
第六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制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六)积极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归档。
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审查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包括复审)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标准化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产品标准送审(包括会审或函审)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目的、过程、依据、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标准水平、经济效益);
(三)验证报告(内容包括验证项目、验证方案、验证结果,并附验证材料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包括实物或样品测试报告)。
第十条 产品标准报批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验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五)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表;
(六)审查纪要(包括结论意见)及其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七)报批申请单(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及附加说明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编号规定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查,一般三年内复审一次。
复审后的处理结果为确认(企业标准不需要作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企业标准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废止(不宜继续使用的企业标准)。
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实施后三十天内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办理备案,并抄送化学工业部有关生产司(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备案时应有备案报告,填写备案单,并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一式二份存查(备案单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备案工作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领导。具体业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有关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编号规定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对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应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应责令申报备案的单位限期改正或停止施行。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的产品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监督和仲裁的依据。按此生产的产品属无标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应当在生产的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推荐性产品标准,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自愿采用。一经采用,亦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按合格品出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和有关生产司(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被企业、事业单位采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对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机构──标准化室(科)、组,由企业、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领导。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的技术人员。标准化技术人员与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按化学工业部有关规定,标准化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五)参与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制、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标准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起草人,以及对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追究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军用标准化工作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以及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报批申请单
┏━━━━┳━━━━━━━━━━━━━━━━━━━━━┓
┃标准名称┃ ┃
┣━━━━╋━━━━━━━━━━━━━━━━━━━━━┫
┃ 起 ┃报批意见: ┃
┃ 草 ┃ ┃
┃ 单 ┃ ┃
┃ 位 ┃ ┃
┃ 和 ┃ ┃
┃ 人 ┃起草单位______领导人______起草人______ ┃
┃ 员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 审 ┃审查(复查)结论: ┃
┃ ┃ ┃
┃ 查 ┃ ┃
┃ ┃ ┃
┃ 情 ┃ ┃
┃ ┃主持人___________标准化承办人_________ ┃
┃ 况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 审 ┃审批结论(含密级): ┃
┃ ┃ ┃
┃ 批 ┃ ┃
┃ ┃ ┃
┃ 部 ┃ ┃
┃ ┃企、事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
┃ 门 ┃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 发 ┃标准编号Q/×× ×××-×× ┃
┃ ┃ ┃
┃ 布 ┃ ┃
┃ ┃ ┃
┃ 单 ┃发布单位(企业、事业)章 领导人________ ┃
┃ ┃ 标准化承办人________ ┃
┃ 位 ┃ ______年_____月______ ┃
┗━━━━┻━━━━━━━━━━━━━━━━━━━━━┛
附件二: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和附加说明封面
企 业 标 准
HKB ×××-×× ××Q/×× ×××-××
━━━━━━━━━━━━━━━━━━━━━━━━━━━━
(标准名称)







19××-××-××发布 19××-××-××实施
━━━━━━━━━━━━━━━━━━━━━━━━━━━━━
×××× 批准
↑____指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全称)
企 业 标 准
2首页
( 标准名称)Q/×× ×××-××
━━━━━━━━━━━━━━━━━━━━━━━━━━━━









━━━━━━━━━━━━━━━━━━━━━━━━━━━━━
×××× 19××-××-××发布 19××-××-××实施
↑_____指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全称)
Q×× ×××-××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备案
本标准由××××(单位)提出
本标准由××××(单位)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附件三: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编号规定
企标代号 顺序号 间隔号 年代号
↓ ↓ ↓ ↓
Q/×× ××× ─ × ×
─ ── ─── ─── ───
│ │ │ │
│ │ │ │
│ │ │ └─取发布年代最
│ │ │ 末二位阿拉伯数字
│ │ │ 表示
│ │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 └─企业、事业单位简称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见表)
└─企业标准的代号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简 称 代 号
━━━━━━━━━━━━━━━━━━━━━━━━━━━━━━━━
南京化工厂 南化厂 NHC
南通合成材料实验厂 南材厂 NCC
星火化工厂 星火厂 XHC
第一胶片厂 一胶厂 YJC
第二胶片厂 二胶厂 EJC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北橡院 BXY
桂林橡胶设计研究院 桂橡院 GXY
沈阳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 沈橡所 SXS
西北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 西橡所 XXS
曙光橡胶工业研究所 曙光所 SGS
乳胶工业研究所 乳胶所 RJS
炭黑工业研究设计所 炭黑所 THS
广州合成材料老化研究所 老化所 LHS
涂料研究所 涂料所 TLS
北京化工研究院 北化院 BHY
上海化工研究院 沪化院 HHY
天津化工研究院 天化院 THY
沈阳化工研究院 沈化院 SHY
西南化工研究院 西化院 XHY
锦西化工研究院 锦化院 JHY
晨光化工研究院 晨光院 CGY
光明化工研究所 光明所 GMS
黎明化工研究院 黎明院 LMY
化工机械研究院 化机院 HJY
化工自动化研究所 化自所 HZS
化工矿山设计研究院 矿山院 KSY
劳动保护研究所 劳保所 LBS
沈阳感光材料技术开发中心 感 光 GG
成都有机硅应用研究中心 硅 研 GY
北京化工学院 北学院 BXY
南京化工学院 南学院 NXY
青岛化工学院 青学院 QXY
武汉化工学院 武学院 WXY
沈阳化工学院 沈学院 SXY
管理干部学院
郑州工学院
南京动力专科学校
化肥研究所 化肥所 HLY
━━━━━━━━━━━━━━━━━━━━━━━━━━━━━━━━
附件四: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编号规定
化工备案代号 顺序号 间隔号 年代号
↓ ↓ ↓ ↓
HKB×× ×××× ─ × ×
─ ── ──── ─── ───
│ │ │ │
│ │ │ │
│ │ │ └─取备案年代最
│ │ │ 末二位阿拉伯数字
│ │ │ 表示
│ │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 └─化工分类号从0-99
└─化工部科技司备案简称“化科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附件五:化学工业部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注销)单
━━━━━━━━━━━━━━━━━┳━━━━━━━━━━━━━
标准名称 ┃ 标准起草人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含邮政编码)


━━━━━━━━━━━━━━━━━╋━━━━━━━━━━━━━
标准采用程度和水平 ┃ 保密要求
━━━━━━━━━━━━━━━━━┻━━━━━━━━━━━━━
标准批准(发布)单位 标准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Q/×× ×××-××
企业、事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承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
标准备案登记
HKB ×× ×××-××
年 月 日

(专用章)
领导签字_________审核人签字________
━━━━━━━━━━━━━━━━━━━━━━━━━━━━━━━
注:专用章为圆形,字样是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
备案专用章。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西宁市农家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家乐发展的意见》,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因地制宜,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等发展起来的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土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为特征的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西宁市行政区划内,凡经营农家乐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农家乐申请星级评定采取备案制。

  第五条 农家乐选址应交通便利,设施完善,有较好的可进入性;停车场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停车标示规范、醒目;农家乐经营区域内不能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庭院干净整洁,建筑布局合理、格调协调。

  第六条 农家乐接待点交通路口应有醒目的交通标识和游览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 农家乐接待点区域周围环境氛围优美,绿化完好;经营区域内无暴露垃圾并日清日运;圈养家禽应远离服务区。

  第八条 能够提供丰富的绿色农产品,能够开展参与型生态农业项目、民俗风情表演等休闲项目,有娱乐设施,可提供接待、咨询、通讯等服务。

第九条 接待点岗位机构健全,能统一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经营场所内有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设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和能力,消防等设备齐全;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制度,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对农家乐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市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县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城建、规划、发改、国土、环保、文化、农牧、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家乐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须符合西宁市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区县科学编制农家乐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农家乐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饮用水、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经营区域内公共厕所标牌醒目,厕位能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存在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公安、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者及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积极主动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从事餐饮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农家乐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农家乐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农家乐经营者制定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农家乐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申)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缺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经营者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农家乐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 设置为游客提供服务和受理投(申)诉的游客服务台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负责农家乐的环境卫生工作;

  (五)做好农家乐对客服务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农家乐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下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二十一条 对农家乐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其经营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项目进行检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须在总服务台醒目处设立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旅游、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和服务公约,悬挂价格目录标牌,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申)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申)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家乐的经营管理情况考核考评制度。对已经评定的星级农家乐,以《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星级农家乐进行分级综合考核,并进行年度复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和取消等级情况;

(二)受理投(申)诉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星评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家乐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申)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农家乐进行检查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奖励补助措施,扶持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已通过星级评定的农家乐在发展资金上,按照“经营者自筹为主、政府以奖代补为辅”的原则给予鼓励扶持。

  (一)对当年通过二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四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建议省旅游主管部门给予相关额度的奖励。

  (二)对于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并且发展规模较大、上档次、服务质量好的村落,市政府给予该村1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道路、公共厕所、门楼等)、宣传促销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申)诉、星级复核时,对于不能执行相应星级标准的农家乐,给予限期整改、降星、摘星等处理,具体如下:

  (一)年度内因自身原因两次被游客投(申)诉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的,星评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不达标的项目限期整改;

  (二)农家乐业主不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或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达不到星级标准,星评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仍未整改的农家乐,由星评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的处理结果。

  (三)在经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西宁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印发之日起施行。